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本律师是 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该公司货款一事,特致函贵公司: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公司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该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贵公司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的义务,期间该公司多次催讨,截止xx年 月 日止,贵公司尚有已到期货款 元(大写 ) 未付。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和该公司债权债务合法、清晰,债务应当清偿。贵司经该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支付欠款,已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该公司通过本律师通知贵公司:
一、 要求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上述款项。
二、 如贵公司不按第一项执行,本律师将根据该公司委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授权律师签字:
xx年 月 日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司拖欠综合楼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款和地配电室安装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x年6月11日,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司就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定了工程总造价为1110000.00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款55%,双方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款95%,余款5%待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投入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7%(即人民币81.6万元)给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年9月26日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司就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地产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1120xx0.00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款85%,工程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款95%,余款待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投入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即人民币31.2万元)给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但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司多次请求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贵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贵司与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且贵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如果因此有损贵司的声誉,相信也不是贵司有责任心的领导愿意看到的。故我方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贵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顺祝商祺
律师事务所
某某某律师
x年三月六日
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A(以下简称“ A 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萌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贵单位拖欠 A 公司货款一案,致函如下:
根据A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负责人王先生的陈述,x年5月18日至x年6月28日,A公司与贵单位签订导电棒、钢包铜导电棒、不锈钢包铜复合棒等工业品买卖合同,由A公司为贵单位供应上述材料,货款价值共计1687165元,截止x年6月26日,贵单位共支付货款1626156元,尚欠A公司货款共计61009元。贵单位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律师郑重致函敦促贵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1、收到本律师函三日内向轩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1009元。
若贵单位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本律师将依据授权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贵单位相应的民事责任,届时贵单位将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为避免讼累以及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贵单位务必重视。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