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姓名: 戴明 ;
性别: 男 ;
出生日期: 1957 年 08 月 08 日;
身份证号码: 3621017 ;工作单位: 山里头农场 ;
现住址: 惠城区山里头农场 ;被处罚单位名称: 山里头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戴明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山里头农场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惠州市林场山里头农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320.07平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相片、旁证笔录、当事人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2. 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200.7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
业银行和建设 银行(账号: 442248010120xx62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惠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惠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惠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xx年05月04日
余建〔20xx〕34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内,作为招标人委托的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频频出现工作失误,给我区正常的招投标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浙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路路灯工程、xx市场工程及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承接的xx社区工程、初级中学工程等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规范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强化中介机构工作责任心,根据余建[20xx]258号文件第八条第六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浙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两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浙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责令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两个月,整改期内暂停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接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上述两家单位整改期满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措施。
希望上述两家单位加强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代理质量,正确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