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推荐三篇)

禁止倒垃圾通告(精选3篇)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 篇1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如火如荼的文明创建活动,得到了大多数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和市民不够自觉,存在乱扔垃圾的现象。我局呼吁广大市民能够按规定投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请投放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址:和州大桥西侧、历阳镇大戴村北侧),生活垃圾请投放至垃圾桶内。请广大市民相互监督,市民若发现乱倒垃圾、破坏环境的现象,可以拨打举报电话5336228、5324926。

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9月22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 篇2

为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旅游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三河”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生活、建筑垃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湿地、林地、渠道、滩涂、道路两侧和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上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房屋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收集或自行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严禁擅自任意处置。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四、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我单位将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管,并进行源头追溯查询。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凡举报人能确切提供在县城规划区(三河)内乱倾乱倒生活、建筑垃圾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车辆牌号,出具照片的,经查实处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8553xx9、85518

特此通告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28日

禁止乱倒垃圾的通告 篇3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后宅街道“三治”工作进度,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将从严查处。

五、希望单位(组织)、个人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在后宅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违法行为,举报提供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即举报并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1000元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后宅街道创建办 135169578(朱) 89986xx7

后宅街道行政执法大队 856800

xx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

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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