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筹备组:
你们筹备组《关于要求成立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宁市体育局。
二、你们筹备组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协会章程,产生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海宁市游泳救生协会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海宁市体育局和我局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海宁市体育局和我局。
海宁市民政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乐清市飞鱼游泳发展协会筹备组:
你们《关于要求成立乐清市飞鱼游泳发展协会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xx〕12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成立乐清市飞鱼游泳发展协会。
二、乐清市飞鱼游泳发展协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问题管理的意见》(温组发〔20xx〕96号)和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报批工作的通知》(温民社组〔20xx〕94号)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顾问等其他职务的,也应从严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你们应在本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四、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度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乐清市飞鱼游泳发展协会注册登记后,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帐号10日内交我局备案。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xx年3月17日
江山市游泳协会筹备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成立江山市游泳协会的报告》悉。经研究决定,同意成立“江山市游泳协会”,望及时做好组建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江山市体育局
20xx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