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实用3篇)

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通用3篇)

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 篇1

1、“江苏省中医院教育处”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育处”印章、“江苏省中医院学术委员会”印章、“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审核章”、“省中继教”印章、“岗位培训”印章、“学术活动”印章、“进修录取通知”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分馆”印章、“江苏省中医院图书馆”印章等实行分工责任制,统一归院教育处管理使用。

2、与外单位联系工作需要使用以上公章时,须经分工负责同志审核,并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印。

3、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明确印章使用制度和纪律,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手续,盖印正规。

4、任何人不许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5、印章实行分工责任制,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给无关人员保管,保管印章要有专柜或专屉,随时上锁,钥匙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失。

6、对新启用和作废的印章要登记存档,作废的印章要保存好或交有关部门销毁。

7、印章保管人员应对其保管的印章经常检查、清洗、细心保护,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马上报告处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 篇2

1医院公章作为机密件由院办公室派专人管理,并严格掌握使用,各部门、各类人员使用公章必须进行登记。

2各部门和人员使用公章后,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用印部门、用印时间、内容摘要、用印份数以及批准人等。

3以医院名义上报、下发、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凭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原件后,加盖公章。

4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以及职工出国、出境探亲或旅游证明,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5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等,需持有关会议通知单,分别经科主任、主管部门、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中层以上干部须经院长签字同意。

6因公外出考察、联系业务等需凭借证明时,要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同意后,方可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7职工发表的专业论文和稿件,由医务科登记、审批、签字后,加盖医院公章。

8职工私人取款、取物、挂失、办证等,需要单位介绍信时,要经过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绝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意。

9职工开具各类证明,按照证明所涉及的内容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对进修、实习人员出具证明和加盖公章的范围只限于取汇款、包裹、邮件等。

10公章使用登记表由院办公室妥善保管留存,年终要交档案室归档。

11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12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由院办公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理程序。

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 篇3

(一)凡申请使用印章的处室须先书写申请,负责人应认真审阅申请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二)该申请应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

(三)处室持有主管院领导签字的申请到院办公室盖章;

(四)院办公室核查签字无误后方可盖章,该申请单由院办公室复印留存;

(五)如违反规定申请用章,院办公室一律拒绝。

二、刻制公章的管理规定

(一)刻制公章的分类及管理权限

1、北京协和医院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刻制;

2、职能处室章: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后方可刻制。二级与二级以下的科室不能刻制行政专用章;

3、业务用章:包括诊断证明章、收费专用章、记账章、收发章、检验用章等,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刻章的申办程序

1、需刻章的处室/科室提出申请,经处室/科室领导签字后报院办公室;

2、申请需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由院办公室派专人到公安局下属的刻章处刻制公章,所刻公章一律在公安局备案。

(三)公章保管

1、公章应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刻、乱盖公章;

2、各部门公章均在院办公室备案;

3、公章变更后亦需及时报院办公室备案;

4、废置公章不得随意丢弃,退院办公室统一留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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