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教育论文范文通用15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范文 1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101-02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提高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4.法律人进高校

法学专业学生虽然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实践经历,因此,还可以积极邀请法律人进入高校,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让法律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述实践活动中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所运用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所面对的困惑和问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让学生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作用,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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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范文 2

关键词:中职;体验式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一门中职学校教学中非常重要的课程,良好的教学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职业型人才。但是《职业道德与法律》又是一门具有非常强的理论性课程,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理解起来非常的困难,影响到最终的教学效果。在该课程教学中引入体验式教学,是为了让学生在体验的过程中具有更加深刻的体会,从而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效率。

一、体验式教学概述

关于体验式教学当前还没有形成一种明确的定义,但是大部分人认为:体验式教学就是课堂教学者通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为自身的教学过程营造一种舒适的环境体验,帮助听者对某理论知识进行理解。体验式教学能够有效的提升听者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让听者能够对教学更加的关注,并主动的投入到其中。实质上这种教学方式和当前以人为本的教学思想是完全契合的,在教学中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以学生作为教学的中心,对原有的以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做出了改革,在课堂教学中充分的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而且体验式教学能够⒗砺壑识与实际相结合,让学生理解起来更加的容易。

二、体验式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论特色

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对体验式教学做出了专门的研究,体验式教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一,体验式教学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体验式教学是为了帮助学生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体验式教学还能够让教师的教学动力和教学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也正是由于体验式教学所具备的这三个基本原则,使之在教学的过程中形成方法论特色。

1.培养学习兴趣,提高积极性

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引入体验式教学是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学习兴趣,让他们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学习之中。因此,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体验式教学中教师应当发挥出该教学模式的优势所在,改变传统教学中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应当对体验式教学进行精心的设计,注重教学情境的创设,并且在课程教学中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获得更多学生的认可。当体验式教学完之后,教师应当设置相应的题目,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检验,当发现问题时及时的予以纠正,将能够让教学效率最大化。

2.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传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由于学生没有亲身的进行体验,对于教学的内容只能够进行背诵或记忆,实质上学生并没有理解其含义。而在体验式教学中,学生通过体验,能够自行的产生出一些疑问,然后去寻找有效的解决问题方式,能够有效的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让学生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理解更加的深刻,因此在中职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引入体验式教学是非常具有必要的。

3.提高教师的教学动力和能力

体验式教学不止能够对学生带来帮助,同样也能够为教师带来帮助。教师在进行体验式教学设计的过程中,也是对教师能力的一种有效考验,对教师的能力起到了锻炼的作用。然后学生因为体验式教学产生更大的学习兴趣,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无疑也是对教师的一种激励,让教师具有更强的教学动力。由此进入到一个良性的循环之中,使得体验式教学发挥出的效果越来越大。

三、体验式教学与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法的理论契合

经笔者的实际研究发现,体验式教学与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法的理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契合之处。在教学中为充分的提升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体验式教学的优势,需要从这两个契合点入手,充分发挥出其教学的便利。

1.如何理解抽象的理论与体验式“悟”的契合

在传统的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理论教学之中,主要依靠的是教师讲解,学生记忆的方式来展开,而《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质,靠教师讲解学生记忆这种方式,学生并不能理解到其中的含义,发挥不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效果。当前改变这种教学方式,引入体验式教学,通过学生的亲生体验来理解和记忆,发挥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性地位,将能够让学生对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理论知识理解得更加的深刻,从而对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帮助。

2.实践性之间的契合

由于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理论性较强,使得在教学中必须要进行实际应用的讲解,然后学生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运用,才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其中的理论知识,也就是所谓的理论加实践的教学方式。而在体验式教学之中,主要通过设置需要的教学场景,让学生在教学中对这些理论知识的应用就进行体验,实质上也是一种实践的性质,和传统的理论加实践教学方式之间有着较高的契合度。因此在教学中应当从这点出发,充分发挥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中引入体验式教学是非常正确的一项选择,其让《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充分的发挥出来,有助于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知识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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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浩。 中职德育课教学中学生职业意识培养探索[D].天津师范大学,2013.

职业道德论文 3

在对任何一个问题探讨的初级阶段,明晰概念是首要的。准确的定义概念有利于进一步的研究。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道德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本质在于维护某种共同利益。体育道德则是指在体育范围内形成的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用于调整竞技体育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包含了体育与道德的本质特征,是二者本质上的有机统一。运动员职业道德是指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竞技体育活动紧密联系,并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准则、情操、品质。不仅是竞技体育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在其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表现。职业运动员不等同于职业化前那些靠国家或地方发给工资的专业运动员,而且,如今的职业竞技体育活动也与靠政府安排的竞技活动有所不同。因此,职业运动员的职业道德虽受到体育道德标准的约束,但也具有自身特点,它是为了职业竞技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建立的调整各种关系的职业道德规范。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本质上属于哲学中的共性与个性,二者具有统一对立的关系。明确的说,运动员职业道德是体育道德中的一部分,前者指明了后者的发展方向,而后者则逐步完善并更新前者,使体育道德观做到与时俱进,这为统一。同时,由于存在差异对立 二者关系符合哲学辨证法中关于矛盾的理解。

2对运动员职业道德与体育道德对立统一关系的分析

2.1运动员职业道德与体育道德具有统一的一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一直强调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并重。体育道德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运动员在竞赛中所表现出的体育精神,充分演绎了体育道德的内涵。尤维娜等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要求,针对中国竞技体育的特点,提出了爱岗敬业为国争光、尊重科学、勤学苦练、团结拼搏、勇攀高峰、诚实守信、公平竞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运动员道德规范要求,具体反映出中国体育道德的精华所在。

中国进行职业化的竞技项目中,男子足球与篮球起步较早,排球与乒乓球等项目还处于萌芽阶段。虽然从运动员收入分配、管理形式、俱乐部建设等方面可以认定上述项目已经或正在进入职业化进程中。但如果运动员职业道德素养不能提升到一个职业化的水平,那就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职业运动员。虽然国外竞技体育职业道德理念已非常成熟,但由于国情不同,因此不能照搬。所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还是应以我国体育道德观为基础。任何一个竞技体育项目,无论是否职业化,上述的运动员道德规范要求都是适用的,专业体制下的中国竞技体育正是在这种体育道德精神的指引下,创造了辉煌的成绩。

在职业化体育项目中,是否以体育道德标准来指导自身职业道德的提高也导致了竞技成绩上的差异。中国足球自从进入职业化以来,在初期取得了巨大成就后,便迅速滑落,为国争光、公平竞赛、文明礼貌、勤学苦练等体育道德规范要求似乎在足球圈都已消失殆尽,有的只是大量负面消息。因此,中国足球的世界排名直线下降,今年8月已降至第106位。而中国男子篮球虽因为实力问题在2006年世锦赛上成绩不佳,但究其深层因素,职业联赛中多次出现的违反体育道德现象,使得联赛一直处于低级水平,而联赛水平的好坏对国家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体育道德失范也是中国男子篮球溃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职业运动员首先是以运动员为角色存在于竞技体育中。体育道德是所有运动员都应该遵循的准则和道德规范,各类竞技项目的职业道德都属于体育道德中的一部分。体育道德是运动员职业道德的基础,前者属于后者的范畴内,二者统一于道德规范当中。

2.2职业运动员职业道德与体育道德具有对立的一面

职业运动员职业道德也有其自身特点。整个职业竞技体育道德也因此会有特殊之处。

所谓职业,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 竞技体育既是职业运动员谋生的手段也是他们与社会交往的一种渠道。交往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于是,如何调节职业交往中的矛盾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这时,就需要用道德来进行调节了。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是所属俱乐部的财产他们个人的健康、安全与俱乐部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运动员在受到伤病困扰或身体状况不佳时,首先考虑的应是休息与治疗,而不是带伤去奋力拼搏,用损耗运动寿命的方式来获取成绩,这就等于是破坏俱乐部财产、给俱乐部带来损失的行为。此外,过去经常出现故意认输的“练习赛”,或者为国家重点培养的某运动员提供区别于其他运动员的比赛环境的方法在职业竞技体育中也都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这样不仅会遭到舆论的谴责,也会造成所谓“内战内行,外战外行”的情况出现。同时,职业运动员根据个人的合理要求进行合法转会是符合职业道德的,是市场经济化的必然产物。一些研究所述的运动员惟钱是图,不讲信用地随意转会,是体育道德滑坡的表现,值得商榷和讨论。

上述状况反映出我国体育道德观与职业运动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观之间存在着相对立的一面,但是二者间的对立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如何调和这些矛盾,应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3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关系认识不足的原因分析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载体,对竞技体育的研究必然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为依据。不能只从竞技体育的层面来研究竞技体育。

应当承认,中国竞技体育在发展迅速、成绩辉煌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现实的体育道德问题。例如;违反公平竞赛原则、辱骂对手、裁判。为了钱而罢训、罢赛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加以重视,不仅会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还会影响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研究认为,既要坚持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又要克服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将来体育道德所面临的新问题。上述观点有合理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这些观点还未能真正做到解放思想,也未能把握住时展的脉搏。未能看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的改革、深化,加快了与国际市场经济理念靠拢的发展趋势。所以,思想解放不够,对什么是职业化的理解限制是他们对此问题认识不足的根本原因。这并非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今,体育道德就失去了作用和意义,相反,遵照有中国特色的体育道德标准来约束竞技体育,将会更有利于提高运动员思想、能力水平,为取得优秀的成绩夯实基础。但是,引进国外成熟的职业竞技体育模式也是必要的,也必会对传统的中国竞技体育体制造成冲击,加剧了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问的矛盾冲突。可是,只有认识到存在矛盾是符合唯物主义哲学观和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才能对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关系进行深刻的理解和分析,才能走出“以点盖面”的认识误区。

4认识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的关系

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同时,它们的矛盾也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其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也会相互的转化。因此,只有通过科学的认识方法和运用科学的调节手段、对策,才能加深对二者的认识,并调和矛盾的冲突。

4.1加深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规范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

在学习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思想标准的同时,掌握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关道德规范也是必须的。在强调集体主义、为国争光的同时,也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利益最大化有正确的认识。商品经济是利益驱动、价值调节的经济,其道德核心是个人利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获取个人利益毋庸质疑符合道德标准。许多运动员在退役后,发展空间极为狭小。因此,他们都希望在不长的职业运动生涯期间,赚更多的钱,不仅为后半生着想,也可以为退役后的再就业积累足够的资本。

同时,职业运动员的转会不仅能加强“优胜劣汰”的竞争意识,也可使优秀运动员在更好的环境中成长,不至于出现人才埋没的状况。这样,既促进了中国体育竞技的发展,也节省了国家的资金投入。因此在对职业运动员体育道德和职业道德进行研究时应当分清楚哪些属于体育道德的失范,哪些是职业道德准许的合理要求。不搞“一刀切”,也不用“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来进行评价。

4.2提高对运动员职业道德的认识。加强体育法制建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已经注意并重视到了运动员职业道德与体育道德关系的问题。对运动员职业道德的认识也有了多种新观点,并开始对其进行深人研究,这符合科学研究逐步细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对运动员职业道德的重新审视也有利于为中国竞技体育的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但是,在提高认识的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法制的建立和健全。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与社会、经济结构关系甚密。在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用法制来调节职业道德与体育道德的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避免职业运动员出现不遵守职业道德要求或者体育道德失范的状况。才能客观评价运动员职业道德与体育道德之间的关系。

5结论

体育道德是体育活动中重要的内容,也是体育发展的内在动力。运动员职业道德则是体育道德范围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部分。二者既统一、又对立。只有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发挥体育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标准、约束作用,保证中国竞技体育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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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论文 4

论文摘要:计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落实计划生育放本俱、策过程中展行的行为规范。大体包括以下几项:1、热爱本职工作,无私奉献。2、作风严谨,事卉务奔礴、勤奋学习、勇于开拓。4、康洁奉公,依法行政。5、羊重群众,热心服务。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道德中处于主体地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二大指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重视职业道德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这对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职业道德指社会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的一种特殊道德规范要求。计生职业道德规范是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过程中履行的行为规范。计生职业道德的建设,不仅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树立计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思想品德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计生职业道德的内容是由计生工作的属性所决定的,它必须反映计生工作的特殊性,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热爱本职工作,无私奉献。任何职业都要求其从业人员“敬业乐业”,“忠于职守”。搞漱划:生育工作是计生工作人员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具体形式。因此,没有“敬业乐业”忠于职裔卜垂于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干不好的。实行计划生育是婚姻、家庭、生育领域里移风易俗的禺担革命,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实行每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指标地达到晚婚、晚育。对一个计生干部来说,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将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个人,家喻户晓。这就要求他们对事业有一种执著的追求,甘愿奉献,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2、作风严谨,求真务实。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具有十分填密、严肃的特点,例如生育计划帅编制下达,人口出生与婚育情况的统计,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及管理、婚育情况的统计以及技本服务等,这就要求工作人员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待自身的业务工作一丝不苟、务实求真捆此,要求月报、季报、年报、临时性统计数字,了定要及时、准确、无差错,不允许虚报、漏报、肺报。这也是反映工作人员能否客观如实地汇报自身劳动成果,、能否正确对待荣誉及人个利益的道德品质问题。因此,树立严谨的土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应�

3、勤奋学习,勇于开拓。计生工作人员担负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任务。事实证明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制约。可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劳动态度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道德上的意义。

职业道德论文 5

论文摘要:本文对病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探讨,认为七个方面的内容。

病案管理是一种既不同于临床医护工作。又不同于一般档案管理的职业,因而它的职业道德规范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那么,病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哪些内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七点:

1热爱病案工作,献身病案事业

热爱病案工作,献身病案事业,是病案工作者职业道德的首要要求,也是核心。只有热爱病案工作,才能兢兢业业地做好病案收集、整理、装订、保管等细致而繁琐的工作;只有热爱病案工作,才愿甘当人梯,为临床、科研、教学利用病案提供优质服务;只有热爱病案工作,才能在工作条件差、待遇低、职称低的环境中,做到守清贫而乐道,淡名利而自强,受困苦而不移志,安心本职,克尽职守,为病案事业贡献力量。

2作风严该,心细如发

所谓严谨,就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收集、整理、保管病案,不能随心所欲,别出新裁。所谓心细如发,就是要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一丝不苟,不出错漏。一个病案室所藏病案少则几万份,多则几十万、上百万份,要使这浩如烟海的病案始终排列有序、杂而不乱,用时如“探囊取物”,如果病案工作者没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是不可能做到的。

3求真尚实。维护病案的真实性

病案是医护人员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文件,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是病案的特殊价值之所在。因此,维护病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对病案工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求真尚实,就是在收集、整理病案中,要维护病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墓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惫“鉴别”病案;无论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坚持据实立档,据实用档,同一切篡改病案、损毁病案的行为作斗争。

4维护病案的完整、安全

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是病案工作者最起码、最墓本的职业道德要求、维护病案的完整性,就是在收集病案时,尽量收集齐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单个病案,从住院到出院中的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均应收集归档,无一缺漏;二是从总体上看,无论是普通病案,还是特殊病案,都要收集归档,以备查阅。

5遵纪守法,保护病人的隆私权

保护病人的隐私。就是对病案中记录病人身体缺陷、个人身世、感情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更不能把这些“个人隐私”作为“谈笑之资”。同时,还应提醒借阅、利用的人员在撰写文章时不要指名道姓的公布病人不愿披露的病史,尤其是涉及病人隐私的内容。否则,就可能伤害病人的名誉、利益。

6热情主动为所有利用者提供公正的服务

保存病案的目的在于利用。病案的潜在价值只岁在利用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热情、主动地为所有病案利用者提供公正、优质的服务,就成为病案工杯着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所谓热情,就是对借阅病案者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不厌其烦,“徽笑服务”。所谓主动,就是要改变“坐堂待客”的被动服务方式,主动想利用者之想,急利用者之急,帮利用者之需,积极协调利用者查找目录、检索、病案等。所谓公正,就是对利用者,不分院内、院外,不分亲疏,不分职务、职称的高、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以合作的精神答复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尽可能提供他们所需的病案;对暂时不能开放的病案。应向利用者解释其原因,以取得利用者的理解。

职业道德论文 6

论文关键词: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培育期;定向期;就业实践期

在21世纪,人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劳动者素质的竞争只有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生产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产品,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服务。那么,这一切取决于什么呢?我想莫过于职业道德行为的养成。职业道德行为的养成是职业道德素质的表现,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事业获得成功,那么首先就要提高综合素质。人的综合素质是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变动性的整体,各个因素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欠缺,都会造成人的整体素质的降低。所以我们从小就要注重培养自己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人生的价值。

一、高职大学生就业现状

1.供过于求。在没有出现经济危机的时候,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从整个就业情况看,大学生的供给明显大于实际需求。不是总量的供过于求,而是结构性的供过于求,主要是培养的大学生的方向及大学生所应该学习的内容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是脱节的。企业用人的时候,首选是相关专业,其次是高潜质的人,因为企业在发展期需要大量的人员补给,有些人是可以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培养的,这也为一部分专业不对口的大学生解决了就业的问题。

当经济危机到来的时候,企业普遍实行的保守的发展战略和紧缩的财务战略,一方面人力资源的补给大幅减少,另一方面用于培养与培训的费用也大幅减少,在招聘的时候会对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优中选优。经济危机造成的结果是,无论是从结构看,还是从总量上看,大学生的数量都是供过于求。

2.缺乏胜任力。现在高校培养的大学生都是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实践非常缺乏,即便是对实践要求极高的技工类,很多学� 大量理论的课程让学生在专业方向上的收益是有限的,缺乏实践能力的大学生成了纸上谈兵的高手。企业是非常现实经济实体,需要的人就是能够给企业直接带来绩效的人,而纸上谈兵的大学生并不能马上给企业带来绩效,还要搭上老员工给为其辅导,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绩效。现在很多企业都停止了招聘新员工,尤其是大学生,即便招聘也是有实力的公司进行的优中选优的战略性人才储备;而有些有实力的公司,在进行人才的战略性调整,希望通过现在的经济危机带来的变化,招募和储备一批中高端人才和优秀的技术骨干,从而迎接经济危机过去后的新的发展。而大学生没能在这一转机中受到青睐,其根本原因是大学生毕业后,不具备相关工作的胜任力。

大学生就业难已� 学校也在积极寻找教育改革途径,虽然每个学校每年都在做着就业率统计和报告,但是有些学校有些院系的教育探索已经在好几年前就开始了,比如在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等好几年前就成立了实验室,引进了实训的教学模式,并建立有自己的实习工厂,现在又在积极探讨本身引进企业的教育产品和模式。企业首要考虑的不是职业道德行为教育问题,却间接地促进了职业道德行为教育的改革和对教育本身的思考和探索,应该说已经开始思考教育本身的问题、解决途径和自身的价值了。企业一开始考虑的是如何能获取更多更好的能快速胜任工作的人,于是一些企业在相关的高校建立了定制培养班,按照自己企业的要求和实践培养大学生,然后招募其到本企业工作,比如机械工程系的远大班、中联班、博世班等。这是解决目前问题的途径之一,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职业道德行为养成教育本身的探索和实践。问题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的,所以解决问题的过程也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各个角度,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侧重点,逐步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高职学校教育中不同阶段的职业道德行为养成

1.打好基础。为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做准备

顺利就业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做长期规划。要想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需要大学生们在大一学期间就做好职业发展规划。大一是“培育期”,学生应多与学长进行交流,初步了解自己未来想从事职业的情况,利用网络进行辅助学习。

在各类招聘会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高职高专类毕业生企业普遍表示更欣赏他们过硬的专业技能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据了解,参加招聘的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包括著名的房地产集团、酒店、IT行业等等,显示出民营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渴切。而且在今年,企业“人才高消费”的观念有所改变,有不少企业就表示:“能用大专生,就不用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这说明,学得一技傍身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正逐渐以过硬的专业技能赢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企业也开始转变用人观念,不再一味追求高学历,而更加推崇“实用的才是最好的”择才理念。

因此,大一时期最重要也是最实际的事就是要端正学习态度,不要以为进了大学就进了保险箱,每学期为了考试而学习要知道我们现在所学习和掌握的知识是为了今后就业打基础要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大一正是打基础的关键时期,要在职场上拥有过人的实力,必须拥有坚实的基础知识,为最终的职业道德行为养成打好基础。

2.扎实专业知识基本功,培养自己的一技之长是形成良好职业道德行为养成的基石。

大二为“定向期”,学生应考虑未来是继续深造还是就业开始尝试兼职和社会实践活动。我院推行一张文凭多种证书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希望学生积极通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证书考试,在毕业时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

挖掘自己的潜能,培养自己的一技之长。在招聘会上,参加应聘的人成千上万,用人单位凭什么选择你呢?在同等学历下,你怎样才能脱颖而出呢?那就要懂得展示自己的优势,展示别人没有而你拥有的东西。作为大二的学生,不妨利用业余时间,根据自己对职业生涯的规划,根据自己的兴趣培养一项专长。它会为你今后就业增加一项砝码。

3.要注重综合素质培养.特别是动手能力培养是养成职业道德行为养成的关键。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范文 7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 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道德论文 8

论文摘要:在幼儿教师道德建设中,职业道德规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统一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位,是我国幼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制约幼儿教师道德建设的瓶颈。从我国幼教的实际情况出发,尝试性地提出八条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法守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尊重幼儿,热爱幼儿;严谨治学,锐意创新;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尊重家长,热情服务;拒腐防变,廉洁从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全部教育过程的起始阶段。当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从而对幼儿教育给与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广大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成为一个社会共同瞩目的问题。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从事职业活动时所应遵循的共同行为准则,是评价教师行为善恶的具体标准。在幼儿教师道德建设中,职业道德规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统一师德规范缺位是我国幼教领域存在的

突出问题目前,国家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做出了本地区、本部门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极不统一,其内容也不尽科学,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识片面,许多与幼儿教师职业紧密相联的道德要求没有被反映出来;②对“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定位不准,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反映的是幼儿教师岗位职责或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并非职业道德;③主题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内容分类不尽科学,甚至存在逻辑错误;④部分内容陈旧过时;⑤表述形式不规范、不简洁,因而不便记忆、不够实用。

当前,统一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位,是我国幼教领域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统一师德规范缺位是制约幼儿教师道德建设的瓶颈

(一)统一师德规范缺位导致幼儿教师职业活动无所遵循

统一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位,意味着幼儿教师的职业活动无所遵循,这必然给幼儿教师道德建设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极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乘虚而人,在幼儿教师中压制创新精神,助长不良学风,异化师幼关系,影响团结协作;第二,功利思想和拜金主义大肆蔓延,在幼儿教师中涣散敬业精神,导致腐败现象,败坏师表形象,滋生自由主义;第三,应试教育的错误观念大行其道,造成人们价值观念的混乱,致使幼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无所适从,导致幼儿教师道德建设误人歧途。

(二)统一师德规范缺位导致幼儿教师道德评价标准不一

统一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位,意味着幼儿教师道德评价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由于善恶标准混乱,评价结论不一,使作为评价对象的幼儿教师常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导致幼儿教育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和矛盾。诸如:幼儿教育应该以知识�

因此,统一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位,成为制约幼儿教师道德建设步人规范化道路的瓶颈。

三、制定统一师德规范是加强幼儿教师道德建设的关键

针对目前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缺位,幼儿教师道德评价标准不一的状况,笔者从我国目前幼教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广泛考察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幼儿园教育纲要》的精神,参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综合多家单位制定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尝试性地提出如下八条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供协策部门参考。

(一)学法守法,依法执教

学法守法、依法执教是指幼儿教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法守法、依法执教是幼儿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先决条件。其基本要求是:自觉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保教并重

爱岗敬业、保教并重是指幼儿教师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把全部心血和精力投入到幼教事业中。爱岗敬业、保教并重是幼儿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思想基础。其基本要求是:对教育事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教育,热爱岗位;尽职尽责,保教并重;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思想品德,不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思想;牢固树立保教并重的教育理念,努力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三)尊重幼儿,热爱幼儿

尊重幼儿、热爱幼儿是指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时时处处尊重幼儿,关心幼儿,爱护幼儿。尊重幼儿、热爱幼儿是幼儿教师职业情感的集中体现。其基本要求是:全面了解幼儿,关心爱护幼儿;对幼儿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对幼儿严格要求,循循善诱;尊重幼儿的人格、个性和自尊心;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保护幼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锐意创新

严谨治学、锐意创新是指幼儿教师在研究学问、钻研业务、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要严肃谨慎,一丝不苟;勤于钻研,善于思考;勇于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创造新经验,做到推陈出新。严谨治学、锐意创渐反映了幼儿教师探求科学真理的端正态度。其基本要求是:学习知识自觉主动,孜孜不倦;教学工作亚格认真,一丝不苟;钻研业务刻苦勤奋,持之以恒;对待问题谦虚谨慎,不耻下问;及时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探索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五)团结协作,取长补短

团结协作、取长补短是指幼儿教师要正确处理与同事的关系,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团结协作、取长补短是教育事业的内在要求。其基本要求是:谦虚谨慎,尊重同事,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幼儿中的威信,维护集体荣誉,共创和谐园风。

(六)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尊重家长、热情服务是指幼儿教师要尊重幼儿家长,热情为家长服务,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尊重家长、热情服务是做好幼教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基本要求是:尊重幼儿家长,对所有家长一视同仁,不训斥、指责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强化服务意识,时时处处设身处地为家长着想,为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公务员之家

(七)拒腐防变,廉洁从教

拒腐防变、廉洁从教是指幼儿教师要正确处理事业与利益的关系,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拒腐防变、廉洁从教是教育事业的性质和教师的职业理想对教师提出的特殊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培养高尚人格,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牟取私利,为幼儿做出表率,达到身教与言教的统一。

(八)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范文 9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 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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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探索影响中职学生职业意识不强和职业道德缺乏的因素;第二,探讨符合农类专业中职生职业意识培养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教育教学方法;第三,将适合农类专业中职生职业意识培养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教育教学方法与实践相结合;第四,为班级管理及相关课程(如《择业指导》)的授课提供素材;第五,有效增强农类专业中职生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

2研究的内容

第一,对农类在校中职生和农类用人企业进行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状况的问卷调查,探究当前农类职业素养缺乏的因素;第二,加强与学生管理及教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探究多种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探讨更适合现代农类中职生教育教学方法;第三,加强校企合作工作进程,确切了解企业需要怎样的人才,从而制定适合农类中职生成长的培养方案,同时为班级管理及相关课程(如《择业指导》)提供相关的教育教学方案。

3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3.1研究思路

课题研究主要以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为例。首先,通过农类中职生及用人企业的调查问卷,分析和研究当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缺乏的原因,力争以国家提出的环境育人和文化育人理念为指导思想,从中职生心理学和教育学的角度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并加以实践来验证,最后认真总结以得到更可行的解决方案。

3.2研究方法

3.2.1资料研究法在万方、维普网等数据库查阅关于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意识培养的相关文献,了解职业院校学生,特别是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意识现状,为该课题研究提供参考。3.2.2调查分析法对广西广西贵港扬翔饲料公司、广西大北农饲料公司、广西农垦永新集团新兴公司、广西康佳龙饲料公司、广西正康种猪场、广西金陵农牧集团等29家农类大型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岗位特点、就岗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标准以及当今农类中职生到岗后的具体表现,为提高农类中职生的职业素养与意识的探索提供有力依据。3.2.3讨论法对广西金陵农牧集团等29家农类大型企业企业岗位特点及中职生就岗后职业道德与职业意思状况的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并从中职生成长环境、心理、在校教育教育、管理等方面讨论与分析其职业道德与职业意识现状及原因,然后得出相应方案。3.2.4实践论证法以2011级顶岗实习生为讨论方案实践对象进行实践,以检验其在岗积极性、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协作、等职业道德和意识培养的结果。

4研究的过程

4.1准备阶段(2012年7月-2012年9月)

第一,论证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及目的意义;第二,查阅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第三,形成全面、系统、可行的研究方案。

4.2实施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0月)

第一,制定课题研究实施计划;第二,选择合适的课题实施对象,进行具体研究;第三,开展相关调查、调研;第四,搜集整理相关资料,撰写论文及经验总结。

4.3总结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6月)

第一,整理相关数据与资料,撰写课题结题报告,递交课题验收申请书;第二,向相关学校推广成功经验。

5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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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最早始于80年代初,基本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的。从那时到现在,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不仅产生数量庞大的论文和各类文章,而且已出版相关教材和专著10余部。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om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om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高潮,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明显推动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与这个时期新闻界在市场化中片面追逐利润、淡化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有关,另外,这个时期“有偿新闻”的泛滥也促使了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热潮。与此相应,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内容明显丰富了;而且,与有偿新闻有关的研究明显成为一个重点。

3、1998年-2004年:这一阶段,有偿新闻研究在继续,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对有偿新闻的研究大都与突发事件结合起来论述。突发事 《东周刊》事件、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引出的受贿事件等,都促使了新闻学术界对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走入又一个高峰,仅2004年一年的研究论文就达百余篇。同时,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审视新闻职业道德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其次,新闻伦理学研究也在继续:除了对国内新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外,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介绍和论述增多。另外,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观的相关研究也受到了重视。除此以外,研究者开始从新闻娱乐化、炒新闻、新闻策划等角度研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网络道德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出现。

4、2005年至今:这个时期,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炒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等切入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在继续。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联系(如新闻职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个代表与新闻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也占不小比重。随着2006年网络传播研究成为热点,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度明显增大。另外,研究者对新闻自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了。

二、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内容

总括20多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研究视点和内容:

1.新闻失实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新闻失实是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切入点,也是从80年代初新闻学界一开始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至今一直持续关注的一个点。当然,随着不同时期新闻失实形式的不断变化,研究的认识和结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就内容来看,对新闻失实的研究主要围绕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失实等层面来展开;从目前来看,不同层面的研究论文数量都很庞大,所获得的认识和具体内容也较为系统、深入。从研究成果的形态和类型来看,也相当丰富和多样,有新闻理论著作中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有研究论文中就某一认识视点所做的深度分析与论述,也有大量来自业界的对某些失实个案的解剖和反思。

2.“有偿新闻”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有偿新闻”在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与“有偿新闻”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偿新闻”的成因、后果及如何防治等方面。

关于“有偿新闻”的成因,研究者的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有偿新闻”的成因主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主观看,新闻工作者社会良知的丧失,对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追逐是重要原因。①从客观因素看,市场化背景下形成的新闻产品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和土壤;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宣传需求,则为“有偿新闻”提供了买方市场。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 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说明。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为例,文章首先介绍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发展的历程,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14

9.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

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给新闻职业道德带来的影响和网络环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就第一方面的研究来看,很多人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如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真实性、抄袭、把关人缺失、新闻保密、隐私权等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15就对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看,研究者多从强化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依靠自律原则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进行强调。16可以看出,目前这方面研究的层次还比较浅,主要停留在传统职业道德理论与网络传播特点的机械对照与分析层面。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2006年第6期。

曾凡斌:《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与重构》,《视听界》,2005年第3期。

郑保卫:《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

陆晔,潘中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台),2002年第4期。

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陈力丹:《新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马秋枫,张晋升,王天权:《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暨南学报》,2005年第5期。

周宗杰:《简论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职业时空》2007年第2期。

陈敏:《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性因素分析》,《新闻界》2006年第1期。

关岩德:《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郑瑜:《互联网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方玲玲:《试论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职业道德论文 12

1.敬业意识和育人意识淡薄。教书育人应是教师最神圣最基本的职责,也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教师都能够尽忠职守,安贫乐教,为培养一代新人奉献美好年华,但少数青年教师对此却缺乏正确的认识,错误地认为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把教书与育人截然割裂甚至对立起来。也有部分青年教师敬业意识淡薄。他们缺乏认真负责精神,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他们把从事教育仅仅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厌倦和鄙视本职工作,授课照本宣科,工作敷衍了事。这种人虽然不多,但却严重地损坏了教师的形象。

2.为人师表不够。为人师表,是教师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可是少数青年教师却不大注意自身的形象,有的甚至忘记了自己的教师的身份,而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社会青年;有的青年教师缺乏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有的法纪观念淡薄,通宵打牌搓麻将,甚至搞;有的青年教师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不守公共秩序;有的衣冠不整,待人接物缺乏文明礼貌。

3.精力投入减少,缺乏孜孜不倦的勤业精神。精通业务,是搞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但是受趋利原则的影响,部分青年教师的人生价值取向趋于“中性人格”。表现为:人生理想趋向实际,价值标准注重实用,个人幸福追求实在,行为选择偏重实惠。在外兼职精力投入过多,对工作投入时间和精力减少,个别教师还把大量精力用于市场投机及一些商业性的服务活动之中,心分几头,直接影响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4.示范作用降低。教师的行为具有显著的示范性和教育性,但部分教师因缺乏完善的师德修养和精神风貌,在政治态度、工作作风和言谈举止上难 个别教师甚至将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行为带给学生,在学生的心灵上产生了极坏影响。虽然这些现象在青年教师中不是普遍现象,但是无论对教师本身还是对学生都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二、青年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

上述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教师的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青年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比较多,归纳起来如下:

1.社会大环境对青年教师职业道德的影响。教师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的推动了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利益最大化”,“交换”,“竞争”,是成为市场经济有别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特有的经济价值观。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价值观点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的一些消极思想和腐败的生活方式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等不良思想给社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它冲击社会道德规范,污染社会风尚、侵蚀人们的心灵。因而相当一部分青年贪图享受,害怕艰苦,缺乏坚强意志和持久耐力,显得异常浮躁和功利,从而放弃了对未来的理想和永久完美的孜孜以求。在西方思想、道德、文化、价值观等的直接对抗过程中,青年知识分子所受的影响首当其冲。青年教师由于思想不成熟、意志性格欠稳定、心理承受能力脆弱,以及社会阅历肤浅等原因,对社会环境的阴晴变化往往领略得最早,社会大气候的风吹草动也极易在他们思想上引起波动,再加上由于衣食住行等方面在高校属于最低层而迫切希望改变现状的想法,就会出现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他们与中、老年教师相比,缺乏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2.高校内部的因素对青年教师职业道德失衡的影响。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上的失衡是导致青年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的主要原因。青年教师在学生时代所接受的是理论化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作为教师时面对的是具体的职业道德实践和操作。要用理论指导自己的行为,使一定的社会规范成为自己内心的道德戒律,需要一个不断适应的过程,也是一个引导、监督、培养的过程。绝大多数学校都十分重视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有效的师德评价、考核、激励机制。而相当多的学校对青年教师的基本态度是重使用、轻培训,重素质、轻政治,重业务能力的提高、轻职业道德的培养。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师德评价、考核、激励机制。由于僵化的人事制度的限制,面向21世纪学校教学、科研的重担将历史地落在青年教师肩上。为了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利用教学评优、技能竞赛等竞争手段,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师德水平。学校在管理上的偏差和在制定政策上的导向性错误,是导致青年教师职业道德滑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相当多的学校特别是高校在政策的制定上存在重科研、轻教学;重管理人员、轻教学人员;重年老、轻年轻等倾向。具体表现在岗位津贴的发放、职称评审、普级、评先等方面,大多是以科研成果、课时数量、技术职务、行政级别等作为硬条件,而职业道德状况则因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往往采取模糊处理的评价方式。即使有时制定了一些条例,而在具体操作时又常被弱化,甚至忽略。当前在学校晋职、晋级、评先进又是与青年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如调资、分房等密切相关。这种政策制定上的导向性错误导致青年教师心理上的不平衡和行为方式上的功利性,从而使青年教师产生了搞好科研,多发论文就会带来利益、荣誉的想法,并由此放松了自己的职业道德的要求思想改造。

3.青年教师自身境遇的影响。一方面,现在的青年教师是在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实惠的年代成长起来的,大多数人没有经历过过去年代的艰苦磨难和社会生活的风风雨雨,他们所经历的,看到的,听到的和老一代知识分子不同,对生活和幸福的理解也不同,其中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所以这样优越的成长环境使相当一部分青年教师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缺少吃苦耐劳的品格,意志力薄弱。另一方面,社会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强烈反差带来青年教师的心理失衡。就物质待遇而言,青年教师的工资底,收入有限,与从事其他行业的同龄人相比,他们的收入不够养父母、不够教育子女、不够购买住房,甚至不够日常的开支用度。除 住房问题也是困扰青年教师和高校领导的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青年教师队伍不稳的症结之一。这样现象,不同程度的影响了青年教师职业道德。

三、加强青年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高质量的德育教育是孕育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的基础。学校要把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放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放在科教兴国与人才培养的高度来认识和看待。抓好青年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深化学校教育改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学校各职能部门为此作出努力。

1.加强教育。首先,学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不断提高广大青年教师对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识,教育他们认真履行教师义务;正确处理待遇与工作态度的关系,既要肯定教师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又要提倡和发扬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努力培养勤奋严谨、献身真理的治学态度和耐得寂寞、安贫乐教的优秀品质。以遵守教育法规,“依法执教”来约束,促进教师进行道德修养。其次,学校要结合学习宣传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十六大报告》、“以德治国”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制定学校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有有关师德规范的论著,比如《陶行之教育思想文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学习问答》,《教师职业道德》等学习材料,通过学习,努力提高青年教师的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爱岗敬业,谦虚谨慎,为人师表的思想。再次,学校还要专门开设教师职业道德课程,或邀请师德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作报告,或组织师德知识竞赛,“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活动等多种形式,高度重视青年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

2.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完善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是学校搞好青年教师职业道德的关键。首先,学校应制定完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教育和考核,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首要内容和职务聘任、普升、奖惩以及评优必备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计划和总结,定期了解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和思想状况,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青年教师业务考核的指标体系,促使青年教师在业务上迅速成长。学校还用校内报刊、宣传橱窗、广播、报告会等途径大力宣传在学校教学和职业道德建设中出现的先进教师和事迹,以他们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来激励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对于优秀者则要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破坏有关制度的行为,要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3.加强教学管理。改革和改进教学管理,学校加强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使用和培养。首先,实行教师培训制。对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学校应进一步加大岗前培训的力度,通过集中严格的岗前培训,强化青年教师的职业理想,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树立爱岗敬业、献身教育的师德风范。此外,学校可以根据青年教师所在学科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必须较系统地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学习教师规范。在教师使用过程中,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师发展提高的需要,随时为其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其次,实行教师资格制。规定从教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和资格认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师德师风不好的不能获得教师资格,或取消其教师资格。再次,实行听课制。即既学校要求青年教师必须听取全部或部分课堂教学内容讲授,又派部分教师组成听课小组抽查上课效果,在综合评价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指出和纠正其缺点以便改进。第四,实行试讲制。对新任教师开课和教师开新课实行开课前的试讲制度。由有关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和教师听课、对教师试讲的效果认真进行评价,以决定课程是否开出,同时对如何改进教学提出意见。第五,实行教学督导制。聘请教书育人好、教学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教师和部分在职人员组成教学督导组,随时听课和参加各种教学检查、评估活动,将教师的教学态度和师德师风等列为评估重点。第六,实行导师制度。由院、系党委、党组织安排一名在师德修养、敬业精神、业务素质等各方面优秀的中老年教师负责对一名青年教师全面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培养计划并认真落实,以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科研关。第七,实行社会实践制。加强社会实践锻炼,把负责学生的外出实习和假期的社会实践等活动作为对青年教师一项基本要求,帮助他们充分地接触社会、体察国情民情,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全方位地锻炼、学习和提高。

4.关心青年教师的物质需要。在新形势下,教师的价值取向和需求都呈现多元化。其中物质需要是极为重要的。当前教师对物质利益的关心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说教师待遇是吸引、稳定教师队伍的重要因素。教师中的实利价值取向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学校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青年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要广开财源,不断加大教学投入,适当提高课时津贴和横向科研经费提成比例,鼓励青年教师踊跃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实行多劳多得;学校把解决教师住房问题作为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调动青年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首要任务,确保青年教师安居乐业。除此之外,学校应当根据青年教师需要的特点,在关心他们物质需要的同时,更多的关心他们的精神需要。要通过采取目标激励、尊重激励、关心激励、信任激励等多种精神激励方法帮助教师实现他们在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精神追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论文范文 13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 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

,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道德论文 14

(一)高校辅导员独有的职业价值

高校辅导员承担的是教育、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责任,这也更加凹显出加强高校辅导员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高校辅导员的职业道德是其工作态度和职业观的重要表现。高校辅导员就是和与其他教师、学生密切联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科学的育人方式,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高校辅导员的行为受到职业道德的束缚,促使其建立起为学生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二)高校辅导员独特角色认同

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价值,职业价值在得到人们的认可和赞许时,会逐渐形成职业人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使得很多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产生职业认同感,实现对自己所做工作的高度认可。高校辅导员要专心于本职工作,认真努力从事本职工作,实现已经认同了的高校辅导员的角色和工作价值。作为高校辅导员,对职业价值的认同要全面而深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高校育人工作。但是眼下出现了部分高校辅导员对岗位职责不明确等现象,本质上反映出了高校辅导员对职业认同感的高低。

二、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

(一)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

高校辅导员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老师与学生之间平等的师生关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大学生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这样的变化无疑要求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实现与时俱进,准确定位自己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落实师生平等的关系。平等的师生关系,会使遇到问题的学生第一时间主动联系高校辅导员,有利于高校辅导员及时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辅导员老师及时开展工作。反之,如果高校辅导员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凌驾于学生之上,不尊重他们的想法,忽略他们的情感,势必会引起学生们的反感,甚至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发挥榜样作用,以身作则

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优势在于始终贯穿于大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之中,这种独有的优势,使得高校辅导员必须时刻关注自己的言行举止,发挥自己的榜样作用。高校辅导员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表现就是发挥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如果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态度懈怠,做事不认真,学生们也会受其影响,学习上不认真,生活上懒散;如果高校辅导员的言行举止不恰当,对大学生起着消极的作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实现,需要发挥高校辅导员的榜样作用,做到以身作则。高校辅导员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地约束自己,处事认真、言行得体,规定学生们做到的必须自己先做到,保持对学生工作的负责态度,脚踏实地,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学生的信任,进而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高校辅导员的价值。

(三)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学生也是高校辅导必备的职业道德素质。高校辅导员要始保持对学生工作的热情,真心投入自己的工作中,要对自己的工作建立深厚的感情,更好地实现为大学生服务的宗旨。高校辅导员应当从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出发,去关心每一名学生,认真解决学生的问题和困难。在学业上,高校辅导员应当主动帮助,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其树立正确地学习态度;在思想上,高校辅导员要对有困难的同学进行积极开导和劝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在生活上,高校辅导员应当多与学生经行沟通交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措施。大学是学生们身心发展的重要场所,恰当的处理在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问题,正确地管理自己的情绪等方面,离不开高校辅导员的引导,因此高效辅导员要认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以服务学生为己任,热爱自己的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信念,扎实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当前高校辅导员职业道德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信念不坚定,缺乏奉献精神

高校辅导员的职业规划主要有两个方向,第一个是通过提高学历,实现从辅导员岗位向专职教师系列的转变,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第二个是通过优异的工作表现进入高校行政部门。很多人在进入高校辅导员的岗位后都会产生消极的心理,长期受这样思维的影响,很多高校辅导员的职业规划更倾向于第一个方向,失去了为学生服务的热情,把心思集中到了提高自己的学历上。同时在一些高校,部分院校领导对辅导员的关心不够,使得高校辅导员在学校的地位比较卑微,难以发挥高校辅导员育人的重要作用,长期下去难以形成稳定的高校辅导员队伍。

(二)面对烦琐的工作,许多高校辅导员承受很大压力

高校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比较全面和琐碎,基本涵盖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学生的一言一行,情绪的悲喜,都需要高校辅导员去了解和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很难用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去衡量高校辅导员的工作,面对突发事件、假期学生的安全等问题都需要随时解决。繁杂琐碎的工作和学生的安全问题等实际工作,许多高校辅导员承受了很大压力,许多高校辅导员产生了疲倦和懈怠,严重地打击了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热情。

(三)高校辅导员科研能力较差

由于平时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学生日常的事务,缺乏必要的精力和时间去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没有时间去思考学生的情感和思想等问题,长此以往导致许多高校辅导员在科研能力上表现得很差,甚至是没有科研能力。另外,很多高校在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上的政策不够明确,尽管国家已经允许高校辅导员可以转报教师职称,但是许多高校已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高校辅导员是行政岗位,不能参与教师岗位,面对这样的规定,很多高校辅导员放弃了发表科研论文,参与科研活动的机会,放低了对自身的要求,逐渐失去了进取的动力。

(四)高校辅导员队伍中存在道德价值取向发生偏差的现象

面对经济社会盛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盛行,很多高校辅导员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一味地追求物质利益,贪图金钱和物质享受。例如,接受学生给予的钱财换取部分同学的入党名额;对于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索要回报等现象。还有许多高校辅导员,追求流行的实用主义,始� 迎接一届新生,送走一届毕业生,循环往复,短期根本看不到回报,还不如来一些提高薪资待遇和发放福利等这样务实的回报。的确如此,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生,高校辅导员经受着很大的挑战,在自己的道德价值取向上呈现出了偏差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四、加强高校辅导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强化职业信念,培养职业道德情感

每位高校辅导员都要牢记自己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在于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高校辅导员应当通过道德教育、教师职业道德理论等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同时学习当前社会高校辅导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坚持用教师的职业道德信念来支配高校辅导员的思想和行动。开展职业道德理论的学习,能帮助高校辅导员确立正确的道德理想,树立高尚的道德人格,促进高校优秀辅导员的成长,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提高高校辅导员的专业化水平

高校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中所必需的能力和知识就是我们所讲的高校辅导员的专业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培养人的伟大工程,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高校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参与者,因此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严格选拔高水平,高层次的人才进入高校辅导员队伍中,给予他们最专业的知识培训和训练,这样培养的高校辅导员具有其他专业出身的辅导员所没有的专业知识和方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别于其他的教育工作,它与大学生的利益和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这项工作责任尤为重大,也就要求相关的从业者,也就是我们的高校辅导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专业化的水平和高超的工作能力。提高高校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以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高校辅导员职业规划发展体系

职业道德论文 15

第一,对法官应提出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其承担的职责强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再如一般公民可以自由出入歌厅、舞厅、酒吧等各种合法的娱乐场所,而法官出入这些场所应受到限制,不可丧失和降低法官的尊严。一般公民可以合法地兼职,法官的兼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总之,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司法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因此,应当制订《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提出比一般公民的职业道德更多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官特殊职业本身决定的。

第二,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反腐倡廉、公正司法的需要。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会议上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高级的根源。”[1]因此要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的廉洁公正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使法官做到为人表率、艰苦朴素、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高风亮节,无私才能无畏,公正才有权威。法官不仅要廉洁公正,而且在平时的举止言行、仪表仪容等方面都尽可能地体现的严谨端正、庄重严肃等形象。

第三,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落实法官惩戒、辞退等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首先必须要明确法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区分强制性的规则(mandatorystandards)和鼓励性的规则(aspirationalstandards),即一些行为是法官必须要做的,违反这些规则将产生具体的责任后果。而有一些行为准则是鼓励法官努力做的,但法官违反这些准则,不一定受到制裁。[2]例如要求法官的仪容仪表要庄重严肃、端正文雅,这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但法官违反这一准则不一定受到惩戒,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应尽可能鼓励法官达到� 总之,只有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才能具体落实法官的惩戒、辞退等制度。

二、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人

司法权的本质和存在的意义在于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必须保持居中的、公正的地位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如果法官可以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人,难免会接受当事人及其人的请客送礼,这不仅会导致司法的腐败,贿必然造成裁判不公。据此,我国法官法第30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人的请客送礼”,否则应受惩戒。

然而,从实践来看,法官法的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循,某些法官违反该规定,亦未受到应有的惩戒。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陈旧的审判方式仍然给法官私自会见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了机会。如根据传统的法院审判方式,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并举证,因此在开庭前,法官可以收集、调查证据为由而私自地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违反上述规则的惩戒程序(如申诉程序、受理机构等),因此该规则也很难适用,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极少数法院,某些法官不仅私自会见当事人,甚至与当事人及其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吃同住同行,简称为“三同”。对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曾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该现象并没有完全遏止,甚至在某些地方有发展的趋势,� [3]

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人的请客送礼,更不得与当事人实行“三同”,这是法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为了促使法官严格遵循这一准则,除了需要完善惩戒程序以外,必须要加快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改变原有的陈旧的审判方式,禁止法官在开庭前会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原则上也不应主动收集证据,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确有收集的必要,也必须在公开的场合、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才能会见当事人及其人。

法官绝不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不得应当事人及其律师、亲友的邀请出入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法官在任何时候,违反这一规定都应受到惩戒。当前,必须严格禁止“三同”行为。“三同”实际上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因为“有的人不仅仅满足于包吃、包住、包行,还要包看电影,包逛公园、包进舞厅,极个别人甚至带上家属,办案旅游,兼而得之……更有甚者,借‘三同’之机向当事人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滑进违法犯罪的泥潭”。[4]我认为,如果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与娱乐活动,甚至与一个当事人有“三同”行为,另一方面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主审法官有上述行为,则不仅有权要求对该法官予以惩戒,而且有权要求更换法官或者要求对该案进行重审,这是当事人根据公正的程序所应获得的权利。

三、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

为了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廉洁地行使审判权,各国法律都严格禁止法官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更不允许法官从事经商和投机性的买卖活动。如《西班牙法典》第404条规定,法官执行职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其辖区内从事一切投机买卖、商业活动或商业行为,违者应处以停止权利,并处以西币54元至2万5千元罚金。美国《司法行为守则》严格禁止法官以及司法外的盈利性活动,但法官可以从事有助于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的完善的兼职活动。我国法官法第30条也严格禁止法官“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4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作出这些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法官如果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必然会卷入各种利益关系之中,且极易受各种的诱惑和腐蚀,根本不可能保证司法的廉洁公正。

问题在于,对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应当作出准确的定义,我认为下列行为应将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商活动和炒股行为;担任公司和企业的股东、董事;兼任律师或法律顾问,从中获取报酬。

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或为当事人及其人提供职责以外的服务,从中获取报酬;法官一些担任某个企业和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应当主动提出辞去法官职务。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兼职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法官可以任教授,可以讲学、著书立说,从事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公益活动。

四、法官的行为必须检点

法官要判别是非、伸张公道、主持正义,如果自已行为不端正,如何判别他人的是非曲直呢?所以,行为检点,是社会对法官应提出的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行为不检点的人,根本不能担任法官。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历史上11位受弹劾的法官中,几乎一半受弹劾者是因为行为不检点。如参议院弹劾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塞谬尔·蔡司的理由之一是其经常在庭审中和庭后对当事人大发脾气。对联邦地区法官约翰·皮克林(JohnPlckering)弹劾的理由是“不当使用司法程序,行为不检点、酗酒”。法官要公正执法,具有权威性,必须在举止言行方面严谨端正、一举一动都要保持法官的尊严。受人敬重。为此,法官不得长期酗酒,甚至在开庭前酗酒,不得经常出入有损法官尊严的各种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哪怕是轻微的行为,不得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法官行为严重不检点,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尊严,因此,应受到惩戒,甚至应被清理出法官队伍。

五、法官的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法官利用职权徇私情,甚至滥用职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如涉及到与法官本人具有是利害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官都应当回避。回避制度乃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官进一步规定了任职回避制。根据该法第15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实行任职回避制,可以有效的防止各种裙带关系及派系争斗、相互倾轧的权力之争,有助于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为法官的清正廉洁的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我国法官法中仅规定了任职回避,而没有规定地区回避制。所谓地区回避,又称籍贯回避,是指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的任职地点应避开本籍。[5]由于中国几千年农业社会的传统习惯,导致人们的亲属观念,地域观念极为严重,尤其在广大农村,家族的,宗族的、本土的观点和意识十分浓厚。如果某人在某地出生长大,又在本地出任法官,难免与本地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熟悉本地环境和习惯,也可能对某些案件处理不无帮助,但由于各种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和亲密,加上乡土和地域意识的影响,难免使法官受人际关系的影响,难免办“关系案”、“人情案”。目前,执法环境较差,“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各方面的亲朋好友找上门来,法官作为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很难完全做到不为亲友说情所动,很难杜绝一切“说情风”。尤其是如果法官因受人情和亲情驱使,徇私枉法,出入人罪,则对社会的危害是严重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建立地区回避制,尽可能使本地的法官不在本地任职。同时应当实行法官是期交流和轮换制,以保障司法的廉洁公正。

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离开法院以后,在一定时期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人和辩护人,这也是回避制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推行。

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则一旦建立,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监督促该法则的实施。法官也应自觉地接受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监督,严格按照职业道德法则行为,维护司法的形象和信誉。

[注释]

[1]“从队伍建设抓起”,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2]参见StephenGillers,Regulationoflawyers,Little,BrownandCompany,1977.

[3]参见孙耀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审判体制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8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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