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下面是漂亮的编辑帮大家整编的卫生法学论文【优秀8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推进法制化进程
2、完成*年立法计划内的立法项目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3、协助卫生部做好《卫生法律文书规范指导手册》编写的有关工作。
4、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完善工作。
5、继续做好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落实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替代管理方式,规范保留项目的审批程序,逐步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制度。
6、加强对卫生执法活动的监督。继续加强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强化行政复议对卫生执法活动的监督。
7、加强卫生法制教育工作。举办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医疗机构领导的专题法制培训。
8、进一步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结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实践、存在问题和案例,举办行政执法案例研讨会,帮助基层解决执法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基层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开创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
1、对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研讨会等采取多种形式,讨论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改革的发展。
2、积极争取和完善改革的保障措施及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改革,推广韶关市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经验,力争今年第一季度完成县一级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3、珠江三角洲地区积极推广*、南海和中山等地镇一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经验,逐步完善农村卫生监督网络。
三、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农民身体健康。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落实农村公共卫生监督的各项任务,提高预防处理农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2、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乡镇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探索各级各类农村卫生监督的模式。
3、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合理安排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基础设施的建设,保证开展农村卫生监督执法的必要的经费。
4、加强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监督,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打击散布农村地区的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造假窝点。
四、加强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1、研究制定和完善卫生监督规范性文件,出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逐步形成监督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协调的机制。
2、按照《*省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和《*省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准则》的要求,加快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规范监督检验机构工作程序,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3、按照《*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省放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的受理、监督、审批、发放工作。
4、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考核,促进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5、大力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GMP和HACCP的实施,确保今年底保健食品行业全面实施GMP。积极转变卫生监督模式,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工作模式,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初步建成卫生质量的责任分担体系,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
6、召开全省卫生法制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的卫生法制监督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7、组织制定*年*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年度抽检任务,做好卫生监督抽检结果上报工作,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通报。
五、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1、加强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工作,有效控制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进一步落实《*省食物中毒处理暂行规定》、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控制我省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管理模式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模式等,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和和行业食物中毒多发现象。
2、以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为龙头,全面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继续做好食品打假、有毒有害化学品和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食堂和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省学生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以食品卫生监督和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组织学生集体用餐的专项检查,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4、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把好准入关。加强对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高风险的产品的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的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1、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要围绕“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责任”的*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主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组织晚会、竞赛、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进一步深入、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突出重点,深入用人单位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3、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规章的培训工作,对企业、卫生监督及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指导。
4、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5、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我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职业病防治制度。狠抓危害源头的控制,加强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三同时”监管,尽快建立这一监管机制。
6、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防治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防止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7、继续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放射源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并协调公安、环保部门加强对放射卫生安全的综合管理。
七、狠抓教育和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素质。
1、以《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2、结合综合执法的需要,加强卫生监督员综合执法知识的培训。
3、结合卫生监督模式转变的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HACCP等知识的培训。
4、组织有关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的培训工作。
5、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6、加强卫生监督行业学习教育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优质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行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及管理,形成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地抓好精神文明和行业作风建设。
八、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卫生监督信息化。
1、做好“*卫生监督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监督信息的网上传递和审批项目的网上查询工作。
2、做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新软件的运行工作,逐步实行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化管理。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药、兽药的管理,提高反恐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的能力。
1、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药、瘦肉精、老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有毒物品的追查,加强产供销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堵住非法制售剧毒物品的各种漏洞,从源头上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2、进一步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加强应急体系建设,适时组织应急演习,做到常备不懈。
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节日期间、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的卫生保障工作。
1、组织制定节日期间、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的卫生保障各种预案。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优化乙肝治疗方案真实评价治疗效果刘士敬,朱倩
最佳疗效的保证杨晓帆,宫剑滨,江时森,陈锐华
应用Markov模型进行临床决策分析的思考孙晓花,刘爱忠
2型糖尿病医疗后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系统论杨土保,孙振球
妇科内分泌疾病诊疗的从优选择王林,辛晓燕,郭照江
关于肿瘤专科诊疗最优化与过度医疗李刚,梁红娟,郭照江,闵婕,张,苏勤
部级继续医学教育“研究伦理”培训班现在开始报名
食管癌内镜技术最优化原则的思考李健,易会兴,王立东
“向癌症宣战”计划的经验教训李吉学,李燕杰,王立东
结核病的再燃和控制新策略王爽,郭晓明,邱淑文,刘凤芝
现代医学人文回归的学术性与现实性赵美娟
论护理学是医学中人文精神的主要承载者马翠云
医院门诊计算机就医流程中的人文思考谷颖成
现代医学科学和人文精神的统一与临床医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李宏宇,梁斌,李荣祝
心、脑科学与医学人道主义价值观兰礼吉
循证医学对医学不确定性的影响曹晓曼,刘秦
循证医学发展对临床医学科研人员的启示谢峻,陈大军,王琳
关于一稿两投问题的声明
正确理解和应用循证医学的思维方法段登志,段呈玉,滕毅山,张琼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学适宜技术的推广罗海彦,胡长林
“零缺陷”与医疗纠纷的防范朱少铭,周娟
纳米细菌与冠心病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尹倪,陈胜喜
β受体阻滞剂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思考王新华,刘恒,龚晓会
慢性心力衰竭与β受体阻滞剂任延平,吕卓人
视网膜手术的发展与思考杨咏梅,吴欣怡
近视眼治疗史的回顾与思考王华,刘双珍
胰肾联合移植的伦理透视陈新华,郑树森,施卫星
生殖细胞基因增强技术的伦理争议与对策姜力骏
肤纹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张海国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中的哲学思考肖毅,张东华,刘文励
现代移植医学与再生医学的差异和互补高昱,高铭仁
法制环境下的现代医学——一个必须面对的新问题王琼书,李灵杰,宋华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医疗行业的影响及医疗行业的对策温宇英,丁乾
社会实践在卫生法教学中的应用翁开源
中医要有自己的金标准彭坚,吴兴旺
中医药研究的“复杂性”辨析——兼谈证候研究的思路程伟
中医学的传统优势与现展的思考丁建中,张六通
试析弗兰克尔的意义治疗理论贾林祥
从对人性的关注看心理疗法的整合趋势杨文辉,姚树桥,贺达仁
新形势下的危机干预:2001年“9.11”事件后的新泽西MaureenM.Underwood,JohnKalafat,辛晶
也谈手术速度刘泉开
模棱两可的“准生命”——一把并不好使的剃刀樊嘉禄,刘燕
数字化医院下的科研管理刘树雷;
提高医药伦理审查质量、促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许嘉齐;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伦理委员会SOP解读沈铭贤;胡庆澧;丘祥兴;
临床研究中的受试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茅益民;
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问题金丕焕;
北京地区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现状的调查分析吴晓瑞;李义庭;赵学志;罗艳侠;
伦理委员会继续培训项目和质量管理伍蓉;刘海涛;邹和建;
农村地区PLWHA心理支持项目研究江启成;方桂霞;李佳;李珅;
农村艾滋病人心理支持典型案例分析方桂霞;江启成;杨善发;
HIV母婴传播防治中的现存问题和对策高艳纳;王红红;
河南省农村地区艾滋病卫生服务系统反应性分析魏俊涛;朱伟;吴昊;赵晓媛;张传排;
医学人文精神缺失的认识根源李振良;李肖峰;
论医疗行为中的职业冷漠与人文关怀许小凤;惠礽华;
论新戒毒模式的人文内涵罗涛;郝伟;邓奇坚;
我国公立医院治理机制改革模式及效果研究赵明;马进;
我国公立医院产权改革探析王小丽;
我国医院公益性淡化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孔祥金;李贞玉;
各国医疗鉴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邱实;邓世雄;
论对患者自主决策权的限制蔡昱;
略论禅与心理治疗相关的几个主题朱浩;朱蕾;
禅宗牧牛图对现代心理治疗技术的启示程志立;张其成;
基于正念禅修的心理疗法述评余青云;张海钟;
中药药性理论的哲学诠析王磊;彭劲松;杨云松;
关于耳穴的认识过程边慧;周文琪;
浅淡《周易》与《黄帝内经》中的象数思维高立珍;孟彪;
《黄帝内经》养生思想探析何颖;
创新、奉献精神与医学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黄正接;罗琪;张亚强;胡咏晖;
现代医学发展对中西医结合教学的影响王炜;张艳萍;朱虹;
临床医学科研人才培养的实践范式研究王彬;郭启勇;周文颖;
助产士与中国近代的分娩卫生赵婧;
论日本汉方医学古方派的崛起杨晶鑫;
人是目的——《医学与哲学》杂志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医学人文的合作与实践兰礼吉;李琰;
《医学与哲学》引领我们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王洪奇;
追寻心理问题的社会根源——评《社会角色与心理健康》胡志海;
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运作——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刘闵;
第九次亚洲生命伦理学大会论文摘要选译(Ⅲ)王延光;冯超;
医学整合:增进国民健康的必由之路——在首届医学发展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尹力;
以人为本全面推进医学整合——在医学发展高峰论坛上的讲话吴启迪;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医学发展高峰论坛北京共识
“医学发展高峰论坛”新闻稿
中国人口健康转型与医学整合饶克勤;
中国医改进程中的慢性病预防控制杨功焕;
医学整合:我国医改目标实现的关键李立明;
医学整合的境界、胸怀和志气陆广莘;
论医疗实践中的人文关怀凌锋;
论医学的人本体及其文化内核耿拔群;范群;
语义结构理论与临床推理邓云龙;袁道瑞;杨帆;潘辰;田勇泉;
抗原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胡涛;刘希伟;付强;张海霞;
论医患沟通中医生的语言沟通技能谢保群;
基于语料库的医生第一人称复数指示语研究杨石乔;
社会学视角下的“医学迈向社会”周业勤;
和谐医患关系中医生的言语礼貌策略分析宋振芹;
一项创新性微创手术的伦理争议黄瑾;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的伦理学思考周晓军;李雪梅;
肺结核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杨健;刘颖;宋文质;
性病诊治中医疗告知的伦理学因素探讨蒋明华;
抑郁症:一种进化心理学的视角刘歌;赵山明;
抑郁自我图式研究范式进展陈聪;
进食障碍亚临床状态的概念及诊断陆晓花;张宁;
辩证行为疗法的回顾与前瞻舒姝;刘将;
临床医师成才规律的调查与分析袁蕙芸;李享;周莹;程华丰;范关荣;
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教学改革的重塑与推进峗怡;贺加;
人体形态学教学中的哲学思维——以组织胚胎学为例胡军;宫琳琳;王效军;宋阳;杨佩满;
通向斯德哥尔摩的“七彩拼图”——诺贝尔医学奖得主的成功法则田文泽;
RNA酶的发现与启示翁屹;刘锐;
卫生法学论文状况研究报告——《医学与哲学》对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独特贡献姜柏生;任元鹏;
《医学与哲学》载我学海泛舟三十年高也陶;
挚友师长同行事业命运与共——情寄《医学与哲学》30年庆徐维廉;
第九次亚洲生命伦理学大会论文摘要选译(Ⅰ)冯超;
众多媒体关注首届医学发展高峰论坛高度评价会议丰硕成果杨阳;
抓住机遇,锐意进取,期盼更多的学术大师在纪念《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30周年暨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冯长根;
聚焦医学理念关注现实为繁荣医学与人文贡献力量在纪念《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30周年暨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30周年大会上的报告杜治政;
在东西方交流与合作中促进医学创新在纪念《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30周年暨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彭瑞聪;
为病人提供适度和可及的技术服务在纪念《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30周年暨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胡大一;
一定给予《医学与哲学》更多的支持在纪念《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30周年暨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唐建武;
中国医学哲学30年刘虹;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医学整合与伦理重构——祝贺《医学与哲学》创刊三十周年范瑞平;
三十而立,走向成熟——一本杂志倡导着与医学有关的另一种生活程伟;
写在《医学与哲学》办刊30周年之际李中琳;
干细胞研究与应用中伦理问题的再调查:结果与建议丘祥兴;胡庆澧;沈铭贤;田一飞;王一飞;
2010年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研讨会及中美生命伦理学暑期研讨班通知
中国临床遗传学检测的伦理问题陈瑛;钱吉;李红;
论家系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王利红;陈晓阳;杨同卫;
“柔性支架”——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医患危机曲玉波;
“关系就医”现象的调查与分析屈英和;田毅鹏;周同梅;
医疗团队视角下新型医护关系的构建于红典;夏保京;谢鹏;
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工作乐趣压力的研究黄丹华;纪泽泉;余天浩;凌莉;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卫生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庞大,涉及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务管理、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基础理论知识在卫生领域内的应用,课程考查非常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内外的卫生领域实际本文由收集整理情况,要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门课程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同时需要教师不断探索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卫生经济学的兴趣,启发学生思考。
目前,我国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新医改三年,改革进入深水区,很多深层次的矛盾体现出来。目前我国新医改的现实情况,给卫生经济学教学带来了影响。
1 新医改对卫生经济学教学的影响
(1)大量新医改实践为卫生经济学教学提供了教学素材。新医改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改革路径,卫生改革案例频现。这些做法为卫生经济学教学提供了大量案例,利于学生理解基础理论知识。虽然目前很难对改革进行评价,但利于学生直观感受,启发思考。
(2)新医改案例对学生的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医改实施以来,卫生政策的频率前所未有,改革的方式方法各不相同,甚至不同地区改革的思路大相径庭。这些纷繁复杂的现状需要学生有很强的深入分析能力,分析改革措施的原因和动机,才能真正应用好卫生经济学基础理论。
(3)新医改给卫生经济学基础理论理解带来了挑战。卫生经济学从国外传入,目前很多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国外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各国的卫生状况、卫生改革差别很大,国外的基础理论在中国的应用范围受到局限,需要根据中国现实的需要研究实际问题的方法。学生在学习课本的基本理论知识时,由于学习背景不同,结合我国实际会对基础理论产生一些疑问,更需要在教学中分析差异,让学生能力理解并更好应用基础理论。
2 卫生经济学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采取口述加板书或幻灯片的形式,向学生传授基本理论和观点。这种方式理论性强,易于教师系统讲授,但结合对学生的教学效果调查,存在一定缺陷。
(1)理论性强,学生不易理解。卫生经济学分析建立在其他学科庞大的理论系统上,学生对以前的知识掌握不牢固或有遗忘,学习效果差异很大。在教学中,教师不得不花费很多时间在理论知识的介绍上。这种纯理论的讲解抽象乏味,课程知识点非常多,学生更多扮演接受知识的角色,没有深入思考、主动研究,对知识的理解不透彻,影响他们利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2)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缺乏思考。卫生经济学理论知识点多,单一的老师讲授的教学模式,让课堂气氛非常沉闷,学生觉得学习过程很乏味,无法吸引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卫生经济学的教学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利用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单一教学模式下,学生不能理解学习的目的和以往学科的差别,不愿意深入思考。
(3)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卫生系统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学生综合各方面因素深入分析。在缺乏自身思考的情况下,学生面对案例,找不到分析的思路,缺乏系统归纳、综合思考的能力,大部分无法处理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达不到卫生经济学教学目的。
3 改进卫生经济学教学方法
卫生经济学需要与实践相结合,我国正在大力进行卫生系统改革,为卫生经济学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素材,更要求学生学习时积极思考,因此,教学方式需要随时改进,以引导学生自主思考为主。
3.1 培养学习兴趣
在校大学生与卫生系统接触较少,对卫生经济学的知识点缺乏兴趣。上课之前,首先需要让学生了解学习卫生经济学的意义,学生反感简单的说教学习意义。在开始学习知识点前,通过一些学生感兴趣的事件或案例切入,例如社会广泛关注的医患矛盾、食品安全、药价高等事件,吸引学生,并简单用卫生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可以让学生直观地感觉到卫生经济学的作用,利于他们明确今后学习的方向和目的。
3.2 案例教学,启发思考
卫生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需要和实际相结合,特别是卫生系统的运行状况结合讲授,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全面回顾、系统思考所学过的理论知识。
老师将报刊、杂志、网络中的热点事件和问题整理修改成为课堂素材,设计课堂案例讨论、设计案例问题,让学生按小组在课下准备,收集资料,整理观点,课堂上各抒己见,课堂上讨论观点冲突更能产生思考的火花,同时又活跃了课堂气氛。
3.3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目前高校都建立了较好的多媒体教学环境,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减少单一文字表述的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技术,以多种形式向学生展示,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以往以文字板书和教师讲授的单一模式,对学生的刺激点不够,在多媒体课件中引入声音、视频等效果,促进学生提高课堂注意力。多媒体课件的信息量可以远远多于教师板书,在有限的时间内可以给以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大量的信息。
本科学生没有工作经验,与社会接触太少,卫生系统的一些现状离他们日常生活较远,不能体会和理解一些具体问题,多媒体课件可以向学生展示卫生领域中的现实状况,让他们有直观感受。
3.4 角色扮演,引导学生思考
在分析卫生领域的具体问题时,会有很多相关因素的影响,政策设计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学生往往会想得比较简单,倾向于简单分辨是非,因此,引导学生分角色思考可以抽丝剥茧,让学生对问题分析得更深刻,不同的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在课堂上交流观点,产生思辨,更利于学生理解和认识卫生经济学基本理论。这种换位思考,更让学生明白了问题分析和政策设计的难度,不再单纯提出一些“大、空”的建议和观点。
重新构思的基础,认为卫生法在职能、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作为独立的卫生法
法律部门难以成立,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以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综合的卫生法学学科。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一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 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就属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或某类法律能否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还要考虑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特的职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为划分标准
还是不够。以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
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
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
为划分标准。 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部门往往采取多种
调整方法,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调整;
同一种调整方法既可为不同法律部门所采取。也可以
用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3.同类立法数量。划分法律部门还要考虑同类法
律法规的数量.数量不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要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
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特别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法
律又特别少。
二、关于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立论的不足
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在卫生法学
界观点也未统一。但从现有的卫生法教材看,绝大多
数的教材都持肯定态度。也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
述,但在这些论文、论著中对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层面上。即仅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为什么是独
立的法律部门则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而不予论述
和说理。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还是基本上可以总结出
主张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主要理由:(1)卫生法有
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以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
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
的特点.涉及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
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
的:【3](2)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门一样.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单一而采取单一的调整方
法和调节手段.其既有纵向的调整方法也采取横向的
调整方法; (3)随着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卫生立
法已获得了很大发展。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已制
定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
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卫生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我们认为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
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即在划分法律部门
时应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则可以考虑将其划
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经济法之所以是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因为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
职能.这种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和政
府双重缺陷所必要的。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职能:而经济法也正是为弥补现有法律在解决市
场失灵方面的不足而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到卫生法,
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
职能和作用。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门由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调
整。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卫
生行政管理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国家对生物医学
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可以纳入到行政法的
范围内。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说某一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调
整对象就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
都调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某类法律规范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要看它们是否具
有共同的调整对象。还要看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会为其他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囊括。因此,对于卫生法是不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卫生法以卫生
关系为调整对象就认为卫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
样明显缺乏说服力。例如。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交易关系. 即以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为调整对
象。但我们不能说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具有独立性,其总体上
可以分为两大块: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
这两大块分别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卫
生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具有独立性。尤为重要的是我们
不能认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而得出它们应划分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结论,
否则如此推理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既调整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
理关系。也调整行政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服务关
系。还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关系。可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
性.它既调整纵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
消费关系。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该法是独立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门。实际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多种
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 即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我们之所以说医患关系法和卫
生行政管理法分别是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乃在
于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确实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
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现代立法内容日趋复杂.
往往一个立法主题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单一的调整方法.否则难以适应
现代立法的需要。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我们一般将具有
独特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制裁方式、法律责任等。但调整方法在法律部门划
分中只具有相对意义,尤其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些法
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众多而认为其应该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关键是该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门所不具有的。综观卫生法的调整方法不外乎纵向
调整方法和横向调整方法的结合,但随着围绕一个立
法主题的综合性立法的兴起.这种调整方法在众多立
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经济立法。因此,纯粹根据某
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多样性就认为其属于独立法律
部门的立论是缺乏依据的.否则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
性立法的出现.在法律体系内将会涌现多少个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别纳入其他法律
部门的调整范围内.其法律法规也分别从属于其他法
律部门。
三、对卫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关于卫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受传统法学学科理论的影响,在构建某一学
科的理论体系和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习惯性地
将其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学者们为了
论证该学科的独立性往往不惜代价、费尽心机寻求各
种论据去证明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论证学科独立性的
一条捷径— — 既然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那么以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是独
立的啦!但这种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们置客观实际
不顾而去刻意地划分法律部门,从而脱离实际需要划
分出形形的所谓的“新”的法律部门,而这明显脱
离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初衷和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实现法律
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从
实际出发,不应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抢占某一
学科的“势力范围”。如此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合
理构建,也不利于学科间的分工与合作。
卫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卫生法是否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卫生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独立
性,卫生法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陷入了以上法
学研究中的误区。卫生法学者们为了强调卫生法学的
学科独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
式— — 试图以论证卫生法的独立性来证明卫生法学
的学科独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支
撑,在论证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时,学者们显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笔带过,要么语焉不详,即
使有所论证也不够充分,往往简单地套用法律部门划
分的形式标准分别予以论述。
法律部门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同时我们认为
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会影响
以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发展.也并不会
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该学科的独立性。同样.卫生法
是否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不决定卫生法学学科
的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卫生法学的发展。理论和实践
中.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相互混淆.使我们在理论研究
中产生这样的误解: 如果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学也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卫生法”这一术语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卫
生法律法规;二是指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
卫生法学。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并不作
区分.尤其是我们习惯性地将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
但严格说,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
生法仅仅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制订的与卫生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属于规范
性法律文件:而卫生法学属于一门学科,它是以卫生
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卫生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卫
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卫生立法就缺乏
理论基石和前瞻性;同样,脱离其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学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础和依托。但两者又保持相对的
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卫生法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
部门.也并不会从根本制约卫生法学的发展,卫生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决定卫生法学在法学
学科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卫生法不属于独立的法
律部门.但并不影响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
存在。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1]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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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文显.法理学[m]e京:法律出版社,20__.(80)
[3] 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 .医
学与哲学,20__,(4】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
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
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外,其他动物卫生许可均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执业兽医注册、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进口等的审批、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许可,等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即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许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审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审批等。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三、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 《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250-02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
王梅红,女,法律硕士,教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刑事法学。
《卫生统计学》是使用数理统计原理和方法以及概率论收集―整理―分析医学资料的一门学科,它的特点是应用性广、实用性强。随着医学研究的发展,为了满足医学研究的需要,在目前的医学院校中,医学统计学成为了一门必修课。但是因为这门课程涉及到了抽象的概念、复杂的数学公式,对于医学生来说学习起来的困难性比较高。所以,探讨《卫生统计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对《卫生统计学》有效教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卫生统计学》的课程特点
《卫生统计学》是利用统计学的原理对人群健康问题进行解决的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卫生统计学》的课程特点就是概念抽象、理论深奥、数据枯燥。在学习的过程中又和《医学统计学》有所不同,学习的重点不是公式的推导和证明;同时,又不同于医学学科的学习,学习的重点也不在于记忆和背诵,而是需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进行深入的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实践,所以《卫生统计学》又具有了逻辑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1]。
2 《卫生统计学》的教学现状
2.1 定位不明确
《卫生统计学》在教学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和《医学统计学》交叉的现象。《卫生统计学》以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为基础,将其运用在公共卫生领域,比较侧重公共卫生学的社会性;《医学统计学》侧重的是医学的生物性。所以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目前在医学院校的教学中,两者的区别并不是很大。《卫生统计学》和《医学统计学》的区分不明主要体现在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教材编写等方面,比如,有的医学院校为《卫生统计学》专设了教学部门,但是这个部门开展的工作却是编写医学统计学的教材,进行医学统计学的教学;甚至有的医学院校虽然设立了《卫生统计学》的硕士点,却进行的是医学统计学的考试。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两者也经常被混为一谈。这样的情况给《卫生统计学》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
2.2 教学重点不合理
第一,《卫生统计学》的教学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统计学基础,其中涉及到的知识是数据资料描述、统计和分析,推断统计分析,相关回归分析,调查设计等;另一方面是专业知识,其中涉及到的内容是横断面研究资料统计分析,病例对照研究分析、队列研究的分析和设计、生存分析、寿命表和Meta分析。目前,在很多医学院校的教学中,教学的重点依然集中在基础知识的学习方面,对于专业性知识部分涉及的内容非常少,甚至卫生统计调查方法、卫生统计制度等很多内容都没有在现行的《卫生统计学》中涉及。这种情况给《卫生统计学》课程的普及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第二,《卫生统计学》在教学过程中,医学院校的教学重点普遍是基本原理的介绍和具体公式的推导,没有完善的培养学生统计思维的内容。统计思维对于《卫生统计学》的学习来说非常重要,它是一种透过数据就能对现象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方法。在《卫生统计学》的教学中,忽视了对统计思维的培养,对《卫生统计学》教学的发展会产生非常不利的作用。
2.3 缺乏电脑实验课程
《卫生统计学》课程的应用性很强,为了保证课堂效果,在讲授理论的同时,还要和电脑实验相结合,通过具体软件将抽象性比较强的统计学概念转变为直观的数据结果或者是形象生动的图形,可以在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但是,目前在大部分的医学院校中,因为资金和课时的问题,还没有开设电脑实验课程,影响了《卫生统计学》的教学效果[3]。
2.4 教学形式过于单一
目前,在大多数的医学院校中,在教学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过于强调单一统计方法的学习,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卫生统计学》知识的实践应用,导致学生在遇到统计学问题的时候,不能运用统计学的相关知识对其进行解决,影响了《卫生统计学》的教学效果。
3 《卫生统计学》的教学模式
为了改变上述问题,就需要对《卫生统计学》的教学模式进行探讨。在《卫生统计学》的教学过程中,使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通过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教学、小组交流互动式教学、基于问题教学法等方法来改善《卫生统计学》的教学效果。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指的是在《卫生统计学》的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通过案例为学生设计某种情境,引导学生调动自己的理论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解决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注重实践,具有很强的能动性、创造性、仿真性,能够很好的将启发式教学、民主式教学和参与式教学融为一体。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实现《卫生统计学》的教学目的[4]。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流程如下。
第一,准备教学案例。在课程开始之前,要严格执行集体备课制度,以教学大纲为基础,结合具体的教材内容,融合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工作实践,根据以上内容精心选取案例,对案例进行实际的分析,保证案例符合教学设计,符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保证选择的案例在学生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第二,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运用案例进行教学,需要按照以下的流程来进行:案例介绍―提出问题―学生讨论―教师评价和分析―问题解决的实际应用方法。具体的应用步骤如下:首先,在课程开始时教师引入案例,通过案例引发学生的思考,让学生对案例所反映的知识有一个明确的了解;然后,在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之后,教师要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讨论的方式可以是小组讨论,也可以是集体辩论,还可以是个人发言;最后,教师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客观的点评,对讨论过程中的错误点和错误原因进行分析,然后对讨论过程中不准确、不完整的方面给予指正。
3.2 基于问题教学法
基于问题教学法(PBL)的应用核心是“问题”,应用流程是:提出问题―收集资料―建立假设―论证假设―总结。这种教学法实施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学生捕捉、整合、判断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质疑能力[5]。基于问题教学法的具体应用流程如下:
第一,理论的讲授。应用基于问题法进行教学,在教学的过程中,将教学的内容和各个章节的内容相结合,然后结合案例教学法,通过在教学的过程中引入案例,从而引出问题,然后将处理问题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思路运用到教学的过程中。
第二,问题的确定。在理论讲授完成之后,授课老师根据授课的内容,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或者在文献中曾经出现的统计问题,来确定学生的具体问题,在确定问题的过程中还要对学生的学习任务和学习目标进行明确。
第三,讨论学习。教师在提出问题之后,要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然后由学习小组来收集解决问题需要用到的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学习小组可以针对文献中的不足之处和教师或者同学进行交流分析,或者还可以对如何实现课堂效果的改进进行讨论,对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汇报。
第四,总结评定。教师针对学生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给出具体的建议,同时要对各个小组的讨论报告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定。评定的方式可以有三种,分别是:学生互相评价、小组自我评价和教师评价。
通过基于问题教学法的实施,可以通过问题的设置来引导学生的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让学生在收集资料和小组合作的过程中丰富自己的知识系统,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3.3 实验教学法
实验教学法就是在《卫生统计学》的理论教学中,运用计算机的相关软件来训练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很多医学院校的《卫生统计学》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相关的计算和检验问题时,大都是通过计算器来完成的。计算器在《卫生统计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不仅增加了计算量,导致计算过程繁琐,而且还会浪费大量的课程时间,导致在《卫生统计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主动性难以得到发挥[6]。实验教学法的应用因为涉及到配套设施的购买问题和相关课时的安排问题,所以要循序渐进的来实现。
首先,实验教学的应用可以从预防医学专业开始,在进行实验课的教学过程中,针对其部分内容可以使用实验教学的方法来进行教学。比如在学习方差分析的时候,因为这部分内容涉及的公式比较多,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如果应用计算器进行教学,在教学的过程中在计算方面会浪费过多的时间。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进电脑教学,将方差分析时需要的数据,比如:SS处理、SS总、SS区组、SS误差等,通过幻灯片对学生进行讲授,让学生以这些数据为基础对其进行方差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卫生统计学》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节约部分实验课课时,并且在教学的过程中还可以向学生介绍相关软件的操作和使用,可以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3.4 搭建非实时课堂学习平台
因为《卫生统计学》的内容非常抽象、实践性非常强,通过上述方法进行教学可以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因为教学课时有限,仅仅通过课堂教学时间,学生很难取得很好的学习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搭建非实时课堂学习平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生在实时课堂中可以对课程的难点、重点进行学习,在非实时课堂平台中,通过网上课程辅导、网上讨论、课件练习、网上作业、资料查找、网上论文指导、期末复习等环节,可以很好的实现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可以灵活学生的学习时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促进《卫生统计学》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