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精选6篇】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批复(精选6篇)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 篇1

X部门:

X年X月X日,你部门提出的申请的5000元活动经费的事项我们已经收到。经讨论并举手表决,最终通过/不通过。现将决定告之你们

X年X月X日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 篇2

**县民政局:

我镇现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1人,分散供养的还有203人,按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20xx年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的老人要达到80%以上,还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现有院舍已住满,需进行扩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敬老院基础上新建院宿舍80间(另加配套设施),共需要资120万元。镇政府筹资40万元,另80万元需要上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帮助解决。**镇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0日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 篇3

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安全生产宣传经费的请示》(市安宣字〔〕8号)收悉。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现将省安监局拨付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管专项经费10万元补助你单位用于安全生产宣传。请你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有序开展,并在年底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我局。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年10月25日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 篇4

各县市区总工会:

你们报来的x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收悉。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x年度的预算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预算只包括本级留成经费,不包括转解上、下级经费。省总、市总返拨县总工会的所有经费收入应剔除手续费后全部列入“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核算。北湖、苏仙两区收到省总、市总返拨所有经费收入剔除手续费后在“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收到财政代扣或其他渠道收缴的经费收入,在“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核算。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到省总、市总返拨的手续费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经费支出的控制标准

总体原则:根据省总、市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以各县市区总工会在职在编人员人均标准、总预算收入及上缴上级工会经费为基数,依比例确定包干使用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1、业务(活动)经费(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和业务支出)实行按拨缴经费收入比例包干使用:拨缴经费在50万元以内部分按70%,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40%,100万元以上部分按20%,分段累计计算控制指标。

其中:经审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困难职工的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不占控制指标。政府拨入的专项工作经费支出,能提供拨款相关文件依据的不占控制指标。

2、公用经费的控制标准:行政支出中的公务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按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含临聘人员等)人均标准核定:高配主席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5万元。

3、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根据人员定编和离退休实有人数,按国家政策全额保障。在职在编人员平均4.5万元/人。职业化工会主席费用在维权支出中其他维权支出或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中核算。

4、资本性支出(含总支出五万元以上的维修费用)除在预算中编列外,还应专项、专题报批。

5、补助下级支出:用于乡镇、社区和城市街道工会工作经费不得低于本级拨缴经费收入的8%,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

6、事业支出:据实列支,重点考查与事业收入的配比性。

7、其他支出:只限计提增收留成基金及财务专用基金,不得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为上缴上级工会经费的 12%。

8、后备金: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按当年经费收缴目标任务的3%-5%提取。

根据以上要求,经审核,对各单位x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批复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核定表》

xx市总工会办公室

x年7月19日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 篇5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日期

关于拨付经费请示的批复 篇6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泰宁县质监局要求拨补办公楼加层改造项目的请示》(明质监财〔〕36号)收悉。鉴于泰宁县质监局办公楼改造项目已全面竣工,且经泰宁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计后,根据省局闽质监财〔〕727号文的批复,同意给予泰宁县质监局基建补助经费17.50万元。请及时拨付,并加强对基建资金使用的管理,专款专用。

此复。

x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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