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烟的通告【推荐6篇】

关于抽烟的通告(精选6篇)

关于抽烟的通告 篇1

公司各部室: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仅是国家的明令要求,也是创建文明、和谐、健康社会与生活的必然要求。中央、国务院也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仅强调了全面禁烟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中发挥积极的表率作用。但就目前公司禁烟情况来看,还任重道远。不仅要在宣传、警示上下功夫,更要在思想、习惯上下功夫,通过正面教育和强制惩戒,不断转变思想意识,不断改变不良习惯与陋习。为做好公司生产、办公区及办公室禁烟工作,经公司党委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所有办公室、会议室不准放烟灰缸。

二、在公司各办公室内外、楼梯、走廊、卫生间及生产、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实行严格禁烟,绝对不许抽烟,不准有烟头。

三、凡违反规定者,严格按以下罚则处理:

1、在禁烟区,凡发现抽烟者,第一次,中层干部以上人员罚款500元,员工罚款200元;第二次,除按第一次标准罚款外,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在按第二次标准处罚外,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2、各部室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司所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包括办公室、厕所、楼梯道、走廊、厂区等),认真清理干净烟头。若发现烟头,第一次,每发现一个扣罚相关部室或当班责任部室100元;第二次,除按第一次标准罚款外,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在按第二次标准处罚外,取消其部室评先、评优资格。

本通知从4月22日起执行,各部室要相互监督,确保公司禁烟工作全面落实。

XX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x年3月21日

关于抽烟的通告 篇2

全体职员工:

近期有发现外来人员在我司生产车间内吸烟情形,为了消防安全,共同维护我们安全生产的环境,现特此通告:

1、公司整个生产车间都属于禁烟区域,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车间内吸烟。

2、职员工吸烟请拿离岗证到公司指定的“吸烟区”,违者按《车间管理制度》处罚。提醒:洗手间内也是禁止吸烟的,请周知!

3、外来人员要在生产车间内吸烟,请大家立即给予制止;对于不听劝解的厂商,请立即上报给上级领导!公司会考虑终止合作关系!

4、若发现外来人员在车间内吸烟,而该区域负责人未采取任何制止之动作,将给予该区域负责人于记过处理!请全体职员工知悉配合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博晟五金饰品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年10月9日

关于抽烟的通告 篇3

20xx年1月11日晚上21:20分,发现一车间四班员工在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吸烟,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处树叶、杂物等易燃品较多,容易发生火灾,此处及厂房四周通道是公司严禁吸烟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每人200元处罚。

其他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年月日

关于抽烟的通告 篇4

近日经常发现有部分(主要为男员工)在一楼厕所内等非吸烟区域吸烟,这样极易造成火灾等隐患的发生。经公司领导指示,自即日起,要求所有吸烟的员工吸烟时请到公司大门口处吸烟,并请各部门管理者对自己部门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教育。

特此通告,望周之。

××××有限公司

年1月18日

关于抽烟的通告 篇5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方针,确保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侵犯,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决定厂区内禁止吸烟及违规使用明火,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禁烟的制度。对违反禁烟制度吸烟者罚款50-100元/次;对违反禁烟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人人有权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对举报者经公司核实后予以奖励.

年4 月14日

关于抽烟的通告 篇6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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