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76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97.3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2月7日到被申请人上班,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______年11月份,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___,男/女,汉族(或具体的少数民族名称),1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市___区___路___号。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_路___号。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元(月平均工资____元x_个月)。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年_月至____年_月加班费共____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____元;2、休息日加班费_____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____元。
以上二项合计: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__一职至今。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_____,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___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外,星期六、日还要求我加班,平均每月星期六、日_天以上(公司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____年_月至____年_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加班,我早上_时_分上班,直到_时_分下班,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_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_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___元(___年_月_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___元)为基数计算,____年_月至____年_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元(____元/21.75x1.5倍x_个小时x_周x__个月x_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元(___元/21.75x2倍x_个小时x_天x__个月x_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__年__月__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王_,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__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___关山二路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__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12月25日至20__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__年12月25日起至20__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__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__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 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武汉市__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X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3、工资条复印件;4、律师代理费收据。
申请人:_______,性别:_____,种族: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加班费合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聘到xx有限公司,职位为xx,月基本工资为x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在未经培训也未经调岗的情况下直接通知申请人被辞退了,并要求次日不用来上班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x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x元。
3、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申请人一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达10小时,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加班费,实际延长加班时长合计x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x天,因此应支付加班费合计x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证据及证据目录:
证据一:
证据名称:被申诉人的录用通知
证明内容: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的工资待遇。
证据二:
书证名称:工资确认单/考勤确认表
证明内容: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申请人:___,女,_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___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___
法定代表人:___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被申请人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_元;
3、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_元;
4、由被申请人赔偿原告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_年的劳动合同,20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__年_月和20__年_月又续签了为期_年的'合同,合同于2_年__月__日到期。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请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请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请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没有为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请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20__年__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让申请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苏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150元,体检费:_________________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___年10月21日进入苏州B公司,任NPIQC工程师一职。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___________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福利体检。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被迫离职。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_________________"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_________________"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仲裁。
此致
___________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手印)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76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97.3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7日到被申请人上班,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11月份,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日期:
申请人:姓名:xx性别:女年龄:xx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
电话:xx邮编:xx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上海市xx电话:xx
法定住所:xx市xx邮编xx
法定代表人:xx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x2x(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于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市xx区(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申请人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市xx区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xx年xx月xx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xx年xx月xx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高温津贴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xx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xx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元/毕业证/学位证;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项至第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年月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xx年xx月xx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广东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州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白云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
5、护理费10000元;
6、住院伙食费2400元;
7、返还押金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2200元/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A55246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认定为工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20____年____月直至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20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2200元/月_8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2200元/月_8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2200元/月_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10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支付护理费10000元(1000元/月_10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2400元(80天_30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XX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XXX》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20xx)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xx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
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xx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39377、7元。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