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员工和来访人员的文明行为,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现就禁烟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司全厂范围内,除指定的吸烟点外严禁吸烟或吸游烟;
二、公司指定的吸烟点共五处; 1,车库自行车棚黄线吸烟点区域内;2,东、西车间内休息室;3,维修车间旁黄线吸烟点区域内;4,宿舍食堂外黄线吸烟点区域内。
三、吸烟点管理规定:1,在吸烟点吸烟不得乱扔烟头(放在指定的铁桶内或烟灰缸中); 2,吸烟点内放烟头的专用铁桶不得随意移动,或做其它用途;3,吸烟点的清理:车棚、食堂外和东西车间饭厅的吸烟点由保洁员负责,维修车间旁边的吸烟点由维修工段负责;4,各吸烟点的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如”脏、乱、差”情况严重,取消该指定吸烟点。
四、禁烟监督工作由保安负责,发现违反禁烟行为的应当当场开具处罚单予以处罚。监督不力同等处罚。
五、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吸烟,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二次以上)加倍处罚;
六、 所有人员有权力和义务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区域内停止吸烟,并应向保安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举报经查实属实,每次奖励10元;
七、 如有接待客户,给予禁烟提醒,不鼓励客户吸烟;
八、各部门要做好下属人员、外来施工人员、运输车辆司机及客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厂区内营造安全、文明的生产经营环境;
九、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团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集团公司作为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禁止任何员工在办公区域吸烟,为员工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办公环境。
希望集团总部各位员工严格执行本通知内容,否则将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x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强化企业管理,展示现代化企业形象,
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规定即日起在公司院内、车间,除在指定区域外,其他场所对公司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均禁止吸烟。
为彻底贯彻执行此规定,特作出如下规定:
1、本着“先疏后堵”的原则,各车间划定好本车间可吸烟区域,摆放烟灰缸、通风设备、灭火器材,悬挂“吸烟处”标语。
2、各车间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在如以下三类区域张贴和摆放“禁止吸烟”警示牌。
⑴、厂区大门入口、办公楼大厅入口、楼道口等醒目处;
⑵、吸烟容易造成严重事故的关键地点(控制室等);
⑶、过去常常发现有几种烟蒂的位置(建筑角落、会议室、休息室等)。
3、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公司的禁烟规定。
4、外来协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具体责任部门向施工方具体负责人阐述禁烟规定。
5、禁烟地点不许摆放烟灰缸、打火机、火材、香烟等有暗示含义的物件。
6、各部门、科室、车间按照公司以上要求,落实戒烟宣传、戒烟监督执行的总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7、针对以上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普通员工罚款10元/次,主管20元/次,主任50元/次,经理100元/次,副总级以上200元/次。
8、每发现普通员工一次,即员工10元/次,主管20元/次。
9、对全月无处罚记录者的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为满足客户需求,以及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ATGD重申禁烟令如下: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携带香烟、打火机进入车间;
严禁任何人在厂区的任何地方吸烟;
违反相关禁令者,一经发现,都会被按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处以扣6分或直接开除的处罚!
近几日,保安在安检时,查获HD SOT223、 HV SODX员工携带香烟进入车间,该2名同事都被公司按照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扣6分的处罚;自10月至今,还有多名同事因为抽烟行为被解雇
希望全体同事引以为戒,遵守公司的禁烟令,做一个良好的NXP公民!
吴 敏
人力资源总监
12.02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
2月18日
关于公司禁止吸烟的通告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环境质量,营造无烟办公生产区,经综合管理部决定,加强对公司的禁止吸烟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区域禁止吸烟(一)办公区、生产车间、仓库、品管部;(二)五层至六层楼梯口及楼梯;(三)大会议室、接待室、员工餐厅及卫生间。
二、吸烟区的划定(一)吸烟区(二)小会议室
三、吸烟区需遵守的相关规定(一)吸烟过程中的烟灰不得随处乱丢;(二)吸烟后的烟头灭火后放到烟灰缸或者垃圾桶中。
四、相关处罚(一)对于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的员工由综合管理部进行50-200元/次的罚款;(二)对于在吸烟区乱丢烟灰、烟头以及烟头不灭火由综合管理部进行50-200元/次的罚款;(三)对于因吸烟引起的火灾事故由吸烟人负全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年十二月十日
为净化办公区域空气卫生环境,保障员工长期工作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办公工作的良好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公司领导特别做出指示要求,从x年03月08日起,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专用吸烟间、卫生间、小会议室、单独办公间除外),违者第一次办公室管理者对其采取没收香烟和打火机的处理,第二次将对其没收香烟和打火机外,并将全司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秩序者,将直接报告冯总处理。
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公共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特此通知!
XX公司办公室
x年03月06日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美化工作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隐患,公司车间禁止吸烟,如要吸烟,请到吸烟区吸烟,吸烟完后,请把烟头丢入烟桶内,不准乱丢,请大家认真遵守。另: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因为吸烟有害健康。
1月15日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x年9月15日起执行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 全县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
(三)各广场、绿地、公园;
(四)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
(五)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六)县城主要街道;
(七)商场(店)、歌舞厅、电影院;
(八)体育馆、图书馆、金融业及邮电业营业场所;
(九)各类服务行业,如:浴池、理发美容店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依照执行。
(十一)电影院、车站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专门设立标志明显的吸烟室。
第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争创无吸烟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教育、文化广电、环保、商业、供销、交通、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县爱卫办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配备监督检查员,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通告的职责,并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第八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县爱卫会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犯第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x年x月xx日
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区域内实施全员禁烟。违规者,第一次发现,给予50元/次的罚款处分,其直接上级领导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分;第二次发现,违规者直接予以辞退,其直接领导月薪扣除30%,连扣三个月。举报违规者,按照罚款总额的双倍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者保密。本通知总监督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直接监督部门为各部室。
望广大员工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共同塑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企业管理办公室
20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