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通告(汇编五篇)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通用5篇)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20xx年3月26日至30日,我县组织县教育体育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等有关单位共组成5个检查组,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涉及到师生的交通安全、校舍安全、消防通道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疾病防控安全、文化网络安全(网吧、书刊)、矛盾纠纷及治安防控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安全等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共检查普通高中5所(含民办高中3所)、完中2所、职业学校3所(含民办2所)、初中2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5所、小学156所(含教学点)、幼儿园194所,检查率达100%。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各乡镇和各学校都能充分认识学校与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一是加强了校园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均执行了乡镇党委书记为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制度。各学校均做到了与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有的学校还与食堂负责人,甚至与食品采购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各交警中队分别与辖区内幼儿园园长、校车司机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时时有监控,天天有检查,月月有督办的安全工作运行监管机制。二是学校各项安全制度比较完善,基本做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总结以往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安全规章制度的梳理,查缺补漏,修订了校园安全门卫制度、校舍及校内设施安全管理检修制度、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学校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饮食安全制度、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制度、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三是经常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效果比较明显。各学校均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稳定排查工作方案,对学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严密部署,逐幢、逐间、逐项制度一一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一一登记建档造册,明确了每处隐患的整改责任人及时限,做到责任到人,有效地促进了安全隐患整改。

二、主要问题

(一)交通安全。一是部分幼儿园校车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如快阁幼儿园、商贸城幼儿园因校车超载已被县交警大队处罚,有部分幼儿园校车在玻璃上张贴膜画,影响安全监管;二是仍有部分幼儿园没有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不严,责职不明,存在随意更换驾驶员现象;三是县城学校在放学时段,公交车搭载学生超载较严重,部分农村学校门前道路未设减速带和警示标识或设置不规范;四是农村小学时有年龄较大的家长骑电动车接送学生,同时还要稍上几个同路的学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五是不少山区学校学生周末放学回家搭乘农用车、小客车,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六是部分学校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安全宣传教育还不够,特别是对家长安全宣传力度不够,不少家长仍存在侥幸心理。

(二)校舍安全。全县共有校舍52.69万平方米,D类危房仍有2.1万平方米,B、C类危房3.1万平方米,虽然近几年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危房改造,但随着时间推移,不时有新危房出现,特别是“普九”期间建的校舍,大部分属“三无”工程,校舍使用年限短,转变成危房的速度快。通过排查,全县所有D类危房都已封闭,B、C类危房建立了观察日志,学校有专人记载B、C类危房的发展变化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少教学点的危房被村委会占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消防安全。一是部分学校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消防设施不够完善,特别是民办幼儿园;二是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不少租用民房举办的幼儿园,其教学和生活用房不符合办学要求,如快阁幼儿园上下只有一个楼梯,根本达不到消防要求,还有不少学校为便于管理在学生宿舍安装防盗网,没有在防盗网上预留逃生的出口;三是不少学校管理人员缺乏消防器材使用知识,不懂科学使用消防器材,有部分学校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符合要求,或无指示标志;四是有些学校对消防设施没有及时维护,有的失效灭火器也没有及时换药,形同摆设。

(四)饮食卫生安全。一是部分学校(幼儿园)厨房建设不合标准,达不到食品存放要求,不能做到熟食、生食、干菜、湿菜分开存放;二是厨房从业人员存在无健康证上岗现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大部分聘请自己的亲属为其工作,卫生健康意识淡泊,根本不会到县卫生防疫站进行一年一检;三是不少村卫生室设在村小(教学点)内,有传染病人到卫生室看病就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传染的危险;四是学校及周边小卖店仍存在卖三无食品的现象,虽然每年进行多次专项整治但是效果不大;五是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食品留样不符合要求,起不到食品留样的作用,特别是不少幼儿园和民办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极差,存在随意搁置饭菜,污水、剩饭、剩菜不及时打扫。

(五)其它安全。一是不少网吧和游戏厅仍然让学生进入,未严格执行网吧管理有关规定;二是学校用电安全意识不够强,不少学校内电线老化凌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是防溺水教育不够到位,特别是节假日学生防溺水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细,不少学生和家长缺乏安全意识;四是部分乡镇对危险人群监控还不到位,工作做得不够仔细,不够具体。

三、整改要求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隐患。同时要求学校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2、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运营和不合格校车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运营。同时要对超载超速现象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尽量避免此类现象存在。

3、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到学校(幼儿园)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4、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小卖部“三无”食品的检查力度,要经常性进行检查,发现“三无”产品,要加大处罚力度。

5、各乡镇政府要督促村委会将设在村小内的卫生所全部撤出,同时要把占用校内的D类校舍全部拆除。

6、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培训教师和学生使用安全设备设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尤其要加强家长的安全宣传,切实提高安全意识。

7、对本次检查中新下达的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要紧密跟踪并落实。

20xx年五月十四日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 篇2

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饮酒(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运输、未按期检验机动车、未按期审验驾驶证,以及伪造变造或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盟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

严管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面包车及其驾驶人,特别是旅游包车、“营转非”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其驾驶人。

1.严格培训考试。严格执行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计时培训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计时造假的驾校及人员,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音视频监控。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规范驾驶培训业务许可。

2.严格职业准入。驾驶人在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时,必须取得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醉酒)驾驶记录、无吸食毒品记录。

3.严格执行清退制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大中型客货车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除依法处罚外,相关监管部门督促车属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2个月内发生两次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速50%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黑名单”。

4.严格“控速”。大中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夜间速度不超过限速值的80%。大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以该路段标准为准。

5.严格动态监管。凡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以及未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的卧铺客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并暂停营运资格审验,对车属运输企业责令停运整改。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设备,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发生2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8月19日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 篇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石城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xx]217号)要求,县政府派出4个督导检查组,于9月7日至10日对全县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9月1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结束后,各乡(镇)、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传达会议精神,积极动员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机构,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县交通运输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石城县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检查重点、整治内容等;县交警大队结合实际制定了《县城交通秩序整治》、《客运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方案,按照省、市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知了”行动。

(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各乡(镇)、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创新宣传形式,加强了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珠坑乡利用“红歌会”比赛活动给群众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县委办、县政府办、高田镇、横江镇、大由乡分别给干部、职工每人配发了一顶摩托车安全头盔,并实行考核制度,对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每次扣50元,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干部、职工实行奖励机制;琴江镇专门召开村委会、企业负责人会议和各村交通协管员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把宣传工作做到千家万户;丰山乡在圩镇设立了3块以学校门前莫开快、叉路口慢通行、骑摩托车戴头盔为内容的宣传警示牌;县水利局要求干部职工带头并带领家属遵守交通法规;县教育局通过短信、石城教育网等平台通知教职员工遵守交通法规,并与各学校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大部分乡(镇)和单位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一些安全隐患得以及时整改治理。小松镇动员乡、村两级对全乡的各类车辆进行了彻底摸排,分别与农用车主、三轮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台帐进行重点跟踪;修复危桥3处,抢修危险公路20xx米,增设道路安全标志标牌30处;木兰乡对全乡37辆农用车和9个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摸排,一一建立台帐,落实驻村领导为监管责任人,对小松—木兰—高田道路两侧影响视线的树木、杂草进行了清理;高田镇在郑里村路段设置了减速带,购买割草机对新坪路段的杂草进行了清理;丰山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余处,设置减速带7处;县教育局抓住开学有利时机,对校园安全和校车安全进行排查,全县15辆校车已有3辆安装了GPS安全系统,其余12辆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单位流于形式。个别乡(镇)、单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除了传达了会议精神,其余实质性的工作都未开展,整体工作推进比较缓慢,部分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等工作台帐内容不健全。

(二)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乡(镇)没有按宣传工作要求竖立永久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识标牌,有些乡镇发放宣传单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氛围不浓厚。

(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有的乡(镇)、单位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底数不清;有的乡(镇)、单位虽然进行了排查,但没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欠帐较多;部分乡(镇)未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其中屏山、大由还在残疾人驾驶三轮车非法载客;尚有12台校车未安装GPS安全系统;个别乡(镇)还存在夜间包车超员非法运营等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真正将事故预防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并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按照权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务必将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尽快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工作消极、管理松懈、工作措施不落实、整治和打击非法载人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市府字[20xx]260号要求,坚决倒查追究责任,形成强大约束力。9月底前,县政府将再次进行督导检查。

(二)立即开展本辖区农用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再次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台帐,并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三)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将各类宣传标志标牌、警示标志标牌和减速带设置到位。县乡道路两侧影响视线等交通安全的树木、杂草,特别是在弯道路段,各乡(镇)要借鉴木兰、高田的做法,尽早清理,消除隐患。

(四)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十一”国庆旅游黄金周即将来临,各乡(镇)、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抓好国庆长假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节假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将安全放在首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县旅游局要特别注重景区景点安全管理,落实通天寨等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必要时封闭景区上山公路,确保不发生景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 篇4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1.东至东昌南路(含,镇句路路口至河滨南路路口段)、东昌中路(含)、长江路(不含,文昌东路路口至福地东路路口段);南至河滨南路(不含);西至洪武路(不含);北至福地东路(不含)以内区域,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拖拉机、畜力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大型货车通行;2.东大街(宁杭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在6:00-22:00时段,禁止各类汽车通行;3.因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区通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二、部分路段实行单向通行(即“单行线”):人民路(宁杭南路路口至北大街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公交车除外)由东向西行驶;2.中山路、南大街(南工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3.东大街(华阳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西大街(葛仙路路口至华阳南路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4.宝塔路(人民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鲜鱼巷(东大街路口至建设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三、部分路口和单位门口禁止机动车左转弯:1.建设路与华阳南路T型交叉路口,在7:00-19:00时段,从建设路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2.崇明西路与宁杭南路交叉路口,从崇明西路东、西两个方向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3.华阳东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从北大街北侧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4.华阳南路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从医院内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四、机动车停放:1.华阳东路、华阳南路(华阳东路至河滨北路段)、华阳西路(华阳南路至洪武路段)、华阳北路(华阳西路至文昌东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禁止机动车停放,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禁止机动车停放;2.人民路、崇明西路、玉清路、双利路、镇句路等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3.宁杭南路、建设路、东昌南路、东昌中路等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须按泊位有序停放;对未施划停车泊位且无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紧靠道路右侧有序停放,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营运客车不得在站外停车上下客;公交车须在指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设臵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须在停靠点内停车上下客,并做到即停即走,严禁在禁停路段随意停车上下客。

年月日

道路交通安全通告 篇5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苏府通[20xx]6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对下列扰乱交通秩序,加剧交通拥堵,影响苏州文明形象的交通违章行为,一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驾驶无牌无证或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压、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进入导向车道不按指定方向行驶或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强行右转弯的;

(四)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或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停放的;

(五)营运车辆不按指定线路、地点行驶、停靠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或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的;

(七)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争抢机动车道、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内通行、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横道线、不遵守行人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的。

第三条每日8时至17时,禁止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第四条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和市区货运机动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苏福路、西环南路、西环路、苏浒路、312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由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

第五条对新增和外地转入的部分汽车车型和达到国家报废期限需延长使用的汽车实施欧Ⅱ标准排放限值。实施标准和细则由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车型型式核准公告的内容,确定允许在本市新上牌和使用的车型目录后予以公告。

市公安局在对机动车核发牌证时,应检查该机动车是否符合型式核准的车型目录,对不符合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苏州市的各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各销售企业应当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燃料品质的监督管理。各车用燃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向市场提供达到与新标准相配套的达标燃油或代用燃料。

第六条在市区主、次干道和支路上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场,必须经公安、市政部门审核批准,规范设置停车管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停放。

第七条本通告自7月1日起施行。

年月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