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论文
l电子商务的现状及趋势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计算机传递和处理一些商业信息。电子交易以一种电子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被企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的主体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它是利用计算机可识别的信号,在标准的商业交易(定货、发货、装运)中使用的电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电子方式加快商业交易,提高商业过程和效率。但使用电子交换系统的费用相当昂贵,而且还需要充分信任的商业环境。这就限制了EDI的广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业使用,中小型企业几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和消费者尝试通过INTERNET来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环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EDI相比,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效率更高,形式更多,发展更快,并能吸引更多的用户来使用。一方面,大企业将每种EDI报文开发或购买相应的表单,改造成适于自己的译文,放在网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费者只需与INTERNET连接,就可以通过E- MAIL来发送接收EDI数据或使用网页上的电子表格形式来定货。低廉而又能提供远程服务的INTERNET取代了昂贵且具有局限性的VAN.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加快了国际贸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产生了新的交易类型和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现在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泛指利用电子手段来经商,组织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一消费者间的互动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领域,所以对屯子商务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着其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
(1)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商务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讯媒介,就象是开放交互的杂志、电视或电话。作为有效的通讯网络,INTERNET可用来实现销售、广告、订货和顾客服务的功能。这种层面上的电子商务,是增加业务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组织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产品发展的竞争优势和R&D,以及自动化采购、EDI、销售信息和其他组织间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里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在虚拟市场上的公司,规模并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户。消费者可以在整个因特网上收寻产品信息、比较价格,可以借助搜索服务尽量有效地搜寻信息,以低代价获得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实际上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买方可以通过完整信息获得收益,而卖方同样也可获得收益。电子传输通常会留下消费者需求或偏好的记录,通过提炼的需求信息可减少因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增加产品的多样性,用户因此得到满足他们口味的定制化产品。这会使消费者获得他们愿意支付的更高价格,从而增强销售商的市场控制力。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贸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了解商品价格、质量甚至商店的地点都是需要成本的,买卖双方只能获得有限的需求和产品质量信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买卖双方都变得信息灵通。
这就是人们通常认识的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前,他们之间会有很多的互动影响。一种广泛的电子商务概念把这种影响也包括进去了。多年来计算机公司把消费者服务和产品广告进行整理并发往因特网,并且公司逐渐转向因特网广告和营销。提供电子版目录购物的电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产品和订货,从而舍弃了传统的纸张和电话购物。致力于利用因特网从事商务的团体,如商业网和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已上网的原因而鼓励电子化经商。此时,电子商务仅仅作为一种通讯网络,传播各种信息。
(2)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几年前,人们还在预言因特网在未来对我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描述通过计算机购物的世界,现在许多设想已经变成现实。今天电子商务已涉及到诸多领域,通过在因特网上设立一系列的虚拟商店,从事从日常用品到汽车等有形商品的销售。例如亚马逊书店已在全球销售了数以百万计的书籍。对于这样的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已经变成了一种用以增加销售收入的催化剂。
当因特网开始流行的时候,许多公司都创建了网页,开始与消费者直接接触。逐渐地,商家不再只是一个地点,因为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个地点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网上的公司将成为一个分散式公司或一个虚拟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随时完成。既然物理距离不再是商业交易的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更象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对于虚拟公司,―个大有希望的电子商务应用方案就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内、企业间的交互作用。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成本,增加了销售收入。
(3)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就是销售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影碟以及包含在书籍、杂志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网出现之前,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销售,即使是软件也是一种数字化信息的编辑,通常以光碟或软盘的有形形式进行销售。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机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让销售商将这些无形商品传递到用户手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商业是从传统商业领域发展而来,需要通讯基础设施、电子支付系统、有关版权和销售税的法律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的进一步发展。它不是电子化地从事与以前相同的商业活动,而是需要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过程,以便利用多媒体产业的先进技术。
尽管在因特网上销售实物产品是许多在线商店的主要目标,但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或改善服务、扩大市场份额才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创造性的想法可以使许多实物产品和过程转变为数字产品。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被视为新产品,是一种可以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来传播的知识产品。但信息不是唯一可数字化的产品,许多实物产品加装用于监控的电子界面以后也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如电子货币和各种形式的财务工具与安全系统,甚至市场过程也可以数字化。可以数字化的产品主要有:信息和娱乐产品,包括纸上信息产品、产品信息、图形图像、音频和视频产品;象征性符号,如各种有价证券5过程和服务,诸如电子消费、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和其他交互式服务。
全球电子商务,在去年经历了。com公司的重重迷雾和美国纳斯达克股市的无情震荡之后,人们开始反思电子商务。而我国电子商务才刚刚起步。它是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以国家金字工程为代表,以外经贸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由以前的“电子商务不必盈利”的盲目投资,到现在逐步认同雅宝发出的“收益为王”的呐喊。
与电子商务关系最直接的是网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由于目前信息传输速度和在线支付系统等基本问题还没有解决;我国的物流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只是从事运输、仓储或货物
代理业务。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无法便利地实现网上支付和物流配送;而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仅占电子商务交易货物的一小部分。但随着技术和法律问题的解决,在真正的信息时代,INTERNET上积累并链接起来的大量知识将成为可交换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将开拓更广泛的市场,形成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过程。
2享有知识产权的信息或服务将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主要产品
一个市场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产品和过程。市场主体是指买方、卖方、中介和其他团体。产品是供交换的货物。过程则是完成交易的活动,包括产品选择、生产、市场销售、查询、订货、支付、发货和消费。这三个部分的任何一些因素通过INTERNET完成,都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对 INTERNET介入的不同程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层次。而对INTERNET的介入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且还受制于交易财产的种类。对于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部分过程实现了数字化,但其产品由于是有形的,也就无法实现数字化,必须有相应的物流配送系统。而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将这三个部分全部数字化,生产、发货、支付和消费都是在线上发生。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过程,被称为“全数字商业”。因此,数字产品与有形产品相比,具有适于电子商务的更多优势。
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量问题。质量是产品的保障,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市场的崩溃。对于有形产品,消费者不是简单的看图片或读说明,而是希望仔细地查看甚至亲身一试。电子商务由于缺乏适当地检验质量的方法,商机可能仅存在于那些质量已被顾客了解或可以通过网络了解的商品中。而对于数字产品来说,质量几乎是相同的。数字技术使得数字产品可以完美的复制,而不存在质量上的差别。这就使得人们在通过电子商务购买数字产品时,不至于因为质量问题而望而却步。二是交付方式。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必须具有完备的物流配送系统。目前我国许多电子商务公司只能借助一些速递公司的力量,或自己组织配送队伍,导致流通成本提高。这就是为什么电子商务开始步入低谷。缺乏完整的物流配送系统,使得消费者在享受方便高效的同时,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这是限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数字产品则改变了传统的物流方式,产品的交付直接可以在网上完成,回避了困绕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问题。消费者既可以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方便快捷,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应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
从现有技术来看,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只有信息、娱乐产品、象征性符号、过程以及服务。从信息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就是信息资源的产权,是法律授予信息所有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禁止他人因复制这些信息而获利。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数字产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现在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只占电子商务的一小部分,但合适的电子交付系统将会引发数字产品爆炸性的增长。获得知识产权的信息,将转化为数字产品,为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市场。
3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产品具有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难以管理与保护的特征。数字产品的三个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坏性、可变性和可复制性。不可破坏性,是指数字产品不可能磨损,一经创生,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尽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寿命很长,如汽车、住房被人们称为耐用商品;但还是可以被用坏,最初的。产品质量差异会因为消费者的使用而变得更加明显。而数字产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频繁,其质量不会下降。数字产品经久耐用,使得生产商不得不同自己已卖出的商品竞争。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只可能购买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又转让给他人使用。可变性,就是指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数字文件一旦被下载,就很难控制用户对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有意、故意还是欺诈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可复制性,使得任何数字产品都能够丝毫不差的复制。
这些特征就产生一个问题:数字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买方在获得耐用的数字产品以后,可能转让或出租自己已买的产品;用户可能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数字产品。这将对数字产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威胁,除非销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顾客的转让行为和用户复制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盈利动机驱动的副产品,其核心在于授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任何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都可能进入公用领域,成为公知、公用信息,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有市场份额的企业战略,都可能丧失市场。数字产品的价值在于其可以被方便地复制、存储和传输。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资以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生产商连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话,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或产品干脆退出市场。这意味着,数字产品价格一旦确定,固定成本就决定了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销售量。因此,保护数字产品的核心在于防止数字产品的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
针对数字产品的上述三个特征,世界各国开始修改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通过了《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一种新型权利――传播权,以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可复制性带来的问题。著作权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可以控制数字产品的内容,解决可变形问题。唯独不可破坏性导致的耐用性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法还很难解决。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只能借助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转手销售或通过商业行为改变耐用性。
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例如,我国不承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这使得我国软件盗版市场非常“繁荣”。如果通过电子商务来销售软件,其复制、转手销售或盗版将更加严重。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探寻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学院姓名学号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逐渐成为当今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0引言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近些年,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根据实际需要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性。比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或个人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弱。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
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1.4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规章制度。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大量存在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前我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配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
1.5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力的执法。实际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使得侵权纠纷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1.6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有着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
2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以为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2.1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在发达国家,知
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发表论文等方式处理。同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
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建议及对策
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来帮助解决疑难案件。
第三,政府应加速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
3.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运营的投入,建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确保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懂专业的高素质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
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作提供指导。同时企业也要与政府、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加强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4、结束语
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目的,最终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J].中外管理导报,2002.
[2]薄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科学与管理,2003.
[3]顾永东。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措施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摘要: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一项尤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人们的合法效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做好保护产业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实力。随着我国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产业也受到了人们密切关注,应注重其有关保护与发展工作。基于此,本文结合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茶文化产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1概述茶文化产业内涵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分析我国茶叶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3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4.2运用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高效保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4.4知识产权保护茶文化产业的具体运用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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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报记者周静,黄蔚沈仕卫实习生刘姝。打造品牌引领的民族文化产业集群[N].贵州日报,20xx-10-28(009).
作者:张真真 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环境下,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利器。本文主要从企业管理角度分析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指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要义。
关键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
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20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
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壮大。这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他们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战略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外围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尤建新、雷星辉等著,《管理学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
4.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 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处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企业和科研院所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医药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企业要想在不断发展的医药行业中不断壮大,必须研究知识产权问题。须知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当前药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发展进程中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本文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谈起,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入手介绍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随后详述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种保护形式的现状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民族文化极其丰富的国家。中药知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经验积累的智力成果,即使在科学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独特的优势依然存在,毒副作用少,开发成本低价值高,是治疗诸多令西医束手无策的疾病如老年病、慢性病、恶性肿瘤等的妙药良方。如今西方国家面临着巨额的医疗开支,日益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以及从化学合成物中开发新药的困难加大的问题,中药日益成为西方制药产业的研发焦点。但是中药业在“回归自然”浪潮中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对中药知识的作用、开发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已经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许多被数千年传承,极有价值的中药知识被无偿开发利用,损害了中药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研究和运用中药知识产权来维护中药的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中药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将着重就中国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一、事件简介与学理背景
金龙胶囊事件是由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金龙胶囊的研制者李建生提供给瑞士诺华公司专家娜达·赛因300 克鲜动物药半成品引发的。“金龙胶囊”原名“扶正荡邪胶囊”,是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生历经20多年,突破了传统制药方法,以鲜活药用动物为原料,采用“冷冻及现代生化提取分离技术制备工艺”制成的抗癌新药,属国内首创。1988年用于医院门诊制剂,进行临床试用,疗效很好。1999年5月,美国FDA的专家娜达·赛因专程来到北京,找到李建生说,“如有可能双方可以共同研发在美国市场推广”。李感到非常高兴,在口头协议下,李建生无偿给娜达300克鲜药半成品。回国后她就马上投入对该药活性成分的实验、提取中,并在《华尔街时报》发表一篇论文,论述了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非常聪明”的抗癌药“格里维克”Gleevec,并称“这一新药为未来的癌症治疗提供了一种模式。其药物机理介绍中讲“只杀癌细胞,不杀正常细胞”竟然与金龙胶囊惊人的相似。将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药“金龙胶囊”中极具价值的中药活性成分窃取,并进而将其发明权卖给了瑞士医药巨头诺华公司。这是中国已知最大的中药秘方剽窃事件,估计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可达20亿元人民币。
2001年5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中国最大宗中药秘方遭美国人剽窃事件”为题,详细报道了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药企诺华公司之间的一宗涉及中药金龙胶囊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这一报道既有生动的故事,又深入提出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激发了中
国人的民族情绪,所以马上就有其他媒体开始跟进,几天内有超过20家的报纸作了转载,还有许多网站也进行了链接。一时间,“剽窃事件”成为了社会热点。但诺华公司随后进行了坚决反击。6月11日,诺华公司中国总部在京紧急召开记者招待会,详细介绍了被指与金龙胶囊药理相似的新药“格里维克”(Gleevec)的开发过程,并从开发时间和药理两方面说明了根本不存在剽窃的情况。诺华公司声称该公司生产的抗癌新药“格里维克”与金龙胶囊毫不相关。诺华中国总部总裁刘保罗说这种“涉嫌剽窃中药”的报道是“毫无根据的猜测”,诺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患者和诺华公司的正当权益的权利。由此,建生药业与诺华公司之间的纠纷最终落在了名誉权上,但通过这件事人们更关心的恐怕还是中药知识产权问题。许多业内人士谈起这件纠纷时都为建生药业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让美国专家拿走药粉表示不解和痛惜。
近年来,我国在中药化学研究、药效相关性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从实力上来说已跻身世界一流水平,但对李建生来说,又一个过高的门槛使其不敢轻言开发,那就是费用。要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需要近上千万的投入,另一方面研究所都有自己的科研命题,与企业合作的是有选择的,与之合作的企业也应是此类药物的生产厂家。在我国,像建生集团这样手中持有极具开发潜力的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中药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由于中国中药企业有1140余家,资金相对分散。而放眼此时的国际环境,却让人感觉危机四伏:世界中药企业20强都在积极介入中药和天然药物市场,欧美许多药厂已斥巨资扩充他们的草药研发部门。这些虎视眈眈的目光都无一例外的投注在我国丰富的中药宝库上。
我们可以发现金龙胶囊事件有一定的必然性,透过金龙胶囊事件的背后,我们看见了“李建生”们的无奈,看见了许多出于同样尴尬地位的新药,“金龙胶囊事件”并非个案,实际上很普遍,专家们认为,我国要加入WTO,中药要走向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大问题。一诺千金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没有分量,必须有相应的全方位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我国作为世界上传统医药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遇到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的问题。到目前为止, 我国绝大部分传统医药知识都未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状态, 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祖传秘方长期流落民间, 有的被外商无偿使用, 有的被外商低价买走, 使我国本不强盛的传统医药产业不断吞食苦果。比如, 1980 年日本以我国210 个古方为基础开发医疗用药, 刺激了日本“汉方制剂” 工业的迅速发展, 1994 年在其国内的销售额达到1500 亿日元。其中, 仿我国“六神丸” 而开发的“ 救心丸” 的年销售额已超过1 亿美元。韩国对我国“ 牛黄清心丸” 进行品种仿制, 年产值超过0 。 7 亿美元。70%以上的市场份额, 甚至还向我国出口“洋中药”。2001 年媒体披露的金龙胶囊事件, 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极大忧虑。此外, 我国的传统药物资源由于掠夺性开发,存量逐年萎缩, 有的已到了濒于灭绝的地步, 已严重影响到了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如果任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 我国传统医药的生存将岌岌可危。入世后的中国, 面对全球化进程对传统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 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手段保护传统医药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概念,据有的专家研究和考证,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是只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常见的表述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中药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己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
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类智力成果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更多地创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却要求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从前者的利益出发,给予权利人越多的保护就越能鼓励其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时间上看是保护的时间越久越有利;但从后者的利益来说,保护的时间过长,智力成果的长期个人垄断就会对社会不公平,可能妨碍技术发展、文化传播或者商品流通。下面,主要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专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出台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未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薄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专利保护属于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中药专利的申请近几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国内申请占了绝对优势(85%以上),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所在单位主要在企业,就PCT申请的主题分布而言,复方制剂占66%。尽管在植物药方面国内的申请量占据主导地位,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这部分申请中有许多技术含量相当低,停留在组方层次上,离中药现代化的要求差距甚远,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的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另外由于中药专利的以非职务发明为主,个人由于受到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影响,很难作出高科技的发明。在国际保护意识方面,据统计,1998年,中药领域只有两件PCT申请,占PCT总量的2.4%,2000年和2001年的中药PCT申请量分别上升至4.4%和4.5%,但是,如果分析中药领域这些走出国门的PCT申请在整个中药申请中所占的比例,结果并不令我们乐观。在2002年,中药领域的PCT申请仅占国内中药申请总量的0.6%,也就是说国内有99.4%的中药没有去申请国际专利,完全放弃了国外市场。这意味着什么?我们知道,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即一项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则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无偿使用,而由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化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公开其技术内容,这就使国外能够更多地借鉴国内专利所公布的中药信息优势加以发展,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转而影响我国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有关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方法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在药物研究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研究开发市场也起着积极的竞争作用,同时还能推动药物研究不断创新。
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事实认定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金龙胶囊事件,李建生已知道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昂贵的费用却无法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根本无法拿格里维克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诺华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中药配方保护难。我国的专利保护是“先公开再保密”,即国家专利局接受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将申请的专利的内容全部公开,以查是否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对于中药来说,尤其是中药复方,一旦公开组方,如果他人将从组方中提取的活性成分制成新药则无法辨别,甚至将组方中的各成分加减或剂量加减后又可以成为一服新药。而专利法对这种现象也无法追究。 因此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不能阻止金龙胶囊事件的发生,在中药申报专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部分企业与李建生一样迟迟不肯申报。
第三,中药专利含金量低。据统计,我国的传统中药材薄荷的中国专利共申报了16件,国内国外各8件,仅从数量上看似乎是中外平分秋色。但仔细分析,外国公司无疑是薄荷专利之争的胜利者,因为他们的技术专利主要是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中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显然极为狭小。另一味传统中药材的命运也令人担忧,银杏目前中国专利共申报68件,外国人申报的有4件,但这仅有的4件专利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中药企业如果不及早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体制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其后果将更不堪设想。
(二)中药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项法规在逐渐与国际接轨,行政保护的效力在逐渐弱化,但是行政保护目前作为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之一还在发挥着其作用。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从科研成果和产品两个阶段对中药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通过新药证书和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形式,确定了中药在研发和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并且这种知识产权是独占的,如《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规定:“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目前大多数中药科研、生产单位都是利用这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1、行政保护的优势
(1)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提出申请时对技巧要求不高。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准。申请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不要求向社会公开技术资料,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技术秘密。
(2)相对中药专利的申报来说,新药的申报和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门槛低。对于一项专利来说,它需要同时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为末公开发表,末被人申请而新药仅要求技术有所创新,中药保护品种则仅要求疗效独特。
2、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形式包括: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及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息专有权。可见,我们作为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在国际上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
(2)无论是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对新颖性的要求都不高,相应的其排他性也就不高,同品种新药只要在该新药公告前被省级药监部门受理的都有可能获得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则在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也有可能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这两种保护形式确定的部分排它权当初的设定可能是出于政策的考虑,但是这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的调动中药创新的积极性。
(3)从《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可以看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方面是确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实际
上相当于中药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因为它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允许特定的人从事特定的事”的表述。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只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但是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正在呈现逐步弱化的趋势。药品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数量将逐渐减少。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TR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形式包含有“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上述这些内容都为中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401个品种中,有62%的品种采用了商业秘密中技术诀窍的形式进行保护。技术诀窍保护,是中药领域中的“祖传秘方”保护形式。因为中药自身有效成分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公开使用的中药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对其解密。只要不泄密,这种保护的时间就没有限制,可以保护到几百年,例如“云南白药”的保护。但是,现代的新药开发和管理制度必须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清楚地写明处方、制法,并且制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下发到各个药品监督机构。这就使得这种保护方式受到威胁。而新开发的中药新药很难得到政府象对待“云南白药”的保密那样的待遇。这就要求中药企业在当今时代,采用多种保护方式,而不能只是采用单一的技术诀窍保护方式。另外,专利制度中规定如果有相同药物获得专利保护后,其它“技术诀窍”保护的产品只有保持原有生产规模的权利,扩大生产规模的权利则被专利权人所拥有。这种规定,使得“技术诀窍”的保护受到另外一种威胁。
当然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就不能向外界公开,虽然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但是就长远和全局来讲不利于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其次就金龙胶囊案例来说,一方掌握有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欧美制药厂却在斥巨资开发草药,在人员、信息流动频繁的今天,除非本企业的品种像云南白药、六神丸和片仔黄一样成为国家级的保密品种,否则技术秘密掌握在个人手中也不一定能完全起到保密作用。
(四)中药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它能提供给中药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因为中药往往最需要保护的就是有关的技术。即便是可能与著作权有关的中药典籍也因为时间性的限制被归入公有领域,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来获得有效的保护。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目前,针对中药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还很有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著作权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局限,因为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而这些方面有些则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综上可知,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中药保护似乎很全面,不仅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还得到了行政保护,但从现实对诸多保护方式稍加分析得知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级、复合式的法律体系,但纵观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涵盖中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全部范畴;同时,一些保护制度根本不符合中药自身特点,无法给中药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完善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1、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协定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著作权方面:对于现代中药方面的作品,依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明确民间医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整理我国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法律地位;对中医典籍文献中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已过保护期但有重要价值的可以用版权保护的方式给予特定的权利;对于那些确有疗效、几药味组成相对稳定的临床处方可以考虑给护著作权保护。
(2)专利权方面:中药满足专利三性难。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不是单味中药材、中药提取物,更不是提取的有效成分,而是中药复方(方剂和中成药)。中药复方作为一种产品,最强的保护应是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而许多中药复方很难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些条件。要对其进行利用开发,也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许可并利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明确适合中药自身特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规定更有效率能给中药以更实际保护的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
(3)商业秘密方面:以采用“先公开后保密”的制度申请专利然后对于核心技术秘密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即“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方式。
2、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虽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1)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己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二)建立组织机构,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首先,至少是在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特别是中成药五十强企业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收集信息、准备文件、研究专利、商标战略、提高申请注册水平、办理诉讼等。并建立一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队伍。中等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小企业也要有专人兼管。
其次,建议由中药、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中药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中医药和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鼓励企业中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并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加强中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或者全国中药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
(三)培养专门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首先,应该在中药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可以考虑在中医药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其次,培养从事中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可以考虑由我国医药院校与相关院校联合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要努力培养一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懂得运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高级人才。
(四)强化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由于我国实施专利法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很短,我国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纠正“窃书不为偷”的观念。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课,新闻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有关案件的报道,特别是在制定民法典中,要增加知识产权规范的内容,教育公民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要让知识产权参与分配,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先富起来,使知识产权在生产中迸发出更大的力量,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中药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集体智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保护当今中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保护作用,要对中药进行特别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尚未建立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起既有效又科学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让国际社会接受我们的中药保护法律体系,使中药也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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