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汇编3篇)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精选3篇)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篇1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xx人寿发〔〕38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0万元。

二、第十九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篇2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保险〔〕50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元整。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投资设立保险企业;

(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

(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股东向其他投资人转让股份或者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前,受让方所受让股份不具有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五、第九十条修改为:

(1)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稳定之目的,董事会换届时,更换或替补进入新一届董事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最多不得超过上一届董事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首任董事长由全体发起人股东认可、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人选担任,继任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征求股东意见和中国保监会意见后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为公司执行董事。

(4)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六、股权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x年5月19日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篇3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发〔〕43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亿元,公司的股份总额为33.9亿股。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结构表详见附件1。

二、章程附件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

中国保监会

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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