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通用3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 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4)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兼职卫生人员;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处理结束后,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条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设施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凡发现破、漏、裂、塌、沉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对师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学校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学校附近的道路口,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
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军训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范文《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