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通告范文(精选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防控条例》、《毕节市人民防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规范投资开发建设行为
严格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完善小区功能,各类标识、标志清楚,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当前,开发建设活动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轻视环境、社会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造成的问题和后果是物业管理中不可弥补的。为此,一方面开发商应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认识,开发建设良好的物业是企业长远生存、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和规范物业开发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等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小区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程序
规范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房开企业必须完善交房手续,达到交房条件后业主方可入住。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分步解决,逐渐完善”的方式逐步解决。把重点放在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加强对违章建筑的处罚与处理。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在各小区加大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业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消费意识,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从事物业管理在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方可从事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对外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我县严格完善入黔备案,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聘用无资质企业承接物业服务管理,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将不予以备案及取消入黔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规范业主自治组织的管理
根据《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取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工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我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住建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xx〕 274号的通知执行,业主委员会按照《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出《管理规约》、《业主公约》并报黔西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竞争行为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竞争机制。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经济行为,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收费与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来获得物业管理经营权,形成一个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循环,降低物业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六、规范小区公共设施与停车位管理
利用住宅小区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看护,持证上岗,要与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定维保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房开商对依法取得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拥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在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开商对依法取得的车位使用权出租、转让时,应将车位的出租、转让价位在小区内进行公示、预留一定时间供业主考虑,房开商应优先考虑本小区的业主。
凡涉及小区地面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问题,小区业主和房开商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规范业主维权行为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管理规约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不得采取聚众闹事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维权,对堵塞安全疏散出口、人防工程口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等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各类小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县城乡规划局xx县城市管理局
xx县公安消防大队
年12月10日
为了更好的方便业主停车,地下车库整改,把原来的生活水池拆除,增加车位,装饰车库和增加照明,车库重新规划停车。
开发商决定:
1,优先买车位的选择车位。
2,租车位优先现有租车位的业主。
3,要租车位的业主到物业办公室登记。
请有车的业主注意啊机会难得,先来后到,速到物业办公室登记。
物业公司
年4月2日
小区全体业主:
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因为安泰祥物业公司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撤离小区而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丰台法院于去年12月20日以充分的理由一审判令他撤离小区后,安泰祥物业公司仍然以极其蛮横的态度继续在小区收取去年8月31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非法收费行为,我们再一次提醒广大业主抵制这种欺骗收费行为,因为我们现在与安泰祥物业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你即便给他交了费也得不到合法保障的服务,还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6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针对安泰祥物业公司再次在小区收取机动车服务费并且借非法收费之机擅自重新分配车位的行为,业委会郑重指出,这是安泰祥物业公司在此非常时期,想借此挑拨业主关系,造成小区不和谐的不良企图,请广大业主擦亮眼睛,且勿上当。
安泰祥物业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拒不撤离小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7条: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安泰祥物业公司必须在撤离小区前继续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并不得收取去年8月31日以后的任何服务费用。在此期间,如果小区发生任何事故,安泰祥物业公司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家园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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