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信用社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2篇)
近年来,农村信用联社狠抓信贷基础工作,积极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和贷款上柜台工程,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而且实现了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社会形象提升的效果。为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我们深入该联社进行调研,掌握了信用工程建设的思路、做法及进展情况,对信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地处苏鲁豫晥四省八县交界处,总面积1702平方公里,辖20个乡镇,502个行政村,1416个自然村,农户27.6万户、农业人口118万,是人口大县、农业大县、产粮大县。该联社目前有信用社32处,外勤人员118名,协储员274名,每名外勤人员包3-5个行政村,协储员包1-2个行政村。
为方便农民贷款,早在该联社就推出了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凭贷款证就可以办理小额信用贷款。但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急需探索新的农村信贷管理模式。5月,省联社下发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工程评定办法》,该联社以此为契机,首先到全省信用工程建设试点单位临朐县进行学习,先后六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和信用社主任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力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通过一年多的推广,取得显著成效。截止底,该联社已为全县5.78万农户建立了经济资信档案,为5.48万户信用农户发放了小额信用贷款证;评定信用乡镇3个、信用村120个、信用户3.7万户、个体工商户1.85万户,联保小组1.2万个,贷款授信额度12.87亿元,发放信用贷款11.76亿元。
二、推进信用工程建设的方法措施
(一)明确三个目标,强化四项措施,落实五项制度,扎实有效推进信用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该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工程建设考核暂行办法》、《文明信用户(村)评定章程》、《信用工程建设评定流程》、《贷款上柜台操作流程》等办法,明确了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
1、明确三个目标。一是明确信用工程建设目标方向,在20xx年6月底之前实现全县信用工程建设无缝隙覆盖。二是明确信用工程建设评定占比目标,规定评定户数要达到所辖户数的15%以上;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业村评定户数要达到所辖户数的30%以上,新农村建设重点村评定户数要达到所辖户数的50%以上;城区信用社以所服务街道为评定范围,评定户数要达到街面门市户数、居民户数的30%以上。三是明确每个信用社创建或培育1-2个信用村的目标,20xx年6月底之前全县争取创建5个优秀示范信用村。
2、采取四项措施。一是深入宣传发动。先后印制、散发各类宣传材料、宣传单5万余份,张贴公告余张,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统一制作录音带,利用村广播将信用户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贯穿始终。二是规范操作程序。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培训,制定了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图,信贷员人手一册。在评定工作中坚持成熟一户,评定一户,发展一户,避免了一轰而上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形式主义。三是作为一把手工程。把信用工程建设列为各信用社一把手工程,与各社主任签订了《信用工程建设责任书》,按月检查、公布进度。对工作不扎实、搞形式主义、应付差使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纳入目标考核。把信用工程建设作为月度、季度指令性目标进行考核,凡累计实际评定户数占比连续三次后三名的信用社,给予领导班子诫免。
3、落实五项制度。一是实行定期点评制度。联社按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对好的做法进行推广,对信用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点评,对累计评定进展情况进行排名,有力促进了信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实行定期排查制度。联社成立专职检查小组,采取突击暗访的方式深入到村调查摸底,核对数据、资料,把评定工作是否扎实、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吃拿卡要现象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每发现一个问题给予50-100元进行奖励,奖金由被查社承担,起到了较好的监督和促进效果。三是实行集中评定制度。凡已进行评定的村、街面,一律不准发放评定以外的贷款(存单质押、房地产抵押除外),否则对主持工作的主任、信贷主管、柜台专管员按发放贷款金额的10‰进行罚款,并追究决策人、审贷小组成员的责任。四是实行阳光办贷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开办贷、阳光操作、规范服务活动,成立专职领导小组,负责举报查处;制定了举报有奖公示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全辖信用社都设立了信贷服务大厅,统一形象,实行面对面、零距离与客户交流,提升了信用社形象。五是坚持承诺兑现制度。联社承诺:凡评定的信用户,只要有贷款需求就毫不动摇的给予信贷支持,真正把《贷款证》变为活期存折。
(二)严把三个关口,实行四个公开,努力提高信用工程建设质量
1、严把三个关口。一是严把调查建档关。在评定的过程中,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严格按照《评定章程》,对辖区内农户逐户建立经济情况档案。二是严把信用等级评定关。评定小组根据调查资料,严格按照标准对参评对象进行
评分,经包片信贷人员实地考察后,根据资信和经济状况确定信用等级。三是严把授信颁证关。评定过程中不搞一哄而上,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并及时签发《贷款证》。
2、实行四个公开。一是公开贷款对象,凡被评为信用户、持有两证的农户均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贷款专柜办理贷款。二是公开贷款授信额度,对评定的每位信用户的授信金额及时在村中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三是公开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信用户贷款利率优惠的政策;四是公开贷款程序。在各村委及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了信贷支农指南牌。
三、成效和启示
信用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基础工程,推广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需经历一个从思想认识转变到积极参与的过程。但只要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成熟一批发展一批,不搞一刀切,不刮一阵风,扎实稳妥,科学推进,就一定能够收到实效。
(一)切实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城乡经济发展。通过信用工程评定,客户拿贷款证到信用社随时拿到所需资金,消除了怕贷不到款的心理,同时消除了信贷人员惧贷、惜贷的心理,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的局面。
(二)密切了信用社与广大客户和当地党政部门的鱼水关系。信用评定不但给农民、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资金,而且送科技、送信息,架起了信用社与客户的连心桥,社群关系日益融洽。各级党委、政府也看到了信用工程建设的开展为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和县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使农村信用社赢得了支持,赢得了地位。
(三)切实防范和规避了信贷风险。整个信用评定过程公开透明,信用贷款全部实行三证一章柜台办理,面对面服务,资金转帐,有效杜绝了各种违规贷款、人情贷款及以贷谋私等不良行为,防范了信贷风险。
(四)增强了农民诚信意识,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信用评定使受信农户的信用观念发生根本变化,诚信意识和主动还款意识明显增强,贷款逾期率明显下降,减轻了信贷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促进了信用社自身发展,巩固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1、贷款收益水平提高带动盈利能力提升。一是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随着信用贷款占比的增加明显增加;二是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对经营利润的贡献能力显著增强;三是信用贷款收息率明显提高。
2、存贷款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截至底,该联社各项存款余额达25.25亿元,较年初净增4.51亿元,增幅达21.77%,各项存款占全县银行业总量的40%,较年初增加3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19.56亿元,较年初净增3.25亿元;贷款余额占全县市场份额的45%,较年初增长5个百分点。
四、问题与建议
(一)信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组织宣传方面:一是政府重视不够,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只有信用社在致力于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和积极性、主动性,有些地方政府尽管也在参与但实质性措施不多,或只关注放款而不重视评级授信质量;二是宣传不够,没能使评定工作深入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协调不够。由于政府部门重视不够,村委班子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加之信用社信贷人员较少而服务范围较广,难以详细了解每户的真实情况,影响了信用工程建设的整体推进。
2、具体实施方面:一是进展不平衡。止底,该县信用评定平均占比达到所辖户数的20.5%,有21个信用社达到了评定占比15%的目标,有6个信用社评定占比不足10%,差距较大;二是操作不规范。有的没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评定标准不严格,随意性大,合同文本、借据不统一;三是没有兑现承诺。个别信用社重视评定数量而忽视贷款发放,致使评定的信用户贷不到贷款或贷款不及时;四是信息动态管理不到位。由于农村面广户多,信用社外勤人员严重缺乏,导致对已评定信用户资料不能及时录入微机,影响了贷户直接到柜台办理贷款,或造成信用评级不细致、不真实。
3、社会环境方面:一是征信建设指导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对征信建设缺乏管理,深入指导、现场指导少。二是公众诚信意识薄弱。部分客户诚信意识差,还贷意识差,导致信贷资金到期无法按期收回,影响了信用社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对失信行为惩诫普遍缺乏硬约束。尽管一些地区,在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建立了对失信客户的联合制裁制度,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难以真正执行。
(二)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全方位推进信用工程建设。首先,党政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成为信用工程建设的主导者,制定具体措施,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创建活动的支持力度;其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用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成为信用工程建设的促进者,引导、规范银行、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农村信用社要定期与党政部门积极交流,加强与乡村负责人的协调互动,多沟通、多交流、多探讨,增进其与信用社的感情,共建农村支农惠农的良好环境;第三,要加大宣传引导,明确舆论导向。要讲明为什么要搞信用评定,怎么搞信用评定,如何授信,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
2、规范评审行为,建立责任机制,确保信用工程建设质量。首先,拓宽征信渠道,广泛收集客户信息。企业管理机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都应该随时向征信部门提供最真实、最全面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其次,规范评审行为,严格操作规范。农信社要严格按照信用工程建设、评定要求,认真开展评定工作,注重在评定小组人选的确定、评级的准确性和信用级别公示等环节上做扎实细致的工作。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资信评价体系,防止评级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既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积极性,又要始终坚持农信社的经营自主权,掌握主动性,避免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第三,强化激励措施,增强发展活力,促进信用工程持续开展。要加强信贷人员管理和考核,实施必要激励政策,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对因不按标准和程序对农户评级授信的员工,要落实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农户经济状况的动态掌握,做到跟踪检查与年检相结合,贷后检查与走访调查相结合,及时了解农户经济条件、还贷能力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贷款限额。对信用乡镇、村的年检验收,必须坚持标准,不符合条件要坚决取消。
3、加强管理指导,严惩失信行为。首先,征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指导,让农信社、农户、企业全面了解征信建设的标准、方法、步骤,促进其自觉做征信建设的实施者。其次,加大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党政部门应完善信用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地方政府应废除地方保护,对失信行为严格依法制裁;银行部门要加大合作,落实联合制裁措施;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社会进行信用风险信息提示和披露,使失信者无处生存;执法部门要严格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严惩失信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外部信用环境。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基层以下撤退,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人品、经营能力、经济收入状况、信誉状况等等,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清。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
目前,中国农村信用社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农村金融市场已不再是信用社的避风港。中国农业银行正式回归农村金融市场,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并有多家国外银行从开始抢占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然而多年来形成的经营模式已经很难帮助信用社获得更大的经营利润,农村信用社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主要经营渠道的模式调整到与中间业务并重的发展方向上来。中间业务与传统业务相比,具有风险小、成本低、业务量大、收益稳定、派生性强、附加值高等优点。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传统的中间业务包括汇兑结算、票据承兑、代理收付、代客理财、信托租赁及国际业务中的信用证、代客买卖外汇等。近二三十年来,银行的中间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新兴业务层出不穷。如,信用卡业务、电子转账系统、担保、代理融通、代理保险、债务互换、信息咨询等业务。特别是近些年来,银行业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出现了一大批新的金融衍生业务。但是由于信用社大多地处农村,许多类中间业务并不适合农村的实际,所以信用社开办的中间业务种类偏少。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保障明显不足,并且我国保险的普及率还非常低,客户急需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产品所占比重较低,尤其是在农村,保险业务始终没有普及到普通居民当中,这就为信用社在保险领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商机。
一、银行保险的现状
银行保险一般指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以国外银行为例:,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XX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
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其中银行代理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38.9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29%。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
二、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
在我国的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保险业务收入只占各项收入的极小份额,以廊坊市某联社为例,营业收入26265万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351万元、占比1.34%,代理保险业务收入18万元、占比0.07%;营业收入27553万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566万元、占比2.05%,代理保险业务收入95万元、占比0.34%。虽然这个联社的保险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了427.78%,但是在整个营业收入中占比依然不足1%,处于一个可以忽略的地位。
目前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停留在浅层次的协议代理阶段,合作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1)信用社代理销售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的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为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即提供抵押品保险和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而且现在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普遍采用的是“多对多”的模式,即每家信用社都与各家保险公司合作。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多对多”的模式是一种很不稳固的合作模式,因为双方都要为自己的利益考量: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愿意进行长期投入,比如对信用社人员的培训和对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宣传,因为他们的投入有可能只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从信用社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状况、长期战略等进行深入了解,只要比比保险公司开出的条件就行了。这种“多对多”的合作模式很容易诱使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及手续费提成上形成恶性竞争,而信用社在不断提高自己的收益和更换保险公司的过程中必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意愿和服务水平,很容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信用社的公信力和一致性,最终形成了信用社保险产品品种单一,各保险公司服务趋同。
三、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国银行已有的经验,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七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3)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4)保险公司为银行信贷产品提供保险服务;(5)以储蓄型的寿险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6)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的金融债权;(7)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
四、信用社发展保险业务的有利条件
任何一个好的合作模式都必须满足合作各方的利益需求,形成“共赢”,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就可以形成这样的结果。
首先来看对于信用社的好处:(1)最直接好处就是提高信用社盈利能力,扩大信用社的客户群。(2)通过完善客户的保险,加大了信用社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能降低信用社的信贷风险。(3)信用社通过增加各类中间业务可以逐步建立金融超市,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4)通过推广中间业务,可以延长信用社的经营链。(5)信用社通过保险公司的宣传,可以增加信用社的美誉度。(6)经过保险公司的定向培训,可以提高信用社人员的营销能力和个人素质。
然后来看对于保险公司的好处: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在农民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通过信用社这个平台,可以让保险公司直接进入农村新兴市场,不但可以降低宣传费用,而且可以提高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完善保险公司的服务种类,增加保险公司的赢利点。
最后来看对于客户的好处:(1)由于农业及中小企业属于风险大、收益不稳定的行业,增加合理的保险可以大幅度增强客户的抗风险能力。(2)通过信用社大规模营销客户,可以使客户形成消费集团,可以帮助客户以“批发”的价格支付保费。(3)由于农村客户对于保险知识了解比较少,信用社的保险人员作为农村的“本土专家”,可以为客户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定制真正适和“三农”的保险产品。
五、发展农村信用社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信用社发展保险业务的模式选择
目前,在国际上的银行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代理模式,即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由银行提供销售渠道收取手续费;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在收取手续费之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信用社现在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而发达国家的银行基本上都采用第三种模式。
虽然第三种模式可以使信用社获得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及制度的制约,以及保险公司利润下降、保险密度虚增、保险公司潜在信用危机的存在,信用社在短时期内很难和保险公司实现利益均享、风险共担。所以笔者个人建议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具体地说就是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实行“一对多、主推一”的模式,即由省联社牵头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合同,每年在某一类具体的保险业务上只重点推荐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部分因客观原因不能采用此家保险公司的信用社,在当年也只签一家合适的其他保险公司(仅指在某一类的保险业务上,多类保险业务就有可能用多家保险公司)。
这种模式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是作为省级联社和保险公司谈判具有规模优势,足够的业务量可以让保险公司做出程度的让利和支持。二是省联社拥有人才优势和领导地位,有能力调动足够的资源研究开发适合信用社长远发展的保险种类。三是可以充分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加大保险公司的长期投入力度。四是有利于多家保险公司在同一类保险业务中形成良性竞争。五是可以吸引保险公司适应信用社的特点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性,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六是信用社可以有效借助保险公司的智库建立自己的开发战略,满足农村客户不同层次的金融保险需求。
(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模式
由于保险业属于开放程度比较高的行业,同业竞争激烈,而信用社因其网点作为稀缺资源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信用社就必须全面考量与客户和保险公司三方面的利益平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挑选模式,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笔者个人建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挑选保险公司,即省联社建立一个招标平台,公开向国内外的保险公司投递标书,利用竞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而基层联社也可以建立一个招标平台---即一方面面向有保险需求的客户、一方面面向保险公司,作为桥梁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提供中介的服务。这样做好处很多,既可以帮助乡镇企业找到费率合理、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为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提供一个方便的进入渠道。
(三)充分调查客户的需求,开发适合城乡的保险产品
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上,信用社必须充分调查客户的共性需求和个体差异。信用社应当和保险公司联手,在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的经验、充分考虑农村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城乡需求的产品。
就近期而言,首先可以加强对意外险、信贷险、财产险、工程险、长期寿险等现有保险品种的整合开发,根据城乡的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重点开发养老、医疗、护理、教育等集保障、储蓄、投资功能为一体的保险产品和适合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就长远来说,应采用重点产品的动态设计流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市场需求。
(四)确定信用社保险的服务方式
(1)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合作,为客户提供有附加值的服务。例如:可以在信用社的基层网点推广储蓄型保单的质押贷款,在信用社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等。
(2)在推广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农村客户群的理解能力,为他们提供简单易懂、标准化的保险产品,避免保险公司利用文歧义和文陷阱逃避风险。
(3)根据乡镇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现状,信用社应该在财产险业务方面有所突破,多考虑一些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意外险,如雇主责任险、运输险、爆炸险。
(4)信用社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推广活动,逐步培养客户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把信用社打造成保险专家的形象,提升信用社的公众信任度。
(5)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探索城乡客户的新情况、新发展,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改善服务环境,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五)打造专家型的保险人员
由于信用社的保险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社的教育工作就必须注重个人特性和方式方法:一是可以按照“学习有目的、学好有动力、学会有用处、人人都参与”的要求,多层次、大范围的开展保险业务培训和学习。二是通过正向激励积极资助业务人员自我开发,将教育方向与员工自身利益相结合,逐步形成“收入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从根本上调动业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三是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学习兴趣,因为“兴趣是的老师”,尽量聘请有经验的专家,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方式让员工渴望学习、渴望工作。四是根据学习对象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学习需求调查和学习效果评估,逐步形成自主学习、集中培训、考察交流“三结合”的学习体系,从而成功的将学习成果转化。逐步组建起一支有亲和力的专家型队伍。
对于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做到认证上岗:一是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和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二是要对营销人员进行保险知识、营销服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改善传统的工作方式,建立良好的新形象。三是加强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双方的理解和文化融合,把保险公司的营销理念、管理规程、职业操守传输给信用社的员工,带动柜员和客户经理从只管操作向主动为客户提供服务方向转变,进而从根本上杜绝诱骗、误导行为的发生。
(六)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培养复合型的营销人才
就现阶段而言,信用社的主要营销人员还是客户经理,他们直接面对企业和个人客户,是信用社里面最了解客户保险需求的人。但是由于部分客户经理把全部精力放到了信贷工作上,所以他们还不能为自己的目标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由于信用社主要面对中小企业和农民,许多客户对于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模糊的初级阶段,对于自己的保险需求缺少全面考虑。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邀请保险公司对客户经理提供新式培训,利用先进的营销经验增强客户经理的经营能力,教会客户经理从信贷客户中发现商机、帮助客户控制风险,例如客户经理可以从改善客户原有保险方案入手,为信贷客户或存款大户设计保险套餐等,教会客户控制风险……逐步把客户经理培养成会营销、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保险业务还处于开发初期,作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还是如何发展客户、培养客户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培养农村的保险业务市场。我相信在众多同仁的不懈努力之下,不久的未来我们信用社一定能在农村建立起一个保险业务服务网络,为“三农”的发展撑起一柄保险之伞。
当前,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金融业竞争日益加剧,农村市场多头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给农村信用社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势必需要更加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传统的存贷业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中间业务已成为金融竞争的新战场。农村信用社如何在新一轮竞争中创新思路加快转型、占有市场一席之地,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现就农信社如何拓展中间业务谈几点笔者的不成熟认识。
一、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间业务处于起步阶段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逐步将发展中间业务提到重要议程,对发展中间业务不断加大投入,促进中间业务迅速发展。但从中间业务收入和产品层次来看,我们还处在起步阶段,收入比例远远低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中间业务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1、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从信用社自身来看,农村信用社受传统经营思想的束缚,业务经营基本上局限于“一存一贷”的旧模式,仍然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中间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仅当成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吸收和稳定存款的一种附带的服务项目。
2、产品品种单一、创新力度不够。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在产品品种上仅局限在一般的结算和代理业务上,业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小,只能为客户提供中介性质服务,远不能满足客户需要,与市场的需求量存在较大矛盾。
3、信息网络系统还落后。中间业务发展必须要借助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农信社管理体系制约,加上财务资源有限、技术基础薄弱等原因,对科技投入和开发力度不够,虽然建立了电子联行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结算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中间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现实意义
(一)中间业务是增强竞争能力,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择优客户,客户也在挑选银行,特别是优质客户更看重银行服务水平的高低,能不能满足需求成为其选择银行的主要标准。
(二)发展中间业务是农村信用社适应经济形势的必然选择。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进金融创新和业务转型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战略目标。
(三)中间业务是农村信用社提高赢利水平的主要渠道。中间业务不需占用或少占用资金,主要通过为客户服务获得收入,具有风险小、投资少、收益高的特点,相对于贷款成本要低得多。
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障碍。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
一、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2、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3、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4、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2、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3、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2、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障碍。如何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是相当松散的,基层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经营权,上级信用联社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单个信用社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有些信用社对单户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处于高风险状态。因此,深化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信用联社的权力,要在人事、财务、决策、监督等各个环节实现对基层信用社的规范管理;在业务上要充分发挥农信社贴近农民、熟悉农业、扎根农村的优势,大力拓展小额农户贷款市场,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范贷款程序。只有在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减少决策失误,杜绝暗箱操作,从而将新增贷款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各级农信联社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科学分析属地经济状况的前提下,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与政府联动,并强化呆账核销机制、司法催收机制、贷款重组机制、抵债物资综合经营机制等,对不良贷款进行集中处理,形成有效的化解机制。
二、不良贷款的解决办法:
当前,农信系统亟须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实现风险化解机制的再造:
(一)、在政策层面上,要与各级政府联动,确立“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理念。
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涉及地方经济的方方面面,千头万绪,因此要顺利推进不良贷款的化解,离不开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镇政府的参与和配合。各级政府的支持,既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也有利于在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和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因此,各级政府应:
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问题的态度,规范自身行为,防止逃废债务。对于因政府行政指令、经济政策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直接承担起还款责任,或者通过地方财政,或者采取其它有效的政策切实加以落实。对于企业改制后原在镇村管理部门的债务、区县物资局、供销社及其下属企业的不良贷款,尤其是其中金额巨大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通盘考虑,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加以解决。对于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政府应当通过行政力量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各级政府应该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要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农信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投向。
其次,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途径来支持和保护农信社的债权。比如,由于农信社风险资产对应的单位大多是乡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关的关、破的破,土地是他们手里的资源。乡镇政府应支持企业以其所有的已经开发利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对应投资收益来抵偿债务;同时,政府也可以作为保证人,划定某一范围的土地,约定在该土地开发时,将土地开发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再次,各级政府应通过税收政策,增加农信社的收入。比如,减免农信社的营业税或根据贷款分类选择性地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核算缴纳,并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减免;信用社当年实现的利润可在税前直接抵补挂账亏损。
最后,各级政府应建立适当的担保机制,以抗衡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区县为单位,由政府牵头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农户的生产经营遭受破坏,无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由农信社负责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的核销。
(二)、在操作层面上,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化解不良贷款的力度。
首先,要强化信贷管理,既要注重化解过去的风险,更要防止现在和未来的失误。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限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而内控水平却相对落后,这就形成了权力与控制的不对称。因此,农信社必须加强贷款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对基层信用分社实行授权授信制度,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查;建立与完善包括贷审会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贷款调查、审查和批准的工作程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贷款公示制度。
其次,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体系,这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事前规范,即针对具体业务设计、制定合理的操作流程与会计制度;二是事中控制,即以会计核算系统为依托,对业务的关键控制点和重要事项进行实时监控;三是事后检查,即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以及风险控制点进行检查、监督。
再次,要落实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农信事业要发展,关键在人;化解不良资产,第一位的因素也是人。农信系统的各级经营管理者要教育员工正确面对困难,既不要埋怨,也不要畏惧,同时采用一些制度性的运作,激励员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攻克难关。比如,有些地方的农信社实施“3+1”工程,即将每一笔不良贷款“确立一个项目,落实一位清收责任人,制定一套清收方案,再加一名分管领导”,完成并结合清收结果进行考核奖惩。这种工作模式将责任、权利和利益统一到清收责任人,极大地提高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不良资产要我清收”到“我要清收不良资产”的转变。
最后,要善于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也是一个分工细化且日益专业化的社会,单枪匹马是很难取胜的,农信社必须学会依靠社会中介力量来解决自己的困难。比如,有些地方的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实施“风险代理制”,利用律师的专业化服务,加快锁定风险和清收不良贷款的速度,化解了一些原本回收无望的风险资产,取得了很大收获。需要强调的是,实施风险代理,必须建立严格的立项、审查、运作程序,特别注意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三)、从长远考虑,农村信用社必须有条件地进行“拨备”,根据资产风险程度提取不同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在核销层面上,要有条件地允许农村信用社实行“拨备”制度目前,农信社执行的是按照贷款全额的相对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政策,呆账准备率根据各地农信社的实际经营状况有所差异,大致在1—2%之间。而实际上,无论从不良贷款的绝对数还是从其构成来看,现行的准备率根本不足以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比如,经营状况相对良好的农信社,在保证微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呆账贷款提取100%的准备金,对呆滞贷款提取50%的准备金,对逾期贷款提取20%的准备金,对正常贷款提取1%的准备金。这样,可以使农村信用社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和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逐步到位,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减轻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济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等内容记录在内。
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个人品质、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评定,一般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农户颁发贷款证。发证以后,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在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勿需再层层办理批准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更高层次的资金需要,实行多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满足的是农户一般性的种植和养殖业的资金需要,一些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靠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满足不了其需要。对这类情况,可以采取3—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的办法,发放联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实际是一种多人担保贷款,但与一般的担保贷款不同,它不是靠财产或经济收入来担保,而是以农民的信誉作担保,符合农村和农户家庭经济的实际状况。
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通过过细的工作,经过艰苦的努力,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新的贡献。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银监部门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从为“三农”服务的要求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薄。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
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和发展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后,直接承担了信用社的盈亏责任,这样,地方政府会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力度。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事实上,由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信用社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支持本地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开始得到改善。
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的比重都日趋下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失去了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3、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资金调节能力增强,业务范围得到扩展。同时,由于税收减少及一些优惠政策的实行(无息再贷款,呆坏账分期进入成本核销,成立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强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授信额度增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较大额度的资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由于统一法人后,县联社统一提取准备金,统一核销呆坏账,过去的风险社支付压力减小,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持。
(二)不利影响
1、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偏离合作金融方向。
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回报率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增加农村资金投入,建立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信用社作为农民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比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必然造成资金回报率低、回收难。信用社改革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信用社自身的发展无论从其本身吸收股本、扩大规模,还是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来看,都不愿意把大量资金投入农业领域。所以,农村信用社有着烈的离农倾向。出现了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
目前,我国以合作制形式存在的农信社大多有着大量不良资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鉴于信用社经营资产不良状态,没有人愿意入股。而且,落后地区的农民相当贫困,很少有货币财产,靠他们入股集资,是达不到开办农信社的标准的。落后地区,有钱的人不需贷款,不愿意入股信用合作社;无钱的人想贷款但没有钱入股。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只有走股金资本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补充资本金,维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出现了合作金融的性质与股金资本化之间的矛盾。在资金的运用上,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县联社与基层社的权力配置发生了变化,基层社的经营自主权变小了,原来,基层社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实贷款的对象、期限与额度,现在,受到县联社的制约,对要地急需资金的农户和经济组织难以及时给予支持。基层社的贷款授权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多也不超过5万元,对最大的一宗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那些最缺资金的农户和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支持。所以,信用社资金筹集与使用都有非农化倾向。
3、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轮亏损及金融风险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各级地方财政吃紧,债务缠身,所以,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
三、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第三,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二)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的突破。
1、要继续重点发展传统业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人缘、地缘、点多面广的优势,实行全员营销。狠抓存款,壮大资金实力。盘活贷款存量,创新贷款业务。坚持走以“农”为本,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业产业发展的“特色”路线。
2、要在拓展中间业务方面寻求突破。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和城区的网点优势,积极争取开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和代收代付业务,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向社会推介服务项目和业务品种。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形成完备的支付交易结算系统和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
3、要在加强内控建设与执行方面有质的转变。要强化内部控制措施,使内控真正成为农信社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
4、要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权代表——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的代理者——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
(三)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组贷款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
为促进“信通卡”相关业务制度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信通卡”操作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摸清用卡情况,健全卡业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市办事处于3月26日开始对全市农村信用社“信通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涉农资金一卡通”等批量代发业务情况
(一)个别联社至今仍没有与当地财政局签订代理协议书,所有“涉农资金一卡通”资金的发放由辖内各信用社与各乡镇财政所签委托代理协议,资金直接下拨到各信用社代发。
(二)在发放“涉农资金一卡通”时,发现部分联社均未按要求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委托代理关系申请书(以空白纸打印代替),未填写信通卡集体开卡申请书。
(三)各联社涉农资金批量发放后仍有部分营业网点身份证联网核查工作没有完成,如阳原联社东井集信用社所发放的“一卡通”卡片客户已使用,但开卡需要进行的身份证联网核查工作一直没有进行。
(四)个别联社所发放的部分涉农资金明细表没有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没有双方确认签字。发放“涉农资金一卡通”时所有资料没有按顺序装订存档,各联社的大部分营业网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网核查结果未专夹保管,仍存放于库房中。
二、信通卡领用、保管、收回、销毁等情况
(一)检查组抽查的各联社的营业网点对卡片的使用、保管都很规范,但各网点对作废的信通卡管理的情况都比较混乱。如作废卡领入时和作废时均没有出(入)库记录,上交联社营业部作废卡时,作废卡登记表上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
(二)个别联社信通卡作废后未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注销作废,导致在检查中存在辖区内上缴待销毁的信通卡作废卡未见实物,帐实不符问题;
(三)作废卡上缴程序不够规范,个别联社作废卡已上交办事处财务科,但未见到办事处财务人员签章的作废卡登记表和作废卡上交登记簿以及其能说明情况的资料;
(四)个别联社由于在操作综合业务时对操作理解有误,出现作废重复现象,致使作废卡余额多,造成帐实不符;
三、信通卡有关的登记簿建立和登记情况
(一)各联社营业网点登记簿建立不够齐全。所查网点作废卡登记表建立比较齐全,其余需手工建立的登记簿大部分未建立。如:个别联社作废卡登记表上接收人网签字、签章不全;个别联社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但没有登记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处理(通知)单和银行卡业务客户投诉登记簿。
(二)个别联社作废卡剪角处理时不合规,剪角没有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角处理。
(三)各联社营业网点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成的打印资料均能完整打印,但保管不够规范,有的装订后留档保管,有的联社的营业网点随传票装订。
(四)个别联社银行卡业务风险联系人变更后没有按要求登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风险联系人信息变更审批/备案表》上报备案。
四、客户个人开卡质量情况的检查
(一)经对营业网点的抽查,个别网点存在一人多卡的现象,主要是代发款项种类不同,审核部门把关不严造成的。
(二)个别信用社客户个人开卡申请书个人填写部分填写不全,信用社盖章不全。
(三)个别联社客户申请开卡时,只有客户身份联网核查结果,没有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五、相关制度落实及运行情况
(一)个别联社基层网点有关银行卡制度、通知等保管不全,市办下发的四个相关风险提示文件没有转发到基层网点。
(二)通过对各联社营业网点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询问,发现网点主管对信通卡的基本功能和收费标准掌握比较准,但部分功能不熟悉。
(三)各联社均按照市办要求对“信通卡”业务进行了宣传,各营业网点柜台都有宣传彩页,在醒目的地方张贴了公告和宣传品,但个别联社网点没有摆放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标识,只有自己打印的受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窗口。
六、整改建议
为防范风险,规范“信通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开展,市办事处要求各联社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时限定于4月底,具体整改意见如下:
1、各联社已和当地县财政局就涉农资金代发签定了协议,联社有关部门督促信用取消与各级财政所签定的协议,以后发放的资金不再直接下拨到信用社录入,由联社营业部批量划拨用户卡内。
2、发放“涉农资金一卡通”时,需要进行的身份证联网核查工作没有完成的,各联社财务部门要4月底前完成。没有填写信通卡集体开卡申请书的营业网点要及时补录,并将信通卡集体开卡申请书、所有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联网核查打印结果、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的成功清单按顺序装订留档。
3、各联社营业网点个人客户开卡资料填定不全、印章不全的情况要及时补缺,开卡较多的信用社应及时装订专夹保管的资料。对个别手写的开卡申请书要补打,今后禁止有手工书写代替开卡打印内容的现象。
4、对信通卡作废卡应加强管理,各联社对已上交市办事处待销毁的“信通卡”作废卡要及时与办事处财务科沟通,综合业务中必须做作废卡上交处理,做到帐实相符,并补全作废卡登记表。各联社营业网点上交营业部作废卡登记表时,各联社营业部对以后网点上交来的作废卡登记表营业部有关人员应及时签字返回存档。
5、各联社财务科应督促各营业网点建立健全信通卡相关登记簿。
6、各联社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员工的的培训,使信用社员工对信通卡有进一步的认识,掌握最基本的信通卡功能和使用范围,这样才能熟练应对客户咨询,更便于我们以后开展信通卡发放和规范工作。
7、基层网点应进一步加大有关信通卡知识的宣传力度,对印发的宣传彩页要及时发放,联社财务科要督促没有摆放农民工特色服务受理标识牌的网点要尽快摆放。
8、各联社应加强信通卡有关制度的落实,对网点柜员的操作流程做进一步的完善,提高员工对信通卡风险防范的意识。
农村信用社推进以县级联社为统一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当今,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论是推行股份商业化经营体制,或是推行了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的经营体制,信贷管理依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度。为此,本文拟就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问题、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略作探讨。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
1、信贷管理运行体制。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运行推行的是集体管理决策、分级授信授权体制,从省级联社到基层信用社都相应成立了信贷管理审查(咨询)、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设立审贷小组),各委员会下面还专业设置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并辅助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长的否决作用。从程式上看,信用社为贷前调查岗,县联社信贷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为贷中审查、评估岗,委员会(包括省、市两级咨询委员会)则为贷款的最终审批岗。这种采取民主化集约管理、程式化审查审批的模式,对于超过授信授权的贷款的确取到了规避信贷风险、防止“一长独大”、控制操作风险的效用。
2、信贷管理运行规则。农村信用社一直推行的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是靠资金组织——资金运用——资金管理——资金利润的经营规则来生存和发展。准确的说,负债经营决定信贷资产扩张的规模和扩张的数量,资金运用决定信贷资产的周转速度和周转质量,信贷管理决定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质量,资金利润则是信贷管理运行的唯一目的——效益性和赢利性。明显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在整个信贷资金管理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好了信用社信贷资金,也就管好了一盘棋和走活了一盘棋。
3、信贷管理评级授信流程。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贷款,首先得予以评级,其次再给授信,并套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测算与认定→授信额度测算与认定”设定的格式,这是对原来只凭一份申请书、一页调查表、一张借据合同就决定贷款的是否发放,无疑是很大的进步。因为评级坚持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是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来综合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的。而授信则是以评级为依据和基础,来确定借款人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用信的最高额度。信用社对借款人评级授信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4、信贷管理运行的责任追究制。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这种责任主要是对贷前调查岗不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进行追责;二是对审查失职的责任追究。这种责任主要是对联社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的追责;三是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这种责任主要是对审贷委员会成员及联社理事长的追责。从追责的程度上看,有“五三二开”的作法,也有“七二一开”的做法,即调查机关负责50%或70%的责任,审查机关负责30%或20%责任,审批机关负责20%或10%的责任。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型的推行责任追究,既体现了风险同控、责任共担的原则,也强化了农村信用社信贷的运行管理。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有了上述相对较好的信贷管理与运行现状,按理说农村信用社在信贷领域就不应该存在大的问题,但事实上即或是规章制度再健全、操作流程再规范、体制运行再合理、处罚机制再有力,也不可避免地隐埋着以下问题,并不可遏制地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着。其具体表现在于:
1、垒大户贷款越垒越大。在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中,最头痛的问题之一就是垒大户贷款。这些垒大户贷款,主要是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或流动资金的紧张,在没有偿还原借款的情形下,再要求追加借款而信用社多为被动牵制的行为。再就是在长期的经营中,信用社为保全债务,通过利转本长期积累形成的。由原来的几万元翻到十几万元,原来的十几万元翻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导致客户在偿还债务的主观意识上悲观消极。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没偿还债务信心;二没偿还债务承受能力;三也失去了信用。从而造成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日趋恶化,看活却不活,看似正常却不正常。比如,某县级联社原只发放给某水泥厂几百万元贷款,现在因利转本已达到了二千多万元,形成了重大风险。
2、冒名、借名贷款触目惊心。一方面,由于信用社在前些年的粗放管理经营,一些别有用心的借款人钻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漏洞和政策的空子,利用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冒名贷款;另一方面,就是少数信用社的信贷员人为为借款人造假冒名、借名贷款,从中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这两方面的贷款不仅过去有,现在也依然存在着,且潜藏有很大的案件隐患。如近期某市银监部门针对农村信用社正开展有声势、大规模的假、冒名贷款专项治理活动,就可见其存在的严峻性和严重性。除此,更有甚者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账的办法,违规经营,非法某利,无论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都给信用社经营带来了巨大破坏性和生存危机。
3、化整为零贷款难以遏制。这类情况在各地农村信用社均普遍存在着,也是诱发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其具体表现就是一些信贷员或某些审贷机关,为了掩盖超权贷款行为,把超过授权的大额贷款通过多笔多头、化整拆散的形式发放出去,有意违反信贷管理的约束。比如某县基层信用社主任利用只有一万元的贷款权利,短时期内就给某客户发放了三百多毛笔达三百多万元的违章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已立案查处,当事人被判刑)。再如某联社信贷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发放化整为零的贷款也屡见不鲜,且大多行为是出于关系与自身利益因素而为,上行下效,导致了信贷管理的混乱和不少案件的诱发。
4、行政干预贷款难收回。农村信用社生在农村、长在农村,作为一级地方金融服务机构,很大的程度上都无法回避与行政部门打交道和受其制约。这种特殊的背景也将长期地保存下去,且难以更改。基于此,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也将会是一个永远解决不了的症结。比如某县在清并农村基金会时,为了缓解兑付存款所带来的压力,以某部门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三百万元,至今除还少数本息外,已结欠本息达五百多万元,成为历史问题。又如某县直管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向信用社借贷累计达四百多万元,并欠息二百多万元,均形成了严重的不良。另外,行政干预信用社投资城建、企改、工业项目的贷款也不在少数,且有相当一部分已形成了不良,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反响。
5、贷款运行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以致贷款时发放了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关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贷款发放阶段,由于监督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的现象,贷款发放出去后根本没有按照信贷事后操作规程去执行等等。
6、信贷人员素质的失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了贷款管理的难度。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信贷资产运行长效管理和监管机制。
其一,信贷资产运行真正意义上的“零风险”是不存在的,但从管理角度出发,降低最大风险度,是人人都能做到的。因此,管好信贷资产要从源头抓起,坚持“人是第一要素”的信贷管理经营理念,只有管好人才能从根本上管好信贷资产,因为人是物质创造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是唯一管好信贷资产基础的基础,是信贷管理实施长效管理的最好保障。其二,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信用社在信贷资产管理上,也重视了管理,操作与审批程序也有效大改进。但最大的的问题是,对放出后的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要借信贷上线改革的东风,全面加强信贷风险的监管,经常及时跟踪放出贷款的事后检查,发现风险苗头,立即发出预警信号,抓好风险管理监督防范,努力控制贷款的“不作为”风险。
2、严把“四关”,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
一是实行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把好审、贷、查三权分离关。要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必须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凡新发放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单人操作。通过审、贷、查环节方能发放,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违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实行贷款权限区别控制,把好贷款风险关。即改变一概以金额大小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而是要根据各信用社信贷营销环境、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水平,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区别对待,科学授权授信。三是实行抵押物现场鉴定,把好抵押物足额、变现关。应对贷款抵押物实行县联社鉴定制,其做法是:由县联社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市场实际价值现场鉴定。并根据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建筑物构造等不同情况,对抵押值与贷款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区域差别,做出鉴定意见,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四是实行法律顾问制,把好贷款手续合法关。应在县联社一级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配备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业务的骨干为法律顾问。并行文明确:县联社大额贷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方能研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3、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
一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思想,构筑信贷风险防范多道“防火墙”。要建立全员参与,全体相关人员监督的内控机制,使信贷业务的上下部门或上下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并掌握业务部门或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便能够迅速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防范、处置。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真实、灵敏的信息数据与统计分析系统,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在受理每笔贷款前,先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本行业联网的计算机中进行查询,防止多头贷款和垒大户贷款,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实行信贷制裁。三是建立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确保信贷管理的持续改进。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经常性的稽核审查制度,采取具体的纠正、预防措施,以不断评价、发现、改进信贷流程,推进信贷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显得尤为必要。
4、以人为本,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和提高其素质。
一是要合理核定信贷岗位,充实调整信贷人员,使信贷人员数量达到员工总人数的30%。要优先选拔年轻的、文化层次较高的,思想作风优良、与农民感情深厚的人员,把他们充实到信贷岗位锻炼。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提高信贷人员的群体活力。二是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程序,保持信贷人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职务锻炼、知识更新等工作的持续开展。重点对信贷人员进行敬业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育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贷款“四包”(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内容,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同时,对信用社员工实行考试、考评、考核“三考”制度,定编定岗定责定任务,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差者退,调动干部职工敬业爱岗争上游、尽职尽责创一流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5、打造诚信政府应从根本上引起高度重视。
金融经济需要社会诚信,只有确立基本诚信原则,才能保证金融环境健康稳定发展。而政府的诚信、公正就是社会诚信的最根本保证。政府诚信可以影响部门诚信,部门诚信可以影响单位诚信,单位诚信可以影响个人诚信,而个人诚信就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诚信,有了社会诚信作强力的保障,就不愁没有良好金融信用环境。可见,政府作为领导者,就更应以身作则,率先为范,以诚信为本,努力塑造一个言行一致,带头守信的政府。特别是在信贷领域就更不要缺失信用和用权力去干预信用,而影响了自己的威信和形象。
一、信用社支农基本情况最近,我对贤庠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调查选择了农户、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共102户,其中纯农户50户,占55.9%;种养大户11户,占10.8%;农村个体工商户25户,占24.5%;农村经济组织9户,占8.8%。调查显示,农村信用社围绕农民增产增收这个中心,立足服务“三农”,切实加强管理,增加信贷投入,在促进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具体情况综述如下:
1.增加信贷投入,成为“三农”资金供应主渠道。据对102户调查显示,有78户表示向信用社借款是其解决生产、生活资金的最主要渠道,占被调查户的76.5%;有99户在农村作用社借过款,占被调查户的97.1%。
2.不断简化贷款手续,为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近几年来,信用社在切实转变观念、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信贷投入的同时,深入农户,及时了解农民的心志,努力简化贷款手续,切实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得到了广大农户的肯定。例如:在黄避岙乡塔头旺村实行送贷上门、农户联保的模式;在辖区范围内评定“信用户”、“信用村”,实现农户随到随贷的方式。
3.切实加强支农宣传,助推服务功能增强。为使群众真正了解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服务宗旨,真正发挥民主办社、群众监督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和农村,贤庠信用社通过临柜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认识逐步得到了提高,农村信用社在农户中的形象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变。据调查显示,102户调查户中有98户表示有钱愿意存入农村信用社,愿意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分别占被调查户的99%。对贷款种类,有70户占68.6%的调查户表示清楚,只有3户2.9%的调查户表示不清楚。因此,近几年贤庠信用社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支持本地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4.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力促农民信用观念转变。农民信用观念比较差一直是影响贤庠信用社及其他信用社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为此,在县职社动员下,信用社把培养农民的信用观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广大农户还贷意识增强。据调查显示,102户调查户中有94户表示能按期归还农村信用社借款,占92.2%,只有8户7.8%的调查户表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服务对象不广。据调查看,仍有众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没有把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首选机构,从存款看,本地同有一家农行的储机构,其存款效益与贤庠信用社不相上下,说明许多农户事实上没有把农村信用社作为存款的首选机构。102户调查户中只有51户表示在农村信用社有存款,占50%,另有50%的农户在农村信用社根本没有存款。
2.服务层次不深。受信贷管理制度、经营目标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当前贤庠社在信贷投入上存在重传统业务轻新业务、重生产轻消费、重农户轻其他的问题,贷款用于生产(含基本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87户占76.5%,贷款用于生活消费的15户占23%,其中上学为5户,建房为7户,其他2户。
3.服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农民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此次102户调查户中,分别有24户占23.5%和27户占26.5%的调查户表示向农村信用社贷款偏难和办理借款手续不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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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三、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新形势下农信社支持三农的首选贷款方式,也是打造诚信农信、平安农信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农信社通过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扩大了大款投放面,密切了农信社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信用社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总体上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势头发展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对小额信用贷款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一些基层信用社习惯于几十年的抵押担保贷款,对发放这些类型的贷款的心应手。而一旦让其发放信用贷款总感觉不放心,一旦贷款沉淀没有“撇绳”,因而对评定信用户及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二是个别信贷工作人员嫌评定信用户太麻烦,步骤太繁琐,对此项工作不热心。三是认为信用贷款大部分是小额,与其“广种薄收”,倒不如看准几个大户集中投放来得痛快。四是少数乡镇政府及村两委份内的工作很多,让他们介入信用户的评定工作认为是额外负担,还有的村干部不愿意在有关栏目内签字,怕将来承担经济责任。五是少数信用社主任不能正确处理信用工程的创建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认为储蓄存款、盘活收贷是硬任务,信用户评定是软任务,对信用户的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到位。
2、信用户对信用证认识模糊。评定信用户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一旦农户拿到了信用证,就意味着他的信用程度得到了信用社的认可,他就可以凭信用证直接到信用社像取款那样十分方便地获得贷款。但有些信用户对得来不易的信用证并不十分珍惜,有的随便出借,有的随便把信用证扔到桌上,有的还把信用证和其他无关紧要的证件放在一起,有的还形成丢失。凡此种种,都说明信用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内在含义认识不清。
3、信用社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信贷管理人员对持证农户取得贷款心存顾虑,总爱对贷款的用途、偿债能力再三追问,唯恐债务悬空,挫伤了一部分信用户的贷款积极性。二是少数信用社因受资金承受能力的限制,就人为地附加一些贷款条件予以限制。三是极个别信贷人员对信用贷款不能实行利率优惠。四是有的信用社对小额信用贷款和其他贷款一样,手续比较复杂。
二、工作建议
(一)大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大意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密切信用社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的粘合剂,是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重要措施,是农信社实现农社双赢的主要途径,是新形势下农信社信贷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不仅能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贷款热情,引导贷款需求,扩大农信社市场占有份额,而且对于转变信用社经营理念,扩展信用社经营空间,使之立于不败之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农信社要对村两委、村民小组、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小额信用贷款的重大意义,使村干部支持信用户的评定工作,满腔热情地投身到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县联社、信用社领导要对广大信贷人员讲清小额信用贷款对信用社自身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使信贷人员克服麻烦、厌烦情绪,把小额信用贷款当作信贷工作的第一要务,当作自己联系农民群众的工作切入点和落脚点,自觉地、主动地、热情地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二)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信用社是地方金融组织,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信用社应积极地、主动地将信用评定工作向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引起他们的重视与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还要充分发挥村干部的积极能动作用,让他们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社员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组成的农村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地熟、人熟、情况熟的优势,对申请要求成为信用户的农户,要从其信用程度、威望高低、家产状况、全年收入、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确定信用户的名额。在这方面,要坚持标准,坚持原则,宁缺勿滥,宁精勿粗,不能搞“大呼隆”,不能硬性分派评定指标。
(三)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等级监测体系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它绝不是权宜之计,也决不是应景之作,此项工作耗时费力,同时细致缜密,因此有“系统工程”之说。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得之不易的各种数据要倍加珍惜。对这些数据最有效的保存办法就是用微机科学分类,建立数据库,将全套评定资料纳入数据库管理。县联社一级法人核算的,县联社设一个数据库即可;县乡两级法人核算的,县联社可设总库、各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设立分库。数据库建立之后,要对信用评定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管理、定期检测。检测可分为现场监测和非现场检测。现场检测要求信贷工作人员亲临一线,入户上门进行调查分析,并将变动的数据及时纳入微机进行更正。非现场检测要根据各基层社的统计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进行模拟计算,从中找出变化的东西,发现规律性的东西,预测信用户的信用程度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全县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四)全面落实小额信用贷款各项优惠政策
一是在贷款条件上,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农户,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归还本息或无力归还本息的,经调查核实可予以适当展期,并敢于据实再发放少部分新的贷款,以帮助他们恢复元气,重整家园,养本生息。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农户长期形成的信用状况,在人民银行准许的浮动幅度内,适当降低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体现小额信用贷款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循环性的特点和信用贷款的具体用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使贷款的期限和和农业生产周期相衔接,充分发挥贷款和农业诸生产要素的掺合作用、推动作用。四是对那些确实有还款实力且信用程度特别高的少数信用户,可破例提高授信额度,体现信用社的差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