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涨价通知【合集三篇】

水电费涨价通知(精选3篇)

水电费涨价通知 篇1

因水库原水价格的上调和水源地保护治理资金的收取,我市供水成本大幅上升。为有效解决成本上调因素,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经过成本监审、征集意见、调价听证等一系列程序,现就xx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通告如下:

一、水价调整的范围和用水分类标准。本次水价调整范围为市区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具体包括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南滨街道。水价分类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1号)规定,由原先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3类。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为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从本次水价调整起对居民生活用水采用阶梯水价。阶梯用水量:第一级水量为17吨及以下,第二级水量为18-30吨,第三级水量为31吨以上。阶梯水价比例为1:1.5:2。

三、水价调整的具体标准。全市平均水价上调0.30元/立方米。原非经营性水价上调1.10元/立方米,归属非居民类。调整后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为2.4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为3.6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为4.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水价调整为3.7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水价调整为6.8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按原标准执行。

四、居民生活用水中“总表制”执行基准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后,村总表制、小区总表制、集体户总表制、学校等特殊用户执行基准水价。其水价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的第一级水价。

以上水价调整标准自x年7月1日(用水之日)起执行。

xx市人民政府

x年7月22日

水电费涨价通知 篇2

尊敬的客户:

您好!非常感谢贵司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使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

由于劳动力价格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目前给贵司的产品已底于成本,让我们的合作难以为继。本着长期诚信服务、共同发展、质量取胜、共享利润的经营理念,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能更好的为贵司长期服务,我司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按新报价单打八折)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一直较好,现特致函贵司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为此对贵司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希望得到您们的谅解与支持。

特此函告顺祝商褀!

水电费涨价通知 篇3

根据xx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x2】182号)和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民用类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扬价工【】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从x年3月1日起民用水费由2.77元/立方米上调为3.00元/立方米,对学校教职工住宅区的居民用电费由0.5283元/度上调为0.5483元/度。

特此通知

财务处

后勤保障处

x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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