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6月20日
周,男,汉族,1x年4月3日出生,xx市xx县人,现任xx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经查实,xx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林剑、厉锋、周小跃、叶茜茜(以上人员均另行处理)于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结伙多次将12x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x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周身为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发生上述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给予记过处分。
本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决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xx市卫生局
x年x月2日
县计生委三月初对xx乡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发现、两村存在假妇检和隐形婚姻等问题。经乡纪委核查,乡党委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xx村陈西队孙、王夫妇20xx年8月生一胎男孩,现在计划外怀孕6个月,但是王妇检记录一直是无孕。
xx村上一队张、马夫妇,妇检记录20xx年1月至今都是本人在乡计生办参加妇检,而本人口述20xx年在外打工,按期寄的妇检证明。
王静、马都做了假妇检,且王因假妇检造成计划外怀孕,在xx村影响很不好。对此,村主任王、村专干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经济处罚1000元;给予王经济处罚600元;责成xx村对王落实补救措施。
县计生委3月初在十八里铺镇xx村检查计划生育时,查出吴怀孕,并查出吴丈夫汪是xx乡xx村罗队人。
经核查:汪、吴属隐形婚姻,他们没有公开合法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三年,现在吴已怀孕7个月。汪、吴虽然在外打工,也不断回来。由于没有纳入新婚管理,造成计划外怀孕。
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处罚工作组长李xx500元 、包村计生干部李xx500元、村第一书记顾xx500元、书记李xx500元、主任刘xx500元、专干江雪琴500元,处罚包队村干部汪xx700元。责成xx村立即将汪、吴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中共xx乡委员会
20xx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