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从来到世上的那天起,“天”就赋予人以相应的责任。认清自己与生俱来的责任,自觉地履行自己必须承担的义务,是做人的必要条件,也是判别人生价值实现与否的真理性标准。以下是人生的责任与担当浅谈。
为什么要提出人生的责任,要求人去担当人生责任?这绝不是凭空想象,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有着深厚的伦理原因的,与人生的目的和追求有着密切关系。
责任,在现代汉语中有三个基本含义:分内应做的事;特定的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或没有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1]。凡是置身于家庭和社会群体中的有理智且有生命渴望的人,为了自己或者周围人的生存或者更高一级的物质以及精神需要,就必须提供自己的存在价值,即需要做好所谓的“分内的事情”,才能获得生存或者精神层面的满足。因此,在人的生命历程中要实现自己人生的目的和需要,都要用责任来规范和引导。
人生的目的是什么?即人活着为什么?或人为什么要活着?答案是:人活着,是为了过幸福的生活,任何一个人的人生目的都是这样的。绝对没有一个人会说,来到这个世上是为了过痛苦的生活。如果是这样,就没有人愿意活在这个世界上。如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自杀”现象,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他感到人活着,是“生不如死”。因此,毫无疑问,人生的目的即人活着的目的,是为了过幸福的生活。
幸福不能直接成为责任,但可以作为实现我们责任的手段。德性与幸福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但两种原则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其对立也不是不可调和的,实践理性也并不命令人们放弃对幸福的追求。它这只是要求,在一讲到职责(责任)时,我们就必须完全不顾及幸福罢了[2]。
人欲实现人生之目的,获得幸福的生活,就须“给人温暖”;而要“给人温暖”,就必须心中有自己,心中有家人,心中有他人,心中有社会。这就本质地要求追求幸福生活的人,应当自觉地去追求人生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担当。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①人的这五种需要的满足,离不开人对自己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充分彰显;人对自己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充分彰显,落实在人生实践上,那就是要去担当人生的责任,即自己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否则,人生的追求、特别是实现人生价值的追求,就不可得到圆满的实现。这就是人必须担当人生“三大责任”的深厚的伦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