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一是保证供应商做标书的时间。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规还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供应商的响应时间,按法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等才用竞争性谈判,其意思是时间要求紧,但不能因为满足了采购人的需求,而使供应商没有响应时间或使迟得到信息的供应商没有响应时间,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竞争。所以我认为,从传递谈判文件到进行谈判其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向某一供应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或其他资料,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发送进行谈判的所有供应商。
三是关于修改的技术标准或参数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是招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五是被淘汰的供应商应用书面通知。六是谈判时应记录,并说明采用谈判方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详细情况。
1参与谈判的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应足够多1
2采购者必须将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资料平等的发送给参与谈判的所有服务提供者!
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外透漏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
4谈判结束后,采购者应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投报价,并在次基础上选定中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