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我公司女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与X员工发生争执,并且X员工首先不理智动手打人。在这期间,我公司另一员工和X员工在操作间双方进行了二次争斗。事情处理极其不理智,犯下严重错误。这种行为:对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和表现。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现决定处理如下:
1. 对杨予以开除处理决定。鉴于杨不是事件直接引起人,留公司查看3个月。并处以500元罚款。
2. 对朝阳店经理: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并处以20xx元罚款。鉴于整个事件过程中没在现场,不
予开除处理。
3. 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向公司董事会深刻检讨。并处以4000元罚款。
以上事件说明,我公司上至公司领导层,下至公司员工。在工作和经营过程中,简单粗暴,没有章法,争强好胜,好勇斗狠,法律意识淡薄。如果不深刻反省,今后必然会铸成大错。给公司和个人带来深深伤害。
公司在这里再次重申:
1. 任何人无论任何理由,不得打架。如果发生无论责任方在谁,通通开除。
2. 如果经理在场,没有制止或参与者,予以开除。
本决定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希望我们员工能够从以上事件,痛定思痛,吸取教训,深刻反省,引以为戒.
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国土资监字[20xx]26号
当事人:文栋森,男,36岁,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民族风情街。身份证号码:522227X。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1、文栋森于20xx年9月24日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挂牌方式取得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证号:C52220xx012096130127112),生产矿种:重晶石,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2、文栋森于20xx年10月28日在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私下与王新怡达成采矿权买卖“合同”,以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xx0.00元)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卖给王新怡。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提处理决定如下:
处文栋森非法买卖采矿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双方询问笔录,买卖合同等。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国土资源局财务一次交清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政府或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永登县国土资源局:
接省厅转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信访件,反映兰州鑫兴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用地属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后,我局于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查看、调阅资料、走访了解、审核讨论认为:该用地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对地类和面积有明确表述,而你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中对地类和面积的认定与《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表述存在较大偏差,属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局按要求5日内改正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实事求是查处到位。
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