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的通告(精选3篇)
清明防火特护期将至,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就野外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烧山边田埂,严禁烧稻草、烧火土灰,严禁在坟场、庙外烧香烛冥钱、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炼山整地形式造林。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xx月xx日
近期我区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偏高,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结合省市关于森林消防安保部署,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20xx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林地边缘60米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驱虫驱兽、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四、各乡镇(办事处)、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3041303、12119)。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xx年xx月xx日
通知为了贯彻公司《禁烟禁火、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禁烟禁火安全管理工作,自20xx年7月25日起,各车间、部门人员禁止在二道门以外至行政办公楼周边区域(包括停车场)内吸烟,如经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或他人举报,对吸烟者罚款100元,进入二道门以内,严禁携带烟火,如发现吸烟者直接开除。外来人员,包括拉送原料、货物及其他业务人员进入厂区二道门以内以外由相关部门予以告知,未未告知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罚50元,已告知但未遵守者罚款100元。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