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汇编三篇

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精选3篇)

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 篇1

我校运输管理学院轨运1301班韩x同学(学号:13934),于20xx年12月20日进行的湖北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找人替考(0107考场),按照相关规定于20xx年12月2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纪20xx-19号)。

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对在处分期间认识错误深刻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取消处分;对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取消。

韩xx同学于20xx年12月24日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可按期取消处分的时间为20xx年12月24日。20xx年5月19日该生提出提前撤销处分的申请,6月29日运输管理学院学工办开会讨论通过,并于7月6日向学工处提出申请。申请理由为该生受处分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1、在南昌铁路局某车段实习期间表现突出,每月考核优秀(附证明材料);2、每个月向二级学院老师汇报思想,提交思想汇报;3、作为班长工作认真负责,配合毕业班级的学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工部部务会议研究,按制度规定应当按期撤销,鉴于该生受处分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表现较好。

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辅导员考核,运输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学工部部务会议研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决定自即日起提前撤销韩英华同学的纪律处分。

年七月十日

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 篇2

头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在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年月日

关于解除处分决定书 篇3

刘(身份证号:120xx219731)

20xx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史嘉昕、刘宝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国土罚字第88号《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区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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