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推荐六篇

关于同意请示批复(通用6篇)

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1

市安监局机关党支部: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党支部书记的请示》收悉,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黄任中共xx市安监局机关支部书记,免去李中共xx市安监局机关支部书记、委员职务。

特此批复

中共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x年5月4日

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2

市档案局机关党党支部: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请示》已收悉,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你们的请示:

支部委员会由刘、等5名同志组成,刘任机关党支部书记。

特此批复

中共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x年2月21日

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3

市安监局机关党支部: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党支部书记的请示》收悉,经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黄任中共xx市安监局机关支部书记,免去李中共xx市安监局机关支部书记、委员职务。

特此批复

中共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x年5月4日

相关知识

批复具有以下特点:

(一)批复与批示的不同点。批示针对的文种较多,有报告、计划、总结、意见等;而批复则只针对于请示。

(二)行文具有被动性。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三)内容具有针对性。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四)效用的权威性。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写法

批复的结构通常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和成文时间几个部分。

(一)标题。

批复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的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

批复正文包括引叙来文和作出批复两部分,有些再写上“此复”一类结束语。

写作要求

(一)慎重及时。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批复机关收到请示后,要及时进行周密的调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经认真研究后,及时给予答复。

(二)针对请示答复。

请示要求一文一事,批复也应有针对性地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上下行文互相对应。

(三)明确态度。

批复意见不管同意与否,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批复的主送机关明确只有请示机关一个,如果所请示问题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一些机关,可用如下办法处理:一是除批复原请示单位外,并转有关单位。二是将批复抄送有关单位。三是将有关意见另用“通知”行文。将本机关对一些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及时传达下去。

(四)不同指示、复函混用。

批复与指示同为下行文,均对有关事项提出原则、要求,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不应混用。首先是内容不同,指示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而批复事项较窄,只能针对请示事项作出具体答复,多属个别性问题,不涉及面上的工作。其次是受文对象不同。指示的受文对象一般不是某个机关,而是有关的机关单位,受文对象甚至不确定。而批复有特定的受文单位,只给原请示机关发批复。再次是制发动因不同。指示根据需要而作,属主动行文,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请示而发的,属被动行文。

批复与复函由于都是回复来文的公文,有时也会被混用。两者的区别在于:从行文关系看,批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答复用文,属下行文;复函一般是向不相隶属机关答复用文,属平行文。从行文内容看,批复多属于对重大原则和政策性问题作出决定、批答,复函多用于一般性事项的回复。

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4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x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5

xx省人民政府:

你省x年x月八日《关于撤销xx县设立通州市的请示》和x年xx月十二日的补充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xx县,设立通州县(县级),由省直辖,以原xx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xx年x月八日

关于同意请示的批复 篇6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x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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