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精选3篇)
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现就电动三轮车禁止通行时段、区域的有关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
根据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xx)的有关规定,由电力驱动的,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并且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符合上述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
二、20xx年6月23日起,电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两个时段(6:30-9:00,16:30-18:30)内进入以下区域:以黄河路、新世纪大道、沙家浜路、琴湖路、阜湖路、环城南路、书院街、北门大街、虞山北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通行时段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6月10日
为加强城市管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机动三轮车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三、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行驶:东环城路—小南街—北亚泰大街—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光谷大街—国道102线—东南广场—南环城路—新城大街—世纪广场一世纪大街(除国道工。2线外,均含以上道路)。
四、为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机动三轮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
五、原以从事机动三轮车营运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本市居民,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六、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必须持购车发票和市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处办理车辆号牌和准驾证。持有合法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严禁载人、载货和转借他人使用。
七、在清理整顿中,凡无照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从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仍在禁行范围内行驶机动三轮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xx〕10号),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xx〕115号)和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xx〕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xx〕36号)的要求,现就在市区辖区内(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下同)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主要是指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符合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二、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或未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又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或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过渡期管理办法。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从20xx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市区辖区内道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二)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自行到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登记期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过渡期满,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识自动失效。
(三)驾驶人应持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的期限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申领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宣传教育为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提供便民服务。
(四)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2.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和临时通行标识,戴安全头盔;
5.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的其他通行规定。
(五)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三、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由质监、经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违反上述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
发现各销售企业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五、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
各县(市)参照本通告内容制定本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六、本通告(韶府规审〔20xx〕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