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卫生的通告(汇编三篇)

关于公共卫生通告(精选3篇)

关于公共卫生的通告 篇1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关于公共卫生的通告 篇2

湘江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湘江物业办公室

3月29日

关于公共卫生的通告 篇3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游泳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管理,健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的培训。

二、公共场所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三、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做到环境整洁,布局合理,有通风设施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措施。

四、各类公共场所应按行业特点,健全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

(一)旅店业必须有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各种用品、用具必须分类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二)理发、美容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洁净的工作服;清面、美容时应带口罩;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且标志明显,单独存放;胡刷必须消毒或采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美容工具必须消毒,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方式;毛巾应用热力消毒或药物浸泡;烫、染发间必须有抽风设备;

(三)公共浴室必须设立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顾客用的衣裤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公共用具也必须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四)文化娱乐场所场内必须有机械通风装置;歌舞厅、夜总会必须设消毒间,对茶具、面巾、音像话筒必须进行消毒;出售生果盘应有专间制作;场内禁止吸烟,不设烟灰缸,必须设置具有排气装置的吸烟室或露天吸烟处;

(五)游泳场所必须加强对水质的净化、消毒;必须设置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疾病患者的禁泳标志,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六)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

(七)公共交通等候室应设公用饮水处,公用茶具必须经过消毒;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

五、各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不得摆设烟具。

六、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

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审发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本通知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防疫机构、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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