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20xx
组织机构代码证:09493057-4
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永宁村广汕公路
法定代表人:华
我局于20xx年 10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未建成配套的环保设施,擅自于20xx年6月投入生产,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外环境,生产废水经排水沟收集后未经处理排入旁边废弃的石场渗坑(渗坑未硬底化),再将部分渗坑的废水抽至车间使用;熔炉废渣直接倾倒在厂房旁废弃的石场渗坑内。你单位未建成配套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直接排放外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熔炉(4台)、电源电箱(2个)、铝灰球磨机(3台)、破碎清洗生产线(14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xx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xx年 11 月 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或者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年xx月xx日
xx市镇工艺喷塑厂: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33021100
组织机构代码:76148
投资人:秦小娟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建成喷漆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喷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xx〕1 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告知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我局再次督查执法,你厂生产设备尚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喷漆生产设施(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2月17日,查封物品就地存放于你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转移、启用。
封条共 4条,编号为:
如你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物品清单
序 号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备注
1喷漆台2个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xx镇环境保护局
年1月19日
xx县石材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50622600091
经营者:罗
经营场所:xx村(砖瓦厂旁边)
20xx年10月29日,经市、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石材厂生产的工业废水经2口简易沉淀池(约1.2立方米)处理后排放流入漳江,水质颜色呈白色,可能对漳江水质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石材厂电源设备、切割机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xx年10月29日至20xx年11月28日。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撕毁封条,启用电源设备、切割机台。
如你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云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环境保护局
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