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罚决定合集(精选7篇)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男,汉族
身份证号:
字号名称:xx市xx区烟酒商店
注册号:340103xx35130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xx市xx区金都华庭三期18#号楼10室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预包装食品、百货、水果、蔬菜、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办公用品、蔬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称,20xx年4月27日,从上门推销者手中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标价8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标价11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尚未销售;交易过程无任何票据。
20xx年5月6日,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古井贡系列年份原浆酒的鉴定结论为:“经对此送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此样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
本局认为,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古井贡”的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白酒,属假冒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白酒,其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照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计1360元。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6瓶、古井贡5年年份原浆酒8瓶。
2、罚款20xx元。
20xx年xx月xx日
一、二分部、梁场、运架队:
一、概况
20xx年3月15日南昌质监站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检查发现一分部林华民队施工的梦山特大桥60#墩承台存在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工区领导及相关部室人员在局指交班会上做了书面检讨,给我工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问题如下:1、60#墩承台顶部、底部钢筋下料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长短不一,焊接长度及焊缝不符合规范要求,弯折角度不准确,焊接钢筋不同轴;2、桩头凿除不规范,桩头不平整,保护层破坏严重,伸入承台不足10cm;
3、钢筋弯钩弯折不标准,达不到90度弯钩的规范要求;
4、绑扎钢筋间距不均匀;5、砂浆没有进行冲洗清理,泥浆污染钢筋;
6、承台模板没有进行清理打磨,表面不干净。
二、原因分析
1、现场监控分工不清,责任不明;
2、现场技术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监控力度差,对现场施工作业班组管理不力,任凭作业班组随意操作。
3、落实力度差,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4、只注重进度,忽视了“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理念。
三、整改和保证措施
(一)、针对南昌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分部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重温各种安全质量方针、质量控制规范及标准,大力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落实整改到位:
(二)、保证措施
1、必须加强钢筋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钢筋等材料杜绝进入施工现场;
2、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现场检查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隐患的,杜绝进入下道工序,整改必须彻底;
3、质量至上不是一句口号,必须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追赶进度;
4、严格施工程序,杜绝无章蛮干。
四、处理决定
为严格贯彻执行公司、萍乡指挥部及局指质量方针和目标,从而使各分部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员工提高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经工区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此起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林华民施工队罚款20000元;
2、对一分部经理狄振东罚款500元3;对一分部总工邓力国罚款500元;
4、对现场技术员骆强罚款500元;
5、对工区安质部部长孟凡斗罚款500元;
6、对工区施技部部长陈思念罚款500元;
7、对工区总工聂长武罚款xx元
8、对工区常务副经理何佩军罚款xx元
上述对林华民罚款在借工程款中扣除,其他人罚款由财务在本人工资款中扣减。
特此通报!
20xx年x月x日
【决定书一】:工作失误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决定书二】:违纪
本院员工______,在20xx年1月9日晚在院舍106里屋喝酒,违反本院院舍规定:当班时间不许喝酒。处罚其从20xx年1月10日起停职、停薪反省。综合其喝酒事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其在上月护理先锋大赛中表现突出,积极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间表现良好,故对其处罚结果如下:
将其停职停薪一周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7日 除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如在违反院舍规定直接开除 扣除工资500元
处分人:
龙福宫广东路院
20xx年1月17日
【决定书一】:建设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1月20日
【决定书二】:环境
被处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派
地 址:xx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0xx000x4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2xx596-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渝环(监)字〔20xx〕第WZD10号、第WZD19号自动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于20xx年12月19日11时至16时、21日6时至9时、22日11时至17时(20时至23时)、23日1时至9时等时段连续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xx)情况,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72倍、0.17倍、1.47倍、1.52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xx)。证明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
2.《xx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xx]第259-ZXQ号)。证明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废气自动监测系统20xx年第四季度比对监测合格,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
3.《xx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xx〕第WZD10号、第WZD19号)。证明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于20xx年12月19日11时至16时、21日6时至9时、22日11时至17时(20时至23时)、23日1时至9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72倍、0.17倍、1.47倍、1.52倍。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xx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2月13日向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xx〕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日提交了一份《关于1#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申诉报告》,述称:公司通过调阅中控系统和1#烧结机原始数据,发现公司1#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于20xx年12月19日、21日、22日、23日正常运行,均未出现连续超标3小时情况,且平均排放浓度也均未超标,请求免予处罚。
xx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和达标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于20xx年12月19日11时至16时、21日6时至9时、22日11时至17时(20时至23时)、23日1时至9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废气自动监测系统20xx年第四季度比对监测合格,且环保部门未接到该公司及其运维公司有关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报告,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对该公司12月19日、21日、22日、23日的自动监测数据,xx市环境监察总队和xx市环境监测中心均进行了核实,数据真实有效,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依据。企业中控室数据由企业自行运行维护,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故对股份有限公司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 “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xx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上述4起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伍万元、壹万元、伍万元、壹拾万元罚款,共贰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xx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xx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xx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监察总队
20xx年4月xx日
当事人: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xx市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赵;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数控工具加工、销售;注册号:3310xx00168183(1/1)。
20xx年11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此作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于20xx年1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罚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是合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2.本局执法人员在20xx年11月27日检查时制作并经法定代表人任思成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在20xx年11月27日对该厂法人代表赵益富,管理人员林佳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xx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安监管罚告〔20xx〕xx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浙江省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被处罚单位在本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之后,及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处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被处罚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相关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数控工具有限公司司处罚款三千七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由于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姚健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姚健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