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现将我校4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男,初三(2)班学生,,男,初二(1)班学生,于20xx年4月16日与初二(1)班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事件,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男,均为初二(2)班学生,这两名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5月16日无故殴打其他同学,给其他学生带来伤害,也给校园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男,均为初一(3)班学生,这两名同学今天早上在学校门口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大大出手,无视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同学们,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
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20xx年。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别是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你们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xx店市第十三中学
6月3日
韦,男,1994年8月29日生,广西武宣县人,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xx班学生,学号021。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学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与建筑工程学院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韦、李怡兴、纪振兴、周志恒、王天舒5名同学警告处分。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年9月8日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职单位新城区社会事务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点分,纪委在我单位进行作风督查时,发现看电视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年月日
王(学号:2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