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状(精选34篇)
答辩人:赵,女,汉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为532901,联系电话1390872。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000.00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20x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 ,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3月22日
答辩人:,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幢单元x室。电话:
被答辩人:,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小区幢单元x室。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并非经人介绍。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与答辩人答辩人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相处不融洽,实属为离婚找借口和托辞。双方系地人,一同来北京打拼,共同经营xx店。共同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努力工作,双方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双方互敬互让,互相体贴,互相关爱,一直相处和睦。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存在分居情况;
被答辩人爱孩子,爱家庭,即使夫妻有吵架的小插曲,常常是不过隔夜,双方便和好如初。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北京只有一住处,且双方都不存在背叛家庭、出轨行为,所以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分居的事实。
近期可能是因为被答辩人卖服装,生意忙碌、心情不佳,而答辩人由于自身工作忙,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对自己关心不够,误认为答辩人已经不爱被答辩人,从而提起了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离婚的法定理由。
二、 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答辩人:陈,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籍贯:
被答辩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籍贯: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离婚,但离婚过错在于,理由有以下四点:
1、我和婚姻是不平等的。我是在要挟和恫吓下被迫和和X办理结婚的。我处于被动地位,我早就厌烦她那种乖作为了。
2、不孝敬老人是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我父母差1000元财礼钱和没有大操大办,一直耿耿于怀,婚后时时讥讽,事事挖苦,10年没有孝敬过我父母1分钱,并经常和我闹离婚,分房子,对我,对我的父母在言行上刻薄无理之极,简直不把我的父母当作父母,对我不当作丈夫,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口角,但不象她那样说的什么“家庭暴力”。她的所作所为极大的刺伤我孝敬父母的心,这不是在欺负一个远离父母、无亲无靠的外乡人吗?就连要孩子也是在双方父母的强制下于婚后4年才要的,但也没有拉近二人距离。由于感情恶化,她与x年春开始和我分居。
3、不支持我工作,影响我工作。在工作中一直是不尽职严重影响了学校工作的开展。她的班级考试次次倒数第一,为此,学校和我也连续二年取消了评优的资格。
鉴于以上理由,主要的过错在于本人,她又主动提出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却已破裂,同意离婚。
二、女儿由我进行抚养。
理由有三点:1、在教育孩子方面不得当,方法简单,粗暴,2、在孩子的起居衣食生活方面照顾不到位,对孩子太溺爱。3、我有能力有时间辅导孩子学习、照料照顾家务和孩子、有经济基础抚养孩子。
由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判我抚养孩子,可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婚后我和共同购置楼房一处,市场价值是10万,由于我是外县人,无亲无靠,没有住所,请求法庭判房屋归我所有,再减去40000元外债后,付给X30000元的一半房款。2、房内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双方工资不再分割,个人工资归个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平均负担。
为购置楼房,我们共借外债74000元,其中借了7000元,已于20xx年8月底还清,我借了67000元,现已还清27000元。剩余的外债40000元,由双方平均偿还。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X月
答辩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市 路 X 号 X 单元 室。
答辩人因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罗,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身份证编号:51152xx60x00661,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65号。
20xx年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被告):欧,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姚,男,32岁,汉族,籍贯湖南人,原户口为XX市,于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中学毕业后我开始学习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缘较好,手艺也不错,因此大家对我评价较高,八五年X月经亲属介绍,我与被答辩人开始书信往来,当时被答辩人在市做工。双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辩人对我很满意,主动提出回来相亲,因其在外地打工时间要求严格,随便请假不准许,因此
姚特让家里打一个“母亲病危”之假电报,借此缘由其才请假回家。此事显然不是起诉状所称他家里欺骗姚,而是姚欺骗市之工作单位。
姚早年丧父,母亲年近七十且双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过,原告十几岁便离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诉状中所述姚在与我结婚问题上受到“亲属逼迫和众多压力”不知据何而来,事实是,姚从市回来后,并不是马上进行成亲,我们又相处了十多天,姚对我很爱慕,约会时,经常主动与我拥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与我白头到老,并提出发生关系,我出于对贞操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婉言拒绝了。并且向他表示结婚问题最好双方再处一段确定,但姚坚决不同意,反复要求马上成婚。我父母认为姚家庭条件不好,其本人不过是个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给他,我考虑到姚对我已表现出一片真心,也为他的态度所感动,因而就同意与他结婚。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实。
结婚后我即随姚赴市,到某服装厂工作,住集体宿舍,姚在某电子厂打工,有一段时间双方分居,相距很远,姚也不管工作劳累,刮风下雨,下班后即来到我宿舍与我相会,在困境中我俩自己架起了铁皮房过夫妻生活,我连续怀孕三次均因无条件生养只好手术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怀孕实在不能再手术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从而产生了原、被告之间的爱情结晶婚生女儿姚X。
在我分娩期间,姚几天来一封信,表示对我的思念爱慕之情(共有几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个月后,姚亲自返回老家将我接回。在此期间我们生活困难很多,但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口角,姚对我表示出真挚的爱,他曾自豪地对我说:“我们是恩爱夫妻苦也甜”。
夫妻关系多数是晴朗的天空,有时也飘过几片乌云。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因为孩子、买股票等问题,我们也曾发生过口角,姚也表现出心胸狭窄和多疑的缺点,但我觉得,夫妻之间这种过份的观注,无非是爱情自私性的表现,也是彼此关心和注意的表现,是正常的。
x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没带证件被带到派出所,给姚打电话,他没有及时赶来送证件。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动了手,但原告诉我用水桶将其砸得血流满面根本不是事实。
至于接送孩子,确实主要由姚承担。因他搞业务时间机动,早晨接孩子的汽车八点到,而我七点多已出发上班。晚上五点多送孩子的车到,而我一般得在六点半左右才下班进家门,而且需买菜做饭。家里做饭洗衣等各类家务主要由我承担,姚诉我对家庭:“无人情味和责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说我“娇生惯养”,更是与我八年来的奋力工作辛勤持家无半点相同之处。
在工作上,我不仅没阻碍他,实际是时时处处支持他,维护他,我承担繁重的家务琐事,就是为了让他在工作中有发展,前途上有进步。可以说,姚有今天,与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姚诉我“干扰他工作”与事实是完全相反的。
结婚八年,八个寒暑,我与姚克服困难,共闯远方,生育孩子,维系家庭,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与我拿出辛苦积攒的X万多元将三口人户口办到市,就是为了全家扎根远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疮,住在市中医院,每次换药打针,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来背去,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我们之间的感情都很羡慕。姚诉我离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认为姚与我已恩绝义断。就在今年春节后有人说姚准备起诉离婚时,姚还一度对我表示已撤诉,不离了。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楼)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姚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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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答辩人:田某某,男,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某某花园,联系电话:139
被答辩人:方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某某花园。联系电话:155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经过恋爱,相互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何况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20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田小某。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田小某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2月1日
答辩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辩人就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 抚养
我与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那么,应有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王,男,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路xx小区幢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x年生育一子王,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李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3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平米,市场价值××万元,房屋归所有,由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27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佘,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0%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因原告王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x民一初字第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x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00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00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x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20xx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00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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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1、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加上你自己的综合条件就可以了,当然,你在庭上的辩护是很重要的,因为法官并不主动调查事实,要靠你的证据及辩护技巧让法官相信孩子随你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更有利。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答辩人:刘,女,x年6月9日出生,汉族,xx省余江县人,无业,住。
被答辩人:潘,男,x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省余江县人,务工,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2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当日,双方就有一种一见如故、相见恨晚的感觉,彼此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寻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终身的对象,所以才会决定在第二天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次日,答辩人便在被答辩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辩人便辞去原有不错的工作,义无反顾地跟随被答辩人前去被答辩人工作处福建晋江共同生活。在晋江生活期间,双方均以为被答辩人怀孕了,为了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双方协商先由答辩人回家静养。回到被答辩人家后,开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处的都很好,只是在后来确诊答辩人并没有怀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龄的差异产生不同的认识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兴,且经常算命和过阴,一味相信迷信,认为答辩人不利于他家。但这期间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相反,双方的感情在与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辩人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请假回家与答辩人相聚,并且劝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孙子。因被答辩人无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辩人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提出离婚,但被答辩人认为自己实在对不起答辩人,愿意赔偿答辩人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书面协议及欠条。甚至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辩人写信给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还一部分礼钱,但实际上由被答辩人承担。但因为双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辩人借到上海参加朋友的婚礼之机,特意乘飞机赶到晋江与被答辩人相聚。
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诉称:“答辩人借事对其发火,骗怀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绝同房,因打击被答辩人产生精神焦虑症住院,答辩人没有去看望。”这些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要么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温柔体贴,事事顺着被答辩人,处处顾及他的尊严。至于答辩人经常鼓励被答辩人,并希望其进一步加强修养、提高素质,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变得更好,又怎么谈得上打击呢?
其次,当时双方均以为答辩人已怀孕,为了不影响到胎儿,才决定暂时不同房,这是双方共同决定的,又何来答辩人为了分居而骗被答辩人之说。更何况在诊断答辩人没有怀孕后,答辩人总是积极履行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说答辩人拒绝同房完全是颠倒黑白。
再次,被答辩人是因为父母强迫其离婚,而其与答辩人又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恼万分,以至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焦虑症。x年7月份答辩人陪同其到鹰潭市人民医院及184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被答辩人一切正常。所以说是因答辩人打击而产生精神忧虑症,并且对其住院不闻不问,纯属子虚乌有。
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根本谈不上破裂,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答辩人根本就没有收取任何礼金,也没有占有财产,谈不上返还彩礼及所占财产
答辩人本人没有收取被答辩人家任何彩礼,答辩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辩人结婚前一日收取见面礼2200元及当日收取了20xx0彩礼。因为双方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既无事实依据,也于法不符。至于结婚以后,双方的收入依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本就谈不上谁占有谁的财产,更何况答辩人根本就没有从被答辩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辩人的朋友借了答辩人3650元,且答辩人为被答辩人交纳了保险费5000余元。因此,说答辩人占有被答辩人财产并要求返还,既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相违背。
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答辩人应履行赔偿答辩人3万元损失的承诺或约定
答辩人: 刘
代理律师东昇律师事务所 邹
答辩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辩人就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 抚养
我与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那么,应有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随父母下放到 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 19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同年底原告到 县去接我回 ,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女,汉族,1xx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辩人对所提出的离婚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具有感情基础。本人与原告于x年x月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答辩人认为“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小事吵架,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更没有无缘无故吵闹,任何一对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都难免有矛盾,偶尔吵闹不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称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原告事实不清,所述理由纯属捏造且无事实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从医药书籍记载的内容看,极可能是她婚前行为不端引起,致使我们的感情更为疏远”不属实。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妇科疾病,纯属内因引起,不用动手术只需调理即可康复,当时在深圳市南山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曾当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医学常识,听其亲人唆使,毫无医学根据和其他事实依据就怀疑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到现在我还在服用药物,难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视而不见。
2、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几个月前,被告离开我们的住处,失去联系”不属实。在本人患病期间原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没有沟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x年5月原告携带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对本人说要退掉该住处,让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携带几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两人住处还存放着本人大量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机号码,家庭固定电话号码一直未换,何以无法联系。
3、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我委托亲人找她的父母协商,希望妥善解决问题,减少离婚造成的不良影响,遗憾的是无法见面协商”不属实。本人离开住处之后,原告不但没有前来看望本人以及电话联系或信息,给予语言问候,而且原告亲人到本人村委扩大不良影响,给本人造成极坏的不良影响。原告不仅没有和本人联系协商离婚,而且不经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就直接起诉离婚,原告完全是欺负本人女方这边的弱势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应当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乱猜测甚至离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对本人悉心照顾,更令人伤心的是听其亲人唆使胡乱猜测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答辩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市 路 X 号 X 单元 室。
答辩人因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吴,女,1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答辩人:李,男,1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 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xx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x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x5元,贾仁应有xx1.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5年x月4日
答辩人:,女,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路新村幢XX室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抚养
我与女儿由抚养,但是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答辩人:张,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柳市镇xx村,电话:。
被答辩人:李,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虹桥镇xx村,电话:。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到x年7月份发展到公开与他人姘居的地步”,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答辩人的人格诬陷达到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
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夫妻间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照顾,甚至以恐吓的方式要挟答辩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答辩人还纵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x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多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答辩人又突然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离婚未成。答辩人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绝望,曾于x年10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对答辩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1、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于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将近七周岁,由答辩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
答辩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证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答辩人工作单位为xx市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收入稳定在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答辩人的工资在x元左右,由答辩人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北京的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张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故答辩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答辩人的父母均退休在家,有养老保险及工资收入保障,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比,他们是答辩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时间更有能力并且愿意和要求照顾抚养孙子,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行使。
(3)张X系男孩,由答辩人抚养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塑造比较有利。
国内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由单身母亲抚养男孩,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孩化”的特征,对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如果张X由答辩人抚养,比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培养起乐观、坚强、豁达等性格特点,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对其身心健康比较有利。
(4)改变孩子的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孩子现跟随答辩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孩子在~x年第一学期中成绩显著,被学校评为“进步小明星”,孩子的语文、数学、美术、体育、音乐、品德均被评为“优”,孩子已经适应并熟悉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如果让孩子到另外一个陌生的环境重新去适应,显然对其成长不利。
(5)被答辩人自控能力较差、性格偏激、处世方式容易走极端,孩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被答辩人日常自控能力差,情绪宣泄不顾及孩子的感受,身教难以作出正确的表率。当着孩子的面喜怒无常,怨声载道。时常向孩子强迫灌输爷爷奶奶如何不好,使孩子违心地顺从其观点。面对其父母的过多干涉,其更是反复无常,尤其是被答辩人母亲来京期间,被答辩人与其母亲天天吵闹,严重时相互破口大骂,甚至动手厮打,丝毫不避讳孩子,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另外被答辩人做事过于偏激,难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其与答辩人和孩子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多次利用自杀、恐吓、写绝命书等手段相威胁,以达到刺激答辩人的目的。分居后,其更是不顾对孩子的影响,采取编造伪证、假借权势、四处散发诬陷信件、到单位跳楼等极端方式,大造舆论把答辩人说成社会垃圾、大流氓、贪污犯,等等。被答辩人这种不客观、偏激的行事方式,将对孩子的心理成长产生致命的负面影响,孩子不宜随其共同生活。
2、被答辩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答辩人每月的工资收入x元左右,请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三、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系答辩人原所在单位XX公司考虑到答辩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所分配,现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等共有财产也均系答辩人劳动所创造,法院在分割上述款项时应充分考虑该房产的性质、来源作如下分割:
1、位于xx市某某路某某中心X号楼XX室的房产。
因系答辩人单位所分配,该财产未凝聚被答辩人的任何劳动价值,故该房产应依法判归答辩人所有。
2、双方共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车辆共计人民币118.6万元。
该部分共有财产按照答辩人百分之七十,被答辩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予以分割。
118.6万元的具体明细为:理财产品30万元(20xx年到期),银行存款15.8万元,提现剩余40万元左右,车辆估值32.8万元。
3、双方婚后的家具家电首饰等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
主要包括:(1)东芝液晶彩电,价值:4500元;(2)冰箱一台,价值:3000元;(3)空调,价值:4000元;(4)厨具,价值:8000元;(5)卫具三套,价值:10000元;(6)洗衣机1台,价值:2500元;(7)寝室家具及用品四套,价值:30000元;(8)客厅家具一套,价值:1x元;(9)钢琴1架,价值:10000元;(10)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200元;(11)首饰一宗,价值:30000元。
四、婚后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承担。
因答辩人在中国某某总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答辩人须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9万元,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夫妻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向双方借款42万元(其中17万元为现金借款,另外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父亲的汇款),该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答辩人的请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1、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x年夫妻二人来到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徐,男,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x区xx街办xx村号,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孙,女,x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区xx街办xx村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经过恋爱,相互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何况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徐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寒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5月28日
答辩人:杨,女,汉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县人,教师,住xx省xx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码532923,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高,男,汉族,x年4月21日生,xx省xx县人,教师,住xx省xx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532324,联系电话138872。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赵,女,汉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12月x7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xx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 ,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3年x3月22日
答辩人:杨,女,汉族,1x年10月05日生,x省x县人,教师,住x省x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码532923,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高,男,汉族,1x年4月21日生,x省x县人,教师,住x省x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532324,联系电话1388。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05月10日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我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我对被答辩人及孩子不关心,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登记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 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 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过农活,被答辩人对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别是x0年2月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
原告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于今年春节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
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
我知道被答辩人学历比较高,个性格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也比较小,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长期相守的夫妻那样,对被答辩人及孩子进行关心及照顾。我作为丈夫及父亲,也希望能与妻子与孩子能朝夕相处,但是为了生活,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 为之。
我知道,我与被答辩人现在的感情已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子,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辩人愿意随我一起外出打拼,我们可以一起在外地创业,在外面找到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顾家庭和儿子, 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在家乡创业。我与被答辩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并且还都很年轻,我相信如果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改变现状,过上我 们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对我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赵,女,汉族,1x年1x月x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号,身份证号为532xx1,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1x年1x月2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号,身份证号532xx1,联系电话13x2。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12月xx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xx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 ,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3年x3月22日
答辩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区街11号;
被答辩人:汤,女,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区54号504房。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础坚固,婚后相濡以沫风雨同路走过35个年头,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1968年相识恋爱,经过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年结婚(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呵护备至,对与被答辩人所生的两个儿子疼爱有加。这一点,从每个月答辩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辩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认识答辩人的街坊邻里和亲戚朋友都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恩爱夫妻的典范。虽然在生活中两人偶有摩擦,但试问夫妻相处怎么可能没有矛盾?牙齿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时候!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为,纯属子虚乌有捕风捉影之事!答辩人虽然因为经营生意得法,事业上平步青云,收入越来越丰厚,应酬也越来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时间少了引起被答辩人强烈不满。可是答辩人并不像社会上流传的说法和被答辩人认为的那样:“男人有了钱就变化!”,答辩人的一颗心始终在被答辩人身上和在两个儿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这个家庭!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为人变得敏感多疑,总是认为答辩人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经常无理取闹,答辩人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旧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并尽全力向被答辩人做调解工作以使其与答辩人和好如初,遵循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办案原则。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除被答辩人已经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产:
x年3月以被答辩人汤的名义向xx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房产两套,地址分别是:
1、 xx市xx区街路号楼房;
2、 xx市xx区街路号楼房;
以上房产均由被答辩人于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价格转让,有进账单为证。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答辩人名下股票现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黄出借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两位儿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抚养的问题,故不在本案中要求进行处理。
此致
xx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6月30日
答辩人:,女,汉族,x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男,汉族,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x号x幢x单元x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0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王,男,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路xx小区幢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x年生育一子王,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答辩人:田某,男,19xx年*月**日。汉族,家住x市某某新苑*单元*户,电话:13
被答辩人:唐某,女,19xx年*月**日。汉族,家住渭南市 某某花园*单元*户,电话:15
答辩人就田某提出与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存在一些误会,不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大学同学,双方情投意合,相爱4年,大学毕业后,答辩人留在了,被答辩人回到了渭南,双方分居两地,但每星期双方都在一起,……
x年双方在结婚,婚后感情很好……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小问题是被答辩人有了新的相好的。被答辩人在银行上班,因为银行要求每个职员要扩大自己的客户,被答辩人就与郭老板来往密切……
二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答辩人跟一个医生刘某有不正当关系,这个不是事实……
三 、被告十分痛爱儿子田某某,无论是平时生活上照看,还是给孩子看病,陪孩子出去玩等等,不存在孩子生病住院被告不管的情况。
四 、答辩人不存在赌博的情况,答辩人与x年在某路上购买了某某茶楼,平时为了照顾生意,联络客人打牌,但是答辩人没有参与。
综上所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尤其是有了孩子让双方更珍惜这一段感情,现在由于一些小问题,使双方有了一些误会,望法院查明事实,帮助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解决问题,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不准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望法院采纳 !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月**日
答辩人:袁,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城新世纪花园号楼X室,电话:139.
委托代理人:黄,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xx市城新世纪花园X号楼X室,电话:139
答辩请求:
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工作关系相识,后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于20xx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因为前一段婚姻答辩人遭受过感情的打击和痛苦,所以对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也是较为融洽的。
被答辩人所说“打骂”、“恶语相加”、“炒菜不放油”、“与前妻鬼混”等等陈述纯属子虚乌有。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偶尔与朋友应酬是有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因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一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双方偶尔是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答辩人希望能好好的协商解决,并不是一纸诉状就离婚。
二、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任何情形。答辩人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都是交由被答辩人保管和支配,答辩人一心只想把日子过好,信任被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所以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城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1x年1月2x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xx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板山村水井组13号,农民。
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x年5月x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xx市杨巷镇西溪村潘家墩4x号,农民,水电工。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自主自愿结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居住在贵州遵义,与被答辩人虽隔省相距,互不认识。但答辩人之姐姐结婚到被答辩人地居住,答辩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辩人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谈婚,遂与被答辩人相识恋爱,于x3年x月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双方并于x4年x月3x日自愿到宜兴市杨巷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后,才自主自愿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不了解,多年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实之言。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隔陔,其责任完全属于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在怀孕期间,被答辩人离家外出上海做水电工工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关心照顾,而且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也漠不关心。被答辩人因重男轻女思想极其严重,在答辩人怀孕期间,无知地逼迫答辩人吃他拿来的中药,说吃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辩人于x5年4月1x日(农历3月11日)生下孩子后,被答辩人见是女孩,对答辩人和女儿不但嫌弃,而且还仇恨。答辩人坐月子期间,被答辩人从未进过屋,也从未抱过女儿一下,对答辩人母子冷酷无情,不管不问,明知坐月子期间产妇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给答辩人吃。由于被答辩人不管答辩人母女的生活,答辩人不堪被答辩人的虐待,才于x年3月15日拖着11个月的女儿,返回贵州遵义娘家求生。答辩人返回遵义娘家后,被答辩人明知答辩人的电话,却从未打电话问候一声,也从未给答辩人母子二人寄钱寄物, x年年底,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打电话,让他来贵州遵义接回我们母子,或寄路费来,均被被答辩人拒绝。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夫妻感情产生隔陔,是受客观生活所迫,答辩人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完全是被答辩人的错误行为所导致,其责任全部属于被答辩人一方。
三、现被答辩人(原告)起诉离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同时对共同生育的女儿的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审理。
1、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既要审理婚姻关系问题,又要同时审理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被答辩人虽然仅仅只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隐瞒了双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观事实,但依照规定,在审理离婚诉讼的同时,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审理。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育了一个女孩并在养的事实。
被答辩人在起诉中,隐瞒了双方生育有一个女儿的情况。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在宜兴市杨巷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生育证后,于x5年4月1x日(农历3月11日)产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于答辩人的户口还在贵州遵义,按国家户口政策的规定,子女的户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儿周佳未在宜兴市上户口。x年3月15日,答辩人被迫返回贵州遵义时,女儿已经出生11个月,被答辩人当地的人无人不知。答辩人返回贵州遵义一年后才给女儿上户口,为了方便女儿上学,不受他人歧视,答辩人便将女儿改名随母姓,户口名字取为“”,出生时间按当地习俗以农历时间3月11日登记。一直随答辩人一起生活,现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板山村茂兴小学学前班读书。
3、答辩人请求判令女儿由答辩人抚养,随答辩人生活。
一方面,由于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嫌弃女儿。另一方面,由于女儿一直随答辩人一起生活,是答辩人单方在抚养。为了保持女儿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相对稳定和持续,有利于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儿由答辩人抚养。
4、答辩人请求判令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x23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女儿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女儿出生四年多来,被答辩人从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其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应受到道德的遣责和法律的制裁。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强行判决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规定,被答辩人必须支付女儿抚育费。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x条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方式,该司法解释第x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期限,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江苏省社平工资2x3x4元/年,折合22x1元/月(被答辩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实际每月工资3x元以上),被答辩人应当支付女儿抚育费,按以上规定,应计算为:
13.5年(按4.5岁计)2x3x4元/年(社平工资)25%(规定比例标准)=x23.25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发生纠纷的责任完全属于被答辩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决准予离婚,答辩人请求同时判令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x23xx元。
此致
宜兴市人民法院
附:
1、 照片1:《(周佳)满1天照片》;
2、 照片2:《(周佳)4岁照片》;
3、 《生育证》;
4、 户主曾德云(曾某某之父)户口本一册。内有曾德云、曾某某、x户籍登记。
上述证据证明系曾某某与周某某所生育。
答辩人:曾某某
答辩人:赵,女,汉族,1979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为532901,联系电话1390872。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1966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x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8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000.00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x9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 ,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3年03月22日
答辩人:,女,汉族,1xx4年05月0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男,汉族,1x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号,建筑面积10x.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xx3x.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x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