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20xx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显著成效。采购规模不断增加,20xx年全国采购规模达到1.7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4%和2.7%;采购结构不断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有序推进,20xx年服务采购实现1934亿元,连续四年保持25%以上增长;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等适应改革需要的有关管理制度相继出台;政策功能不断显现,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信息安全、监狱企业发展等工作取得新进展;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成效明显,公务机票管理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监督检查不断加强,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同时,全国联动的专项检查等事后监管有力推进;开放谈判不断深入,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第6份出价,出价水平已与参加方大体相当。自贸区、投资协定等多边、双边政府采购谈判稳步推进。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十三五”发展规划建议,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一)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对政府采购执行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20多年间,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一直在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深化。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采购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市场,必须按照这种定位,认清主攻方向、找准工作的着力点。第一,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要求更加突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好市场决定性作用,必须按照加快完善市场体系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着力完善采购活动中的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第二,政府采购的领域范围更加拓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等相关改革,实际上都是将原本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为向社会力量购买或合作提供。这既形成了政府采购面扩量增的新格局,也要求政府采购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保障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公共服务有效提供。第三,强化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的要求更加紧迫。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是要当“运动员”上场比赛,而是要制订和落实好比赛规则,当好“裁判员”,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工作机制方面下更大功夫,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天价采购”“豪华采购”“黑心采购”等乱象方面拿出更加有效的措施。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对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等重大任务。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围绕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第一,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任务更加艰巨。只有完善硬的制度约束,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衔接了上位法和部门规章,健全了基本法律法规框架,但还有大量的清理修订和细化完善工作需要完成。同时,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也进一步提升,需要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要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加强采购活动中权力制约的要求更加明确。缺少约束的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和失控。这就要求我们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将过度集中的权力科学分解到多个岗位、多个层级,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同时,要适应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现代预算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三,提高采购行政执法能力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国家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各类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情况日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切实防范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三)“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新的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政府采购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调控工具,要主动贯彻、落实这些新的理念,不断提升工作层次。第一,政策支持领域要有新突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主要针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目标。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既要注重支持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也要更加关注和改善民生,并加强与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改革等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第二,政策支持手段要有新调整。从国际情况看,西方发达国家在采购政策的设计上,既有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评审手段的运用,也有技术服务安全标准、预留份额、非招标采购方式等非评审手段的运用,且后者的运用更加广泛。但由于我国的采购管理更注重程序的限定,在政策手段上也侧重于评审手段的运用,需要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三,政策执行要有新机制。我国现行的采购政策主要通过明确的管理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制度约束,但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采购政策的主观能动性激励不够,需要在执行好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把政府采购的政策理念转化为采购人的自觉行动,在具体项目中创造性地抓好落实。
(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在今年发布的《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我国加入GPA谈判,加快自由贸易区的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可以拓展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辟新渠道,也有利于优化我国对外开放区域布局,促进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体系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大局观,以国际视野和开放性的思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第一,在谈判上要着力于推动。加入GPA和自贸区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的主要领域,要统筹把握,稳中求进,重点是加快我国加入GPA谈判进程。我国出价谈判离终点只剩下“最后一公里”,所有的难题均集中在这个区域。我们需攻坚克难,尽快与参加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谈判结果,争取早日加入GPA。第二,在改革上要着眼于配套。市场开放是政府采购工作从国内管理向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需要按照“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改革”的要求,统筹开展政府采购改革工作。
二、 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
根据上述形势和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执行机制、监管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进一步推进市场开放谈判,在加入GPA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
为确保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顺利落实,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更加注重完善采购管理链条,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围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落实条例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创新举措,尽快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一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既是采购活动的起点,也是保证采购结果满意度的前提。要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落实采购人的需求责任,引导采购人加强需求管理,进一步强化“先确定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二是加强采购结果管理。建立采购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机制,是实现采购闭环管理的重要步骤。要进一步完善采购结果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评价结果的利用,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评审形成有效反馈,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撑。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根据改革实践需要,加快制定电子采购、涉密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急需的管理制度,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PPP采购等相关制度,加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更加注重政策实施效果,大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对特定对象的扶持,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为此牺牲局部公平是实现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面对新常态下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按照“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需要进一步研究政府采购层面的落实政策,增强针对性,精准发力,定向调控。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重点。统筹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目标,完善政策顶层设计。着力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产业扶持政策在“双创”、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及信息安全等相关政策,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针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等领域,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支持政策,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动事业单位和行业商会协会相关改革。二是进一步丰富政策支持手段。创新调控手段及政策工具,增强政策实效性,使采购政策可执行、可预期、可评价。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加大采购需求标准、非招标采购方式等政策手段的应用。三是进一步强化政策管理。明确和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采购单位执行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政策实施检查与考核力度,注意利用内控机制、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动各项采购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政策的红包转化为发展的红利。
(三)更加注重采购绩效,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物有所值的本质是质量、价格、效率的平衡统一。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采购执行机制,是保证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必然要求。以内控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为抓手,推动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事项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推进政府采购优化流程、规范操作、高效执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落实好采购项目预算公开、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总体情况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推动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为政府采购工作释疑增信。坚持抓大放小和成本效益原则,加强专业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活动绩效。强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保障,清理规范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行标准过低的要适当提高。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指导采购人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及时做好采购需求等准备工作,保证采购活动执行顺畅。推动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强化需求代理、合同拟定等专业能力,以专业化提升采购绩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增强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积极推行电子化采购,大力发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四)更加注重放管结合,积极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是实现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的重要机制保障。放管结合,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往。一是认真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性审核流程,为采购单位提供高效服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代理机构执业进行变相行政审批,不再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批。放宽专家选择来源,通过制度调整将从专家库外选择专家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主管预算单位。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等审批审核事项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尽可能简化申报要求,积极探索采用一揽子审批、“统一论证、集中批复”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着眼监管效果,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要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把监督检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制定和落实检查计划。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创新检查方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科学确定抽查对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抽查覆盖面及均衡性。探索通过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购买检查服务,解决现有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培养社会化的专业检查力量。三是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作,明确各自监管和检查的重点,形成监管合力。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
(五)更加注重谈判应对工作,努力为市场开放创造条件。对外谈判和国内应对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当前谈判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国内应对上,只有国内准备充分,我们在谈判中才能争取主动。一是深入开展出价研究。加入GPA谈判,出价是核心。要进一步按照知己知彼的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出价和要价并重的原则完善谈判方案,为争取互惠对等的谈判结果提供技术支持。二是积极抓好配套改革。要研究法律调整建议,为下一步的法律一致性谈判做好准备;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为出价谈判创造条件;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与GPA规则衔接,为谈判营造良好环境。三是统筹推进其他改革。要进一步分析加入GPA对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按照兴利除弊的要求,积极推进xx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项改革,为加入GPA解决后顾之忧。
三、着力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已经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工作纳入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上述思路和工作要求,整体推进,全面落实。近期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继续加强学习宣传。《条例》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培训,有关单位也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了宣传报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条例》的一些规定和创新举措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条例》学习宣传“全覆盖”,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确立了工作目标。财政部正在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政府采购各项法规制度抓紧进行清理修订、细化补充,填补制度空白。各地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夯实政府采购制度基础。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概念、政府采购工程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适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加大服务项目采购、PPP项目采购的实施力度,实现应采尽采。四是抓好信息公开等重点措施落实。《条例》规定了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新的透明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和细化规定,推进阳光采购。此外,要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标准文本,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标准化。
(二)着力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是xx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对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建设指导意见,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和财政部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建设,将其作为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一是明确防控重点。要督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执行的全部流程和环节进行梳理细化,加强风险识别和分析,全面查摆、不留死角。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违规问题,紧紧扭住需求和评审规则制定、开标评标及评审、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严控各类风险。二是强化内控措施。要指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分离、授权控制、流程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常规内控方法,探索建立单位内部采购归口管理、重大采购事项内部会商、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等行业特色内控机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监督问责。要将内控机制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并制定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督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严格落实。要将内控机制建设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内控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三)着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从政府采购改革实践来看,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已明显落后于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发展,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严重制约了改革推进、效能提升和监管创新。推进信息化建设、夯实政府采购技术支撑,是新时期推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创新采购监管手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安排、协调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规划研究、组织实施、人员投入和经费保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换挡提速、弯道超车。二是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施推广,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交易各环节协调联动、闭环运行,逐步推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系统管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大数据分析。三是大力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实现采购信息服务“一站式”聚合,开辟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信息服务渠道,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贯通,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水平。
(四)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的重要举措。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财政部制发了相关工作通知。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文件和财政部相关通知的精神,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一是加强部门协调,积极参与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及以电子化平台为主的转变方向,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二是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契机,按照有关职能分工,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体系,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技术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场所、评审专家等资源整合,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努力做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三是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五)着力做好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财政部的要求,积极做好加入GPA相关工作。当务之急是立足开放,就本地区改进出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和作风建设。当前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工作任务重、内容新,涉及多层次、多部门的工作协调。为落实相关改革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措施保障和作风建设。一要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工作与国家多项改革部署密切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要常研究、常部署、常过问,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做好对上请示汇报、对下指导督促、横向协调沟通,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市场开放谈判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对国内政府采购改革和市场开放谈判要“两手抓”,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本地区的谈判应对工作。二要凝心聚力,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多出实招、巧招,通过布置工作计划、组织业务培训、开展监督检查等多种手段,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任务。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课题研究、系统建设、购买服务等工作,要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给予合理经费保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三要勇于担当,加强作风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着力打造一只讲规矩、守纪律、敢担当、能干事的干部队伍。广大政府采购干部要自觉加强守纪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履职尽责、主动作为;要大兴学习之风,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及时弥补新形势下的本领不足和能力短板。
同志们: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由中宣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原国办发[20xx]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并以国办发[20xx]114号文件印发给各地方和各部门。与原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实质,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上午欧阳坚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一会儿税务总局的同志将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讲解。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予以解释和说明,帮助大家理解和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二是对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的解释和说明
与原国办发105号文件相比,就相关财政政策而言,现国办发114号文件的两个规定中分别对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和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具体条款。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和说明。其他基本为延续性政策,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一)关于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对薄弱,政府和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界限不清晰,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主体模糊,缺乏权威的、法定的出资人机构。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如何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4号)中明确提出“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 20xx年4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协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xx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强调通过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结合。为加快中央出版单位的改革步伐,加强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今年,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
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时,单独增加了“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内容。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部分内容,我认为,主要应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责。
国有文化资产按照经营属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来说,前者主要指文化企业所属的资产,后者指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的资产。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文化事业单位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进行管理。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问题,一直以来,尚未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目前所监管企业为146户。金融类企业资产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与一般经营性企业不同,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从而决定了文化企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国有文化企业资本结构变更、经营者业绩考核和任免等事项都不同于一般企业,有其特殊的要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也应区别于一般企业,而采取特殊的监管办法。20xx年,在批复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组建方案时,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两家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xx]213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今年,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由相关司局“负责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
2.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国有文化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牵头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变动、产权管理等审批事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此外,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如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报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等。党委宣传部门应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以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包括国有文化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等)的审查把关。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转制过程中,一是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有关结果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审核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或改制方案中涉及国有资产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党政机关直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与其主管主办单位脱钩,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职责;而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可按国家规定保持不变,相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维持不变。举个例子,如教育部所属高等教育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就应该按照党政机关不得办企业的要求,与教育部脱钩,由财政部直接履行其资产和财务监管职能;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其隶属关系可保持不变,由财政部按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国资委归口管理的中央企业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则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由国资委进行监督管理。据了解,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方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相关政策不尽一致。各地方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二)关于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
由于文化企业特殊的文化及意识形态属性,资本的准入问题使得文化资本市场管理较之一般的资本市场管理更为复杂。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瓶颈”。针对我国文化企业发展面临的投资渠道不畅、文化企业融资困难和投资的盲目性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财政从资金和政策方面进行扶持,发挥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推动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平台,从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实现文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就此方面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在我国,直到20 世纪90 年代,文化才被作为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轨道,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才被普遍接受。长期以来,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主要是支持事业发展,并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20xx年,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安排2亿元,重点支持了动漫市场监管、优秀动漫原创产品创作生产和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20xx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亿元,除继续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外,还将重点支持新闻出版、电影等文化产业发展。另外,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相继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需要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原则。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以及人才建设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市场缺陷,特别是从市场投资的角度,文化产业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而且风险比较大,因而常常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财政此时要介入产业的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推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将直接决定专项资金的功能、目标以及资助的对象与范围。反过来说,对于那些不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专项资金就不应该参与,否则会干扰或扭曲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发挥杠杆效应的原则。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要想放大资金的效果就应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社会资本进行文化产业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和渠道的多元化,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投资的资本市场和投融资体制。也就是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目标不应只是扶植具体的文化项目,而是要通过财政投入的示范和杠杆作用,培育规范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环境,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领域,最终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
三是注重效率考核的原则。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应该围绕财政管理与改革,坚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导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实现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要建立覆盖申报立项、资金流向、管理活动、制度运作、资金使用、效益产出等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绩效责任制,使每一个环节都成为提高绩效的责任中心,并构建相应的的激励机制。同时,要针对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指标,使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纳入科学化与规范化的轨道。
2.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按照上述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文化企业融资困难、投资主体缺乏的主要问题,财政部门应切实转变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于文化企业的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研究制定文化企业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办法,引导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发展时间不长,还处于市场培育期,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其风险很难评估。而且文化企业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品牌和无形资产,这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缺乏权威的标准和方法,难以得到银行认同,其他资产中可拿出作为贷款抵押的则屈指可数。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近年来,很多国家在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以发展电影产业为例,法国财政部与文化部共同成立了电影与文化产业融资局,以提供贷款信用保证方式为文化企业贷款融资进行金融担保,并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帮助其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支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扶持文化企业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我国文化企业的特点,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研究,积极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另外,在支持文化出口方面,可采取保险费用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鼓励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二是探索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培育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专业机构管理基金资产,按照投资收益分成并从事实业投资的金融创新工具。由财政部门发起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面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可以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通过金融机构自身良好的融资平台,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投入机制,更好地扶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应主要对重点领域,如影视、出版、动漫等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投资,推动相关产业链条中最重要环节的价值增值,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基金收益最大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机构研究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地方财政部门也可以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支持和促进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
二、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推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党的xx大报告中,站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高度,向全党发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为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指明了方向。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善于抓住重点,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从而带动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借此机会,我想就此方面谈点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要围绕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努力在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上取得新的进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市场机制和体系,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正确选择,体现了中央重塑文化市场主体的要求,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当前重点要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支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要借鉴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保障平稳过渡,“扶上马送一程”,帮助其培育成为新的文化市场主体。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力争打造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使之成为文化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当前,要以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为重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一批战略意义大、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产业化;要加强针对文化产业的高新技术研发,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培育新的文化产业生长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不断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2.要围绕改善服务、增强活力,努力在支持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上取得新的进展。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此类文化单位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促进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
按照长春同志指示精神,今明两年财政将重点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并要以此为契机,实现“三个结合”:一是与文化体制改革中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博物馆经费保障力度;二是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方式,激励博物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三是与博物馆运行规律相结合,推进我国博物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博物馆是保护、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和人类环境物证的文化教育机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宣传其文明成就和发展水平的重要窗口。因此,我们建议将博物馆按照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的重要程度科学界定和分级,将代表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重点博物馆确定为国家级博物馆,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投入和管理责任。省级和省级以下博物馆也要按此原则,进行科学的分级,加强资源整合。市级和县级应重点发展特色博物馆,避免重复投资。为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支持各省市国家级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地方博物馆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对免费开放工作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等。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和论证,研究制定图书馆、美术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政策,支持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3.要围绕完善投入保障、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努力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上取得新的进展。
随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国家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一是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倾斜。在积极配合做好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区分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与非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是向农村文化倾斜。继续切实将新增文化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投入机制。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重点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最为迫切的问题,加快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三是向保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倾斜。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要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当前,重点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围绕创新体制机制,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今年2月5日,在文化部《关于湖北等十省市文化建设调研报告》上批示:请文化部、财政部在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问题(政策性文件)。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考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广泛,涉及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健身等多个领域,我们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建立联合工作制度,通过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和工作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
总体来看,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具备了向人民群众提供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的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体制框架,在整体上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现有体制框架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文化单位的运行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设施、人才、管理现状均不大能够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人民群众真正的公共文化需求得不到充分地重视和满足。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必须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紧密结合,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宗旨,以投入促改革、以保障促发展,逐步构建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考虑,在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和思考:一是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要立足于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因为中国是个大国,人口众多,无论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呈现出不平衡性。作为政府,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要在文化的各种多元选择当中找出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要求的、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而且又易于构建机制来保障的基本的文化服务。二是要详细了解公共文化需求,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和目标任务。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受众是社会公众,必须体现他们的意愿。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替公众决定他们有什么“公共”文化需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布局以及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应与公共文化需求相吻合,应更加注重使用效益。三是要研究制定财政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力争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
当前,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办发114号文件为契机,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地研究和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有关财税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大力支持和推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同志们:
党的xx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对改革最系统、最全面的一次工作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决定》指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去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上,楼继伟部长专门要求套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题会议,从体制机制创新的角度,对发展PPP模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工作部署。目前,财政部正在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根据楼部长“组织PPP专题业务培训,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的指示,财政部精心组织了本次PPP培训班,旨在增进各级地方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业务骨干人员的理解和认识,提高PPP的实践能力。在这里,我就贯彻落实xx届三中全会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PPP模式推广运用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在新形势下为什么要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
对新形势下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要意义,楼部长在去年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上已经作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本次培训专门将楼部长重要讲话作为培训教材印发,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在此,我再着重强调三点意义。
第一,推广使用PPP模式是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据有关方面估算,目前我国城镇化率为53.6%,如果把户籍人口及相应的公共服务因素考虑进去,又远低于这一比例,预计20xx年城镇化率达到60%,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原有城镇化建设主要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弊端已显现,难以持续,亟需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PPP模式抓住了有效解决城镇化融资需求这一关键环节,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推广运用PPP模式是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xx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从管理到治理,这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各自定位,明确平等的责任义务。PPP模式能够将政府的战略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提升政府的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更好地履行公共职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推广运用PPP模式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制度安排体现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强调社会资本的深度参与,能够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符合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方式,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当前形势下推广运用PPP模式面临的主要任务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环境错综复杂,内部处于经济增速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特殊阶段,外部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仍未完全消除,全球经济企稳复苏的态势仍然脆弱。但必须看到的是,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全面深化改革必定会释放出强大的内生发展动力。城乡基础设施投资空间巨大,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PPP模式未来大有可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xx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
(一)“消除障碍,明确规则”,构建适宜PPP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完备的制度是管全面、管长远的根本所在。从国际经验看,PPP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吸引社会资本的关键之一是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降低政策风险。从国内实践看,现行与PPP相关的法规政策多为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权威性不足,部分文件之间甚至相互矛盾,如各种模式的称谓和内涵、项目所有权的转移与归属等。推广运用PPP模式,要对现行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消除有冲突的制度障碍,进一步明确PPP项目操作规则,包括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风险分担、流程管理、绩效评价和争议解决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构建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实现多层次、多样化发展。
(二)“落实责任、强化执行”,推动成立PPP协调管理机构。根据《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财政部是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人。为政之道,忧无策,更忧有良策而不落实。有了好的部署、好的制度环境,还需要有强有力的落实。从国际经验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财政部门都专门设立了PPP管理机构,负责推动PPP模式发展,履行研究设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招投标管理、争议协调等职责。从国内情况看,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展的PPP实践,主要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探索,多局限在项目层面,缺乏经验总结、制度安排和理论指导。目前,财政部正在着手建立PPP工作机制,并积极推动设立PPP管理机构,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部分地方在学习楼部长PPP专题会议讲话精神后,已经提出要探索建立PPP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动起来,不等不靠,以有效的组织机构推进工作。
(三)“抓出样板,树立标杆”,尽快开展PPP项目试点工作。PPP是国际社会在基建领域广泛采用的投融资模式,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项目选择、规划、招标、设计、建设、运营等环节,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从国际国内实践看,PPP项目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成功实施PPP项目,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论证科学、重诺履约。在中国推广PPP模式,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监督管理体制,开展一些项目试点,积累经验,尽快提炼和形成相对统一的范例。楼部长高度重视PPP项目试点工作,明确批示要求抓出几个真的PPP项目出来。前期,我们对一些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结合调研情况作了深入研究。“举事有道,计其入多,其出少者,可为也”,可考虑优先选择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进行试点,如市政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现有项目也可以引入PPP模式进行升级改造。目前,我们已经请部分地方和部门提供一些备选项目,正在对项目进行筛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企业,如果有好的项目可以与我们联系。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收益性项目作为PPP模式的推广重点,对存量及新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尽快筛选出合适的项目先行先试。我们将跟踪了解进展情况,通过中央基建预算投资、外国政府贷款、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融资支持。
(四)“增进共识,提高能力”,认真做好PPP模式的宣传、培训工作。深入有效的宣传、培训工作是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与社会氛围。从国际经验看,宣传、培训作为PPP协调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责,对PPP模式的普及和推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财政部已经通过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渠道,对PPP模式进行了一定宣传。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抓紧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要使财政部门和企业的相关人员熟悉PPP的运作模式与管理要点,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PPP模式。本次培训后,请大家抓紧对基层财政部门、公司内部和相关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二是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通过广泛的媒体宣传,增进政府、社会与市场主体共识,提高公众对PPP模式的认可度。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继续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工作。三是及时总结国际国内开展PPP的经验教训,积累数据,建立公开高效的信息发布渠道,对PPP推广运用工作给予支撑和借鉴。
三、如何积极稳妥做好PPP模式推广运用工作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年工作抓得怎么样,对起好步、开好局意义重大,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蹄急步稳,务求实效。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领会PPP模式的精髓,全面把握改革形势,加快体制机制建设,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稳妥地做好PPP模式推广运用工作。下面,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大力推动制度创新。从长远看,推广运用PPP不仅仅是创新城镇化投融资模式,更重要的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遵循“顶层设计和摸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形成有利于PPP模式发展的长期制度性安排,建设有利于PPP市场规范、透明、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目前,国际国内关于PPP的理论很多,在接下来的培训中,大家将听到来自亚行、财科所、咨询机构、中投公司等不同领域专家的观点。大家要结合实际、广泛借鉴、比较研判、指导实践,做到设计先行、论证严密、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xx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也是PPP模式的运作基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推广运用PPP模式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该由政府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该由企业做的,要放手交给企业。政府要做好PPP整体规划,明确适用于PPP的项目类型,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梳理分类。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关系,PPP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在PPP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要坚持市场运作,确保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特别要强调的是,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绝不能随意更改、推诿塞责。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确保项目“物有所值”。在PPP项目的选择上,要进行充分的项目评估,比较PPP模式和传统政府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劣,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国际经验看,大多采用“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方法。从国内实践看,由于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对PPP项目的适用类型理解不清,PPP项目选择有一定的盲目性,这也是很多PPP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借鉴“物有所值”评价方法,在项目选择时进行全面评估,对不同采购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财政承诺、定价机制、风险分担、项目效率、运营成本等要素。同时,对质量和公众满意度提升等有形投入价值,以及利益相关方参与度提高、组织能力增强、发展目标拓展等无形投入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判定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四)坚持激励相容原则,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效率。PPP模式对社会资本的管理、执行和融资能力有较高要求,需要以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以收益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为手段,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动态调整的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机制,对社会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五)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效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PPP是全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既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效益,又涉及政府和公众的社会效益,既要避免社会资本利润超出合理区间,公共服务价格高企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又要保障社会资本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运营可持续,“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因此,在进行项目设计时,要确保通过PPP模式使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有所提高。对社会效益较好、经济效益差的项目,可以考虑适度给予财政补贴。同时,要有效行使监督管理权,对社会资本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切实维护好公众利益。
同志们,蓝图已经绘就,路径已经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企业一定要以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在学习上求真、在领会上求深、在贯彻上求实”的要求,融会贯通、真抓实干,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创造性地把中央总体部署对接具体现实、化为具体方案、变成具体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历史使命感,同心同德、狠抓落实,开拓进取、奋楫争先,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共同谱写PPP事业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