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请示通用三篇

食品安全工作请示(通用3篇)

食品安全工作请示 篇1

县政府:

20xx年以来,遵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县政府的具体安排,由县政府办协调,由我局具体牵头,县食安委办先后召开了大型会议3次,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中小型会议7次,组织联合执法行动9次,对我县200多家食品加工、营销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监测与整治,食品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果,无一例食品安全案例发生,受到省市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我县已被省局确定为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单位。与此同时,先后接待省、市督办检查指导5次。在此期间,开支大会礼堂、会议室等会务经费3.5万元,检测费用10万元,接待省市领导检查费用1.6万元,燃油、文印等其它费用1万元。以上合计支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16.1万元,完全由我局垫支借支,今年市政府对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考核把县级财政划拨专门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作为硬性考核指标,所以特请求县政府领导给予支持解决。

当否,请批示。

食品安全工作请示 篇2

区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经费到位,组织到位,请拨给春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陆万元(60000.00元),主要用于车辆、宣传、组织专项行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等。

妥否,请批示。

食品安全工作请示 篇3

布尔津县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进行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做到从源头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根据规定食品检验涉及以下费用:

1、购买样品费:1.5万元

2、食品检验费:17.3万元

按照布尔津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现申请20xx年下半年检验经费共计18.8万元。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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