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根据《xx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下旬,xx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对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全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调整充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17个乡镇(街道)、各部门均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上下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创建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等方案和制度,为创建工作明确了方向,明晰了工作抓手。
(二)广泛宣传教育。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在全市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和热爱伟大祖国的宣传教育。一是开展了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面向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基本方针政策;三是面向青少年深入开展树立正确民族观的宣传教育;四是面向基层群众深入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的教育;五是面向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六是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等知识问答活动;七是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评比活动;八是在公路两侧及城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张贴和喷涂宣传标语,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发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相关消息,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知识读本。
(三)抓好示范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批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活动,截止目前,全市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0个,州级示范单位150个,市级示范单位166个,极大地鼓舞和推动了创建工作热潮。通过示范点建设,连点成线,连线成面,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注重规划引领。编制了《xx市“十三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规划实施,加大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用地等方面的投入,为促进全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有力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五)弘扬传统文化。精心打造民族文化品牌,不断提高xx市知名度。创作了《壮乡谣》、《赤之魂》等50多部舞蹈、戏剧、曲艺、音乐作品,且通过申报,全市现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5项,其中:国家级1项、省级4项、州级10项、县市级9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48人。
(六)维护民族团结。制定了《xx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市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制签订到全市17个乡镇(街道)、民族宗教工作重点村寨和宗教活动场所,推动示范市争创活动规范开展,同时高度重视可能引发事端的“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排查隐患,分析问题,掌握动态,并始终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积极妥善地解决好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
调查组认为:我市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基本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主体的良好工作格局,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总体有序推进。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重视程度有差距。部分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创建工作思路不清晰、主题不突出、目标不明确,没有把创建工作同各项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仍然限于为创建而创建,存在以文件、会议落实创建的问题,形成“两张皮”现象,甚至有部分同志认为创建工作是统战、民宗系统的事,认为自己的工作与创建工作关系不大,致使创建工作流于形式。
(二)特色亮点不显明。部分单位创建工作方式单一,示范点的打造没有突出党建引领,对创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总结提升不够,未结合本地民族特色、历史文化、产业优势深入挖掘,具有民族团结代表性、典型性的“故事”讲述得不深不透,弘扬“西畴精神”主题不突出。
(三)创建氛围不浓厚。部分单位外围宣传和内部教育明显不够,未能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未能扎实开展干部群众教育,创建工作未能入脑入心,一切积极力量未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度不够,宣传氛围总体营造不够,创建工作的“共鸣点”未能形成。
(四)资金保障压力大。目前,xx市脱贫摘帽任务繁重,市级财力压力较大,创建工作在宣传、示范点打造、项目配套等方面资金保障存在一定困难。
(五)示范点建设缓慢。有的示范点建设标准不高,进度缓慢,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
(六)档案资料不完善。部分单位未安排人员对照实施方案及考评指标体系收集文字、图片、声像等痕迹资料,对工作开展讲不清楚,道不明白,融入民族团结元素资料欠缺。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在抓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对于维护边疆繁荣稳定的重要性,要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把示范创建作为“一把手”工程推动,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单位上下共同抓的工作格局,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进一步弘扬“西畴精神”,全力打造亮点。示范点打造要突出党建工作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引领作用,要围绕弘扬“西畴精神”这个主题,突出特点,把打造好、宣传好、弘扬好、运用好、实践好“西畴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树立新形象、扩大对外影响力的最好手段,充分展示各族干部群众精气神。同时,要勇于探索、充分挖掘本土产业特色,把握民族文化独特优势,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上出新特色、创新亮点。
(三)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制作展板、张贴标语、发放资料、QQ和微信传播等方式,加大创建宣传力度,继续加强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把党的民族理论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民族法律法规学习列入普法内容,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对新时期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责任感、使命感,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四)进一步整合资金,保障创建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创建工作与各项中心工作、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资金整合机制,做到专项资金一分不留,其它资金尽量整合,真正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确保创建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五)进一步加快示范点建设,发挥引领作用。各示范点要尽快按照“十有”标准,结合中心工作积极挖掘、加快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全部完成示范点打造,从而更好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更好向前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档案资料,确保顺利迎检。严格按照《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测评指标》、《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xx市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收集整理文字、图片、声像等痕迹,做到资料清、底子明、档案全。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河南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
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如洛宁县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则》。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县、*县、*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林权流转的发展过程
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四荒”的开发治理,农民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开始承包几米的路段、河段,发展到承包经营一条路、渠或一条河段;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发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发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随着林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更新,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涉及面不断拓宽。《森林法》的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中央《决定》的出台,使林权流转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局面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1、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的流转形式。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买,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限度地实现国家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2、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进行植树造林、经营管理,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承包经营是起步最早的一种林权流转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3、联合(合作)经营
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经营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鲁山县赵村乡国贝石村布朗李园艺场,经营面积1000亩,*市房产局职工王保宪以30万元资金入股,国贝石村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林业技术员以技术入股,建立董事会,联合经营管理。
4、林木认领托管
所谓“林木认领托管制”是指:托管公司首先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面向社会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认领一定面积的林木,获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由认领者将其所认领的林木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至采伐的一种林权流转形式。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托管公司交纳托管费用,托管方按照专业化水平对所托管的林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确保林木生长量达到约定的蓄积,此种林权流转形式20*年起在我省新兴。
二、林权合理流转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主体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发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以桐柏县为例,1999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林面积达18.5万亩,占全县五年来造林总面积的67%,参与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2452家,累计吸引投资3800余万元,占同期全县林业总投资的70%。
(二)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
在林权流转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长期闲置不用,或分配给无力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资产,富了群众,稳定了社会,发展了林业。
(三)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
投入的增加、资源的优化组合必然地带来了资源量的增加。仅就桐柏县而言,1999年的有林地面积为118万亩,目前,已增加146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从116万立方米增加到13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37.8%提高到42.1%。
(四)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资源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是说造林不易,管护更难。过去植树造林产权收益不明确,群众积极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护困难,“年年造林不见林”。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广大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前期造林舍得投入资金选良种、栽壮苗,高规格高质量栽植,后期管护精心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在自己加强管理的同时,还积极学习林业法规政策,加强了对他人毁林的防范,乱砍滥伐等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林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与林业科研单位建立协作依托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林业科技进步,加快了林业科技建设步伐。如桐柏县,近五年来,共引进优良树种15个,良种接穗(芽)100万节,推广优良品种58个,应用新技术、新成果36项,造林成活率、良种率均在9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50%以上。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非公有制林业,使经营者将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围绕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供求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树种结构。在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对桐柏县的调查,全县依靠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脱贫致富的农户达XX余户,占全县脱贫农户总数的30%。
(七)开辟了一条就业途径,减轻了政府压力
经营“绿色企业”,风险小,效益持久,为机关富余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无业青年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门路,也为一些单位和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走兴林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如桐柏县风扇厂下岗职工杨某,在朱庄乡购买荒山200亩,发展以板栗为主的经济林,并在林间套种中药材及牧草,每年收入达2万元以上,依靠林果业摆脱了困境;义马市煤业集团下岗工人王小锋,承包荒山1000亩栽植经济林,实现再就业,被评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好典型。
(八)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次金了区域经济进步
通过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的增加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花卉经营等,陆续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灵宝市农民罗眼科,从1993年起承包荒山4万亩,自筹资金1000万元,建成了目前全省的连片杜仲基地。他依托西北农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办工厂,实行综合开发。罗眼科的兄长罗来科承包荒山6000亩,投资150万余元,嫁接梨枣、雪枣等15万株,成立了来科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种植、贮藏、销售一体化,现每年产干鲜枣10万余斤,产值达50多万元。
三、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这里所说的相关法规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体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引导林权流转行为为内容的法规政策,二是以森林资源合理保护利用管理为内容的法规制度。
第一个方面,198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规定“遵照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出了林权流转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规定了对宜林“四荒”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第二个方面,1998年4月29日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同时指出“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年,中央《决定》中也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应该说林权流转已是于法有据了。但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滞后,缺乏规范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致使林权流转中还存在着操作普遍不规范等问题。
近年来,传统节日日和民俗文化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传统节日和民俗文化,出现了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传统节日是中华文化的精粹,我们应该保护和传承;时过境迁,国际化的社会里传统民俗和文化被淘汰是很正常的。为了了解雅安市民对这两种观点的看法,我们团队在雅安市雨城区开展了为期一天的街头问卷调查活动。本次调查分为两组:一组是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调查;另一组是新康路街头调查。
在调查之前,团队成员召开会议拟定问卷题目;确认调查地点;小组成员各自分工以及成员的安全培训。一切准备就绪,我们便在20xx年xx月xx日前往调查地点展开调查。
过程中,市民的参与热情较高大多乐意填写调查问卷,并回答相关问题。调查结束后,团队成员回到学校开始统计调查结果,和总结活动过程。
问卷内容包括:答卷人信息;基础问答;深入调查;看法与改进四个部分。问题涉及传统节日日期及习俗,民俗的来历,相关传统工艺等知识的拓展。依据调查结果看来15.3%的人更趋向于过西方节日,参与洋文化。39.1%的人认为无所谓,不影响,而45.6%的人坚持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国民俗文化。
是呀,虽然时代在发展,人们生活脚步在加快,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这的确是是改革开放带给我们的好处,国门打开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西方的文化,我们越来越兴过西方的节日,却忽略掉了本国的一些传统的节日,这是不是有点崇洋媚外,这都还是次要的,主要的是如果我们不保护传统节日和民俗文化,势必有一天这些都会消逝,那么中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就只是一句空谈,没有了实质性的意义了。如今许多的民俗文化正在一天天的消逝,这不能不说是令人痛惜的。
民俗节日在中国民众农耕生活中经过了几千年自发的传承,早已形成了世世代代传袭不断的全民族重大生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每一个节日的文化内涵和外延都具有相对稳定的完美和谐的特征。它们始终作为中国人传统节日的根基,伴随着祖祖辈辈数以亿计的农耕民群体,从远古走来,直至现在,始终与全世界十多亿华人息息相关,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依然发挥着强力支配作用,使它们继续保持着固有的文化活力。但是也确有几代人已经对属于自己的民俗节日的由来和发展十分陌生,唤醒节日民俗文化记忆的措施当然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