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的批复【3篇】

成立分公司的批复(精选3篇)

成立分公司的批复 篇1

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16家分公司的请示》(兴证人力〔20xx〕4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山西省太原市、陕西省西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天津市、重庆市各设立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公司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局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公司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证监局

20xx年5月13日

成立分公司的批复 篇2

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请示》(西钢集团政字〔x5〕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出资伍仟万元人民币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青海卡约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新注册公司100%的股份。

二、接此批复后,请你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的规定,做好新成立公司的相关工作,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政府国资委

x5年10月9日

成立分公司的批复 篇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等8家分公司的请示》(西南证券文〔x5〕17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x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深圳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上海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重庆市设立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我局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证监局

x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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