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些公共品不能通过市场来提供或者说市场不能有效提供,也就是说市场在公共领域是无效或失效的。因而,他们集体选择了自愿纳税,也选择了政府。政府只不过是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福利最大化而选择的一个代为实现这个目标的受托者,纳税人向政府纳税是其自由行使所有者权利的一个次优结果。在政府提供公共品与纳税人纳税之间实际上隐含着一种契约型的交换关系。政府的征税行为和公共财政行为必须要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并确保纳税人自愿纳税所付出的代价尽可能得到等值或超值的回报。同时,纳税人也承担着向政府纳税带来的一系列机会成本和政府履行契约的风险。例如,政府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向纳税人开征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环境税,税法公布后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如果数年之后,纳税人发现周围环境的污染状况没有得到大程度的改善,政府没有将大部分征收到的税款投入治理环境中,却转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纳税人就会认为他们所获得的实际效用远远低于当初财政契约合同中所规定的预期效用,在随后的自愿纳税过程中将采取不遵从态度,以此来抗议政府单方面不履行契约的行为。任何有悖于政府提供公共品与纳税人纳税之间契约型交换关系的行为,都会成为纳税人发生税收不遵从行为的诱因。由于这种契约型交换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以推断出公共品提供与税收遵从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
由于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导致了纳税人“免费搭车”现象的发生,而市场又无法有效解决这种状况。因此,政府作为纳税人实现自身目标的唯一合法受托者,成为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于纳税人可能存在利他主义行为,因此,通过建立某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公共品也可以由私人部门来提供。那么,公共品提供方式与税收遵从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li-chen hsu(2017)设计了一套税收实验,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公共品提供方式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实验结果表明:政府提供更多公共品将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而私人部门提供更多公共品并不能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也就是说,政府作为主要的公共品提供者,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他所提供的数量越多,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越大,纳税人自愿纳税的意识就越强,税收遵从程度自然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