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精选4篇)
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xx〕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xx〕140号)、《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全面禁烧。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鼓励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监督。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武义县农业局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武义县公安局
为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和引发火灾,切实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6部委联合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城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区域;以机场为中心20公里区域;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区域;油库、粮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区域;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区域;距林地边缘5公里区域,春秋两季重点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秸秆焚烧行为。
二、当气象部门和林业部门发布大风蓝色及其以上预警或森林火险黄色及其以上预警时,所有区域坚决禁止一切秸秆焚烧行为;山区、半山区任何时段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行为。
三、严禁在路边、村边、渠边、树下、通信光缆和高低压变电设施、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范围内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对于违规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是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六、市政府将派出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五大连池风景区进行实地检查督导。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地方,市政府将约谈所在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行为,市政府举报电话:0456-8272912;北安市举报电话:0456-6551021;嫩江县举报电话:0456-7521875;五大连池市举报电话:0456-6399188;爱辉区举报电话:0456-6106732;逊克县举报电话:0456-4459085;孙吴县举报电话:0456-8422862;五大连池风景区举报电话:0456-7220689。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xx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
禹城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