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用3篇)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铁县政强执决字
[ ]第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铁岭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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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经组织有关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存在以下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受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存在问题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