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中考这一人生重大挑战,我们初三(9)班全体同学豪情满怀,信心百倍。在这最后冲刺之际,我们向各位家长、领导、老师郑重承诺:
一、精心准备,决不浮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对于人生来说,中考仅有一次,怎能打无把握之仗?又怎能浮躁轻狂?时日苦短,务须未雨绸缪;大战在即,更应秣马厉兵。
二、诚心惜时,决不虚度。“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一分一秒,关乎前程。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我们当珍惜时间,提高效率,励精图治,奋力拼搏。“人生能有几回搏,此时不搏待何时?”
三、专心投入,决不分神。“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痴”就是心无旁骛,“痴”就是全神贯注。为了父母的厚望,为了自己的梦想,我们必须一心一意抓学习,聚精会神谋成绩。
五、恒心坚持,决不言弃。“胜不骄,败不馁。”战场上不能当逃兵,考场上也决不能做孬种。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们也须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六、耐心刻苦,决不偷懒。“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苦尽必定甜来,天道自会酬勤。只有在考前挥洒辛勤的汗水,才不会在考后落下痛悔的泪水。我们愿“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七、灵心智取,决不犯傻。谚云:“有勇敢而没有机智,就像一支没有准星的枪。”更何况考试就是与智者的对话,因此我们应开动脑筋,释放智慧;只须智取,不可强攻。墨守成规,终无所成;机智灵活,方成正果。
同学们,我们已磨“剑”九载,还当练就七“心”。惟其如此,沙场点兵,才能亮剑出鞘,缚住冥顽苍龙;中考之时,才会如有神助,挽住幸运之手;未来之路,才会紫气东来,叩开成功之门。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百里行程,已近终点。让我们瞄准既定目标,奋力冲刺吧!我们相信:待到中考成绩揭晓之时,我们初三(9)班全体同学一定是那山花丛中笑得最为烂漫的。
一、瞄准目标,坚定信念。给自己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不过高也不过底,让自己的努力更有方向。
二、刻苦学习,分秒必争。上课不分神,课后不分心,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不打被动战,不放弃任何一个疑难知识点,认真对待每一堂课、每一次考试与练习,努力提高复习的效率与效果。
三、做好迎考的复习准备,温故而知新,把学过的知识重新再复习一遍;在复习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地方,要及时清楚,请老师和同学帮助;
四、考场上沉着思考,认真答题,先易后难,力争不丢“一兵一卒。
五、劳逸结合,精力充沛。确保午睡、晚就寝睡眠质量,不打疲劳战,不低效学习,保证良好的身体素质,保持旺盛的学习精力。
六、调整心态,心如止水。能坦然面对过程中的成功与失败,胜不骄,败不馁,只为中考的最后胜利。
我一定会以最刻苦的精神,最坚韧的毅力,最饱满的热情,最昂扬的'斗志,勤奋苦读,珍惜分秒,勇于拼搏,敢于竞争。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希望,绝不放弃努力!我的目标一定要实现!我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中考,我们来了。因为我们坚信,只要有希望,就会有奇迹。
我是一名光荣的初中学生,我珍惜我的荣誉。
为了严肃中考考风考纪,充分发挥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响应各级党政号召,提高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20__届中考。在此次考试中,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二、认真思考,按时独立完成试卷;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成绩;不剽窃他人试卷;不抄袭他人答案。
四、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随身放在座位上。
五、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六、不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场。
1.我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签字: 考生家长:
二○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