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永环停建字〔20xx〕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 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詹志强
我局于 20xx 年 6 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并于 20xx 年 6 月 22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6月1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新环停建[20xx]1号
新宁县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8MA4L24FD7B
地 址:新宁县白沙镇xx村石板塘邮政编码:42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锡良 联系电话:
20xx年4月27日,接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民信访投拆,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于20xx年4月2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电站建设项目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停工建设,于20xx年又恢复施工,中间停工20xx年,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你电站原来取得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电站立项的批复》(新计发[20xx]144号),建设地点为新宁县白沙镇xx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建设规模1000KW,总投资385.3万元。新宁县水利局关于《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水发[20xx]15号)新宁县电站工程一厂房、二厂房分别座落于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白沙镇xx村境内,地处夫水一级支流、资水二级支流河,总装机1840KW,总投资2048.75万元, 因你电站建设项目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影响较大,按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5月23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会同黄龙镇政府主任科员李海英等人再次检查发现你电站仍在动工建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你电站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监察大队分管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定你电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1、新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宁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电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电站应于20xx年6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电站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5月27日
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武环保停建〔20xx〕1号
陈维禄 :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武夷山市岚谷乡黎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维禄 3521034
我局于20xx年9 月 24日对你目前建设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
以上事实,有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机制竹炭项目 。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