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完好,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高速公路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 (含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收费、通信监控和经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辆违章及交通事故,并对涉及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协同处理或者移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应迅速到现场勘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理现场。
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2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全挂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和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示意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倒车、逆行、掉头、违章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不准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撒物品。五、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和超车道停车。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的,必须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内;无法移入紧急停车带内的车,必须立即开启车辆示宽灯和尾灯,并及时通过路侧紧急电话报告。
六、因施工、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临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公告。
七、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和广告。临时利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应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支付占用费;损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应当按规定赔偿。
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委、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军事车辆以及执行高速公路交3 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公安警车除外),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入口取卡,出口交卡收费”的收费制式,无卡的按全程全额计征。
九、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专营和管理。
十、爱护高速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管好公路。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者应依法予以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
近期公司车辆高速费用不断增加,公司为了确保运营成本,请各位司机在行程中,尽量避免走高速路段(但不能耽误紧急工作),特殊情况必须走高速时,需提前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行驶。具体规定如下:1.中山范围内一概不能走高速。2.T26054货车内所装货物的材积达到本车材积的1/2或重量达到3吨以上时方可使用,否则需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批准后才可使用。4. 走珠海线路未经批准,不得走高速。因为低速和高速所用的时间基本一致。5. 其它线路例如:佛山、高明、广州、肇庆、东莞、深圳、江门、珠江三角州范围等未经批准一概不能走高速。
以上几点请各位司机自觉遵守,多谢合作!
中山市海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月10日
为维护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含海湾大桥,下同)正常的建设和运营秩序,保证高速公路完好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在高速公路界桩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搭建、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放养牲畜家禽等活动。
三、高速公路建设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向建设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盗窃、抢夺、破坏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各种管线、通讯、标志、隔离栅、界桩等工程设施。
五、在未开放通车的路段上,严禁一切非建设、施工车辆上路行驶。
六、严禁行人、非机动车辆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车路段。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凡进入高速公路通车路段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要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和道路畅通。
九、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配合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和营运单位,向群众宣传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以及保护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规定,让全社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十、对违反本通告,抗拒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关的,由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违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对聚众寻衅、扰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营运秩序,以及盗窃、抢夺工程材料,侵占、破坏工程及道路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