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处分决定范文(通用3篇)
关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男,1976年9月生,汉族,xx镇大山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高店乡大山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镇大山村委副主任。
1982年,大山村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全、付、贤、符xx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全、付、贤、符xx5户共同所有,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20xx年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xx年颁发林权证,因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xx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寨组半坡田时,由于付久居大方,只有冷、全、符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寨组的并未及时通知付,所以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全、符三户找到,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付的分给。20xx年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全、符、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全、符、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全、付、贤和符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全、符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付、贤,由于冷已故,付、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10日
,男,1976年9月生,汉族,xx镇大山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高店乡大山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镇大山村委副主任。
1982年,大山村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全、付、贤、符xx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全、付、贤、符xx5户共同所有,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20xx年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xx年颁发林权证,因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xx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寨组半坡田时,由于付久居大方,只有冷、全、符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寨组的并未及时通知付,所以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全、符三户找到,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付的分给。20xx年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全、符、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全、符、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全、付、贤和符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全、符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付、贤,由于冷已故,付、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10日
县计生委三月初对xx乡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发现、两村存在假妇检和隐形婚姻等问题。经乡纪委核查,乡党委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xx村陈西队孙、王夫妇20xx年8月生一胎男孩,现在计划外怀孕6个月,但是王妇检记录一直是无孕。
xx村上一队张、马夫妇,妇检记录20xx年1月至今都是本人在乡计生办参加妇检,而本人口述20xx年在外打工,按期寄的妇检证明。
王静、马都做了假妇检,且王因假妇检造成计划外怀孕,在xx村影响很不好。对此,村主任王、村专干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经济处罚1000元;给予王经济处罚600元;责成xx村对王落实补救措施。
县计生委3月初在十八里铺镇xx村检查计划生育时,查出吴怀孕,并查出吴丈夫汪是xx乡xx村罗队人。
经核查:汪、吴属隐形婚姻,他们没有公开合法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三年,现在吴已怀孕7个月。汪、吴虽然在外打工,也不断回来。由于没有纳入新婚管理,造成计划外怀孕。
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处罚工作组长李xx500元 、包村计生干部李xx500元、村第一书记顾xx500元、书记李xx500元、主任刘xx500元、专干江雪琴500元,处罚包队村干部汪xx700元。责成xx村立即将汪、吴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中共xx乡委员会
20xx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