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范文实用6篇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通用6篇)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 篇1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了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督促全国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巍违规配备公车、公款吃喝案。20xx年6月,马巍在该院已为其配备了一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又通过区里有关部门为自己调配了一辆超标公务用车。同年11月和20xx年2月,马巍先后两次带领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本院机关食堂用公款宴请来院检查工作的人员,参加宴请活动的人数分别为40余人和30余人,共花费公款12325.95元。案发后,马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 篇2

辽宁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涉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公款国内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等问题,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科长沈升弟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沈升弟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连瓦房店市阎店乡杨店村党总支书记李景唯公款国内旅游问题。李景唯公款国内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营口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温升堂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温升堂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城管中队队长李华岩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李华岩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 篇3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黄润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黄润斌同志违反廉洁纪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服务对象房产;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作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开发区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黄润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 篇4

20xx年5月9日至10日,凯西社区党委书记顾清接受与其社区有业务往来的杭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邀请,参加了由其组织的优秀保安外出活动,前往黄山旅游,费用380元由该公司支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20xx年3月,凯旋街道党工委给予顾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顾清案例,仅仅是杭州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一个缩影。据杭州市纪委统计,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底,全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17起,处理党员干部170人,其中市一级查处26起33人,区、县(市)查处91起137人。

“受处理人员中,给予党政纪处分103人,占比为60%,而这一比例在20xx年为26.8%。”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这说明在加大执纪审查力度的过程中,谁触红线就动辄则咎,体现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 篇5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 定

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5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范文 篇6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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