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五月鲜花盛开,在这花香弥漫的季节,林则徐小学开展了一系列读书节活动,今天我们五年级全体同学集中在这参加我们读书节的辩论赛活动,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评委入座。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级的智力游戏,通过双方的辩论,让观众能从中得到启示思考,明辨是非对,辩论这种形式,同学们第一次接触对其中流程,不是非常清楚。下面老师简单介绍一下辩论赛的程序:辩论必须有一个话题,今天的主题是“开卷有益,开卷未必有益”,对这一主题正反双方各持意见,展开辩论。辩论时一般分成4个步骤:
1.、是正反方一辩陈诉观点
2、攻辩,由正反二辩,开始依次
3、自由辩论阶段
4、总结陈词,在正规的辩论赛,还有一个观众提问环节因为是比赛,必须有时间限制,如正反反陈诉一般在3分钟左右,其他攻辩时间控制在2分钟,每次发言包括答题和提问
2部分,每次提问只限一个问题,被问方必须回答。好了,双发辩论都已经严阵以待了,信心十足,今天究竟鹿死谁手,花落谁家,这是要看每一位辩手的智慧和辩手才了。下面掌声有请小主持人上台。
点评:今天的辩论赛开展的不错,双方的辩论十分精彩,辩手能从不同角度,讲述了读书的意义,作用、方法和途径,让我们明回了“为什么要读书”和“该要怎样读书”这两个问题,让在场同学受益匪浅。从辩论中我们知道,既要多读书,更要有选择的读,老师在这里有几点建议,在大型的辩论赛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没说完的也不能再说,否则被扣分,其实,同学们准备的资料很好,但最好要脱稿,要化作自己头脑的东西,到时有个随机应变。
在辩论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观点要鲜明,论据要充足,引要恰当
2.迅速抓住对反及错误,切中要害反驳
3.反映敏捷,语言表达要清晰流畅逻辑严密,普通话要准确
4.表情丰富,端庄,幽默洒脱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来自----
我方的观点是在创业的过程中人脉比技术更加的重要!
创业就是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
在社会学中人际关系被定义为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心理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与人在交往中建立的直接的心理上的联系。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从上述的定义不难看出人际关系本身便是建立在生产和生活活动,而我们的创业本身便是一种便是一种生产生活活动。
我方认为在创业过程中是人脉重要还是技术重要我们完全可以以在创业所用的时间、创业过程所经历的难题、创业最终成功与否来决定。 我方认为创业人脉比技术更为重要,其理由有;
第一点:在创业初期我们便要面对着比如资金、项目、市场等困难。而这些条件都是需要我们与外界交流,不是我们单纯靠能力便能解决的,因为市场瞬息万变等你在天时,地利,人和等方面认为准备充分的时候市场又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现在21世纪我们的信息传递方式已经十分的便捷了,但便捷的同时并不代表这我们能够随时取到我们有用的信息着。而当我们有了足够的人脉后这些信息便能够随时的关注到。这些可不是只靠工作能力强就能办到的!
第二点;
相信大家在平时做小组作业的时候都有一种感觉,就是自己闭门做车不管是怎么的努力到最后却依然是失败。而这个时候便需要一个组 长,他也许并不能做多少事情,但是当有了他以后事情便有了合理的分工。这样不需要每个人都能作很多,只要你会一部分,在组长的统一协作下我们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作品。而这个和我们创业的过程是想通的,我们并不需要有多么大的能力,但是我们必定需要有足够的人脉能够协调统一,集合大家的能力。
第三点;
就是我们的一些长辈他们的成功创业,无不都经营着完善丰富的人脉也正是这些人脉成就了他们的成功。曾任美国某大铁路公司总裁的史密斯说:“铁路的95%是人,5%是铁。”美国钢铁大王及成功学大师卡耐基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结论说:“专业知识在一个人成功中的作用只占15%,而其余的85%则取决于人际关系。”所以说,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学会处理人际关系,掌握并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你就在成功路上走了85%的路程,在个人幸福的路上走了99%的路程了。无怪乎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说:“我愿意付出比天底下得到其他本领更大的代价来获取与人相处的本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奥运商业化利大于弊。谢谢各位!
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