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处罚决定(精选5篇)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
地 址:农十师181团以北5公里处
我局于20xx年05月16日对阿勒泰市鑫源砂石料厂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采矿证于20xx年8月25日到期,20xx年5月,其在续办采矿许可证期间,非法开采沙石料700立方米,并以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14000元。其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卫片遥感图斑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违法案件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公文送达回证
我局已于20xx年05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
3、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即到阿勒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开票缴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勒泰市地区国土资源局或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彦华、邵志刚
电 话:0906-2311678
地 址:新疆阿勒泰市阿勒泰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国土资监字[20xx]26号
当事人:文栋森,男,36岁,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民族风情街。身份证号码:522227X。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1、文栋森于20xx年9月24日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挂牌方式取得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证号:C52220xx012096130127112),生产矿种:重晶石,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2、文栋森于20xx年10月28日在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私下与王新怡达成采矿权买卖“合同”,以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xx0.00元)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卖给王新怡。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提处理决定如下:
处文栋森非法买卖采矿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双方询问笔录,买卖合同等。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国土资源局财务一次交清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政府或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国土资罚字[20xx]第15号
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0.7亩,用于建房。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xx]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七月十五日
被处罚人:湖南前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森林,男,60岁,系湖南前鑫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衡南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衡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衡南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衡南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0165060537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衡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 事 人:鄂州赛维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负 责 人:倪克俭
地 址:鄂城区汀祖镇丁祖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xx年9月,鄂州赛维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汀祖镇丁祖村集体土地16亩兴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3、对该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16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