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请示(精选6篇)
路桥区财政局:
根据路政办发〔20xx〕128号《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发的通知》,我社拟于20xx年6月底前对所属房屋(总计7间)进行公开招租,为保持原有业态,招租对象仅限与原经营相同或相近产业。
特此请示,请贵局予以审批。
县人民政府:
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并按照20xx年度闽清县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经摸底,我县城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共有29名无住房或者考录到闽清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外地无住房人员符合20xx年闽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条件。目前,这些工作人员由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大多没有职工宿舍,只能租赁在民房居住,他们的工作、生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了能给这些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更加安心的投入工作,恳请县政府给予卫生系统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职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妥否,请示复。
闽清县卫生局
20xx年5月13日
市南区政府:
我局中山路中队为新建中队,一直借用办事处一处不足10平方米的房屋临时办公,现在河北路1号为其租用新的办公用房,年租金10万元,租期为三年,需经费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恳请区政府领导予以拨付。
当否,请批示。
县人民政府:
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并按照20xx年度闽清县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经摸底,我县城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共有29名无住房或者考录到闽清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外地无住房人员符合20xx年闽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条件。目前,这些工作人员由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大多没有职工宿舍,只能租赁在民房居住,他们的工作、生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了能给这些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更加安心的投入工作,恳请县政府给予卫生系统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职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妥否,请示复。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位于仓山区盖山路19号白湖亭新村04店面的部分面积房屋,原租赁期已满,现拟进行公开招租。我局拟出租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原租金每月1650元,原租户简易装修。
我局公开招租的条件:经对该地段周边店面实地询价,并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该房屋招租底价为每月租金3000元,年租金36000元,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5%租金。承租方于每月5日前缴纳租金,我局统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需缴纳房屋押金陆千元,租赁期满无违约行为予以退还。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我局有权收回房屋。
妥否,请示复!
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4月8日
市南区政府:
我局中山路中队为新建中队,一直借用办事处一处不足10平方米的房屋临时办公,现在河北路1号为其租用新的办公用房,年租金10万元,租期为三年,需经费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恳请区政府领导予以拨付。
当否,请批示。
附:河北路1号房屋租赁合同
联系人:刘健新
联系电话: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