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调查报告优秀4篇

希望了解某个事件或情况时,务必需要展开调查,调查的结果通常在调查报告上面呈现出来。怎样写调查报告才规范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社会现象调查报告优秀4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社会现象调查报告 篇1

内容

调查的目的、调查的方法、调查的种类、调查的时间、样本的情况、调查的内容、调查表的分析、分析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等等。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其特点是具有写实性、针对性、逻辑性。

格式要求标题要求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

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

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山东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山东理工大学学科建设实践调查》等。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目的:

调查对象:

调查方法:

调 查 人:

调查分工:(以小组形式调查的要求,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查的主要内容

报告正文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前言。

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的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报告的基本结构

(一)标题:写明调查对象的名称及内容,如《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调查》、《关于淄博市社会治安问题的调查》。

(二)导语:此为社会调查的开头部分,也称前言、导言。此部分需写明社会调查的意图、性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主体:这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也称正文

1、情况部分:介绍调查所得到的基本情况,应注重具体事实、统计数据、文字应简明、准确,条理分明,也可兼用数字、表格、图示说明。

2、分析部分:重点分析所调查事情或现象的产生背景、原因、实质,条分析缕,有事件有依据,抓住问题的实质、规律,揭示出其重要意义或危害性,给人印象深刻,提醒世人或领导注意。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 篇2

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素质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表现[1],着重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职业核心能力是指除专业岗位能力之外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基本能力[2],包括自我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字应用能力、与人交流能力、与人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3],是与人的生理、心理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为表现,是完成任务过程中的执行能力[4],社会实践是一条重要培养途径。

1 基于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调查实践新模式

笔者以指导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沼气的使用现状与发展前景》为例,就学生社会调查类实践活动模式(见图1)的建立、如何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进行探讨。

1.1书写可行性报告――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初级阶段

项目成员独立上网查询、获取有用信息,讨论后设计调查方案,教师修改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要阐明项目意义、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即:学生做什么、怎么做,虽是纸上谈兵、却必不可少。该项目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万田乡山后徐村和姜家山乡三山村实施,采用逐户上门发放问卷并当场填写、与村党支部成员座谈、查看村财务帐目、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四种方法获取调查数据,汇总信息、分析数据后书写结题报告并汇报。学生独立查询资料、判断是否有用,培养自我学习能力;完成对获取信息的加工处理才能参加讨论,培养信息处理能力;教师引导学生发现方案中的不足,培养逻辑思维、科学思维,帮助他们学会发现、分析问题,并引领他们找到解决的办法,使可行性报告得以完善。

可行性报告制定得越合理、越细致,获得的数据就越详实,越有利于激发学生实践兴趣。本阶段是前期筹备阶段,是确保社会调查成功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的初级阶段。

1.2 实地调查、处理信息――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阶段

该阶段对项目的成败起决定作用,是构建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阶段。为了确保问卷完整性、数据可靠性,学生上门走访了198家农户、80个养殖户以及养猪场、休闲山庄各一个,发放278份调查问卷、收回228份有效问卷。所有问卷均由学生当场记录,完成问卷统计、访谈结果汇总后制定座谈会提问大纲,经小组讨论、指导教师审阅确定提问内容、完善第二轮补充问卷,然后召开村党支部成员座谈会、逐户发放第二轮补充问卷并收集答案。调查问卷与座谈会提问内容有关联、但不完全相同。最后,带着怎样解决冬季产气不足、如何确保沼气安全和定期维护检修3个问题走访沼气工程有限公司、林业局、能源办以完善调查资料。

学生利用烧饭时间近距离观察沼气的使用及其效果、考察其安全性,与村民交谈获取详细信息并逐一记录,培养与人交流、合作的能力;参加各养殖户和养猪场劳动,锻炼意志、培养吃苦精神;获取的信息用计算机加工处理,确定座谈会的提问内容、完善第二轮补充问卷,培养信息处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查看帐目,学会分析数据、推导结论,加强数据及信息处理能力,使学生学会透过现象发现本质,领悟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升;汇总调查问卷、座谈会结果后决定走访林业局、能源办、沼气工程公司,是学生学会思考、发现问题的表现;通过交谈、摄影等方法获取第一手资料,培养语言表达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中途增加休闲山庄考察是学生创新的结果、学习领悟能力提升的标志,使调查内容涉及面更广泛、提供的资料更详实;每周进程以新闻稿的形式图文并茂地向校团委汇报,提高了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见,该阶段是构建学生职业核心能力举足轻重的阶段。

学生敬业负责,积极主动、细心认真地展开调查,适应能力强、能吃苦耐劳,踏踏实实地完成调查任务;通过直观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认识党的富农政策优越性,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展现出超越自我、勇于挑战、追求卓越的进取心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极大地促进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个人品质的完善,是他们成才之路上不可或缺的经历。

1.3 书写总结报告、汇报、结题――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阶段

该阶段既是实践成果的体现阶段,也是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阶段。分别从沼气池的建设费用及其国家财政补助金额、节约电费煤气费、沼渣用作有机肥开展绿色种植三个角度调查经济效益,对比沼气使用前后两个村的环境美化和卫生改善的实况突出了安装沼气的社会效益;不仅调查了村民、养猪场使用沼气的经济效益,而且补充了未安装沼气的休闲山庄采购并帮助村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安排部分村民就业、部分赢利用于改善村环境并安装体育设施,有力佐证安装沼气的优越性。涵盖面广泛的研究对象、科学的数据收集方法、丰富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统计数据的高准确性、高精确度提供了保障,为该社会调查项目获奖奠定了基础。

总结报告中,通过作图一目了然地介绍沼气池的建设费用及国家财政补助金额、电费煤气费节约情况;采用图片形象地对比了沼气使用前后村环境变化和卫生改善的情况;用文字描述沼渣用作有机肥、养猪场使用沼气的经济效益以及休闲山庄开业后给村民带来的实际利益;用表格对比了两村的村人口总数、占地面积、村民总户数、沼气用户数、种植果树数、沼气安装率、沼气用户的年节约电费煤气费的差异,并分析了原因……;在观察安装沼气优越性的同时,还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向职能部门反映,使总结报告有深度、有内涵。最后从中提取精华内容,压缩后制成PPT文档向学校汇报并获奖。

书写总结报告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系统分析能力、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数字应用的能力、思维辨别能力、归纳总结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解能力,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该调查实践模式的特点

社会调查是社会实践活动的初级阶段,是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核心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该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2.1 具有普遍适用性

适用各年级的学生,帮助低年级段学生提高职业核心能力、检验高年级段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实际水平,前者注重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后者注重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教师均可指导社会调查活动。

2.2 学生个人素质和职业核心能力同时提高,情商和智商同步提升

收集、获取信息过程中提高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组织纪律性;分析与处理信息过程中运用计算机、数理统计等多种技术,提高数学运用能力、理解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思辨能力,培养领导、管理团队的能力以及计划与组织活动的能力。

2.3 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令其终生受益

中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篇3

调查范围:随机调查

调查时间:上午9:00到下午3:00

调查地点:各大超市、商场、居民社区等

调查人:小兔

调查报告:

人们对大多数的公共设施采取满意的态度,比如高女士对海港公园的娱乐健身的设施比较满意。“不但让我们锻炼了身体,而且健身设施的质量过关,不会发生在运动时因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件。”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对公共设施不满意,一位先生认为路旁边的公用电话应该拆除,他的理由是现在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有的时候看到许多小孩子都有手机,公用电话在现在这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期已经落伍了。

一位老爷爷说他经常看见许多公共设施被破坏,建议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整治这些破坏设施的人。笔者也曾在纪念路超市旁边的小花园里发现原本是类似于“过桥”的健身器材竟然被一些人改成了秋千,本来应该有两个的脚踏器变成了一个!

我们都认为破坏公共设施是不齿的行为,可是为什么没有人来管这件事情呢?李先生说在公司门前的路上原本有一个公用电话亭,可是最近一段时间,公用电话竟然被人拆除了,他原以为是政府派人把它给拆除掉的,可是询问了几个人,都没有听说政府了这样的公告,他才意识到有人把电话给拆除了。

在调查人群中建议加大公共设施的管理力度占近60%。有一位孕妇建议公共设施在建设时应该多多关照一下像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她还建议在马路旁边的红绿灯上安装一种设备,让看东西有障碍的人知道现在是红灯还是绿灯。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很好。

林爷爷和这位孕妇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上保持相同,他说前些天**为了争取在全国文明城市中胜出,在检查团来临之际,让各个单位在门前的台阶上建造供走路有障碍人上去的无障碍通道。可是这些无障碍通道纯粹是为了应付差事,根本不管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其中有些无障碍通道很陡,健康人要走上去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坐着轮椅的残疾人。林爷爷建议既然是建了无障碍通道,就应该建好,不管**有没有评选上全国文明城市,都应该考虑残疾人的情况,不能只在那里摆摆样子,给领导看。我想林爷爷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观点。

社会现象调查报告 篇4

(一)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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