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住址:XX省XX市XX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3258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供货给被告,被告承诺收到货后付款,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没有按承诺付款给原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截止20xx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25831元,原告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多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市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家住××省×××县×××镇×××村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x2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8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249.26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年××月××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x8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x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0912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x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xx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总经理
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工业区右边第×栋×楼
联系电话:
被告:×××电脑()有限公司
住址: xx市xx区福永街道同富裕惠明盛工业园第×栋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1603元,共计人民币127633.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从x7年3月至x7年8月,被告以向原告发传真定单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塑胶骨架等电子配件,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变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货款的10%违约金。但从x7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应付货款,至x7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遗憾的是,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货款116030.6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十一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