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
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开户银行证明
日期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耿海峰,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毕爱云,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以位于 (房产证号: ) 的房产为 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中 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
成都市XX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125.06㎡)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7554.2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人愿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如因保全过错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人:
地 址:
电 话:
被担保人:
地 址:
电 话:
担保内容:
被担保人与 纠纷一案【案号为】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之规定,担保人自愿以 作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备注:
1、 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如用房屋担保,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原本及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在担保书上注明房屋的位置及房产证号码。
3、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的财产数额等额。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美元(或其他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元。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整(大写),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字第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我单位将继续负责偿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担保人:(同上)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
X年X月X日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用。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耿海峰,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毕爱云,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____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担保人:(同上)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
X年X月X日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用。
担保人:
地 址:
电 话:
被担保人:
地 址:
电 话:
担保内容:
被担保人与 纠纷一案【案号为】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之规定,担保人自愿以 作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备注:
1、 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如用房屋担保,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原本及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在担保书上注明房屋的位置及房产证号码。
3、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的财产数额等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x学校:
我是学生的(直系亲属),我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x高校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保证x同学按时还本付息,我承诺并担保以下事项:
1、按照xx同学与学校、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等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期足额返还贷款本息,如未能履行同时承担罚息。
2、我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址、联系人和电话、贫困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真是有效。
3、在xx同学未履行《借款合同》和有关协议,不能按时返本还息时,我将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X同学的工作,促其返本还息及罚息。
4、在x同学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时,我自愿并愿意为其担保,承担x同学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赔偿,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将贷款本息及罚息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5、如不能履行以上担保,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担保人(签字加按右手食指手印)
身份证号:
永久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
x年xx月xx日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125.06㎡)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7554.2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