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
区委、区政府历来重视林业发展和森林防火工作。1989年,新会成为全省第一个绿化达标县,1990年成为广东省第一个全国平原绿化达标先进县。经过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区森林面积达到65.2万亩,森林蓄积量229.9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33.61%。
良好的生态环境来之不易,让全区人民得到实惠并引以自豪,而森林火灾是破坏森林生态的主要杀手,森林防火任务非常繁重。特别是春节、元宵、清明节假日期间,出门旅游、回乡过年和拜山祭祖的流动人员较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上坟烧纸烧香现象比较突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防火灾,这些现象也是我区发生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为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希望全体市民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带头行动起来,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管好自己的家,管好身边的人,齐心协力,共同防范。具体做到“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不要在林区内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3.不要在林区吸烟。
4.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5.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6.不要在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7.不要在林内放火驱蜂、蚁、兽。
8.不要在林区周边烧木炭、烧灰积肥。
9.不要在林区内使用火药枪打猎。
10.不要让老、弱、幼、病、残及孕妇参加扑救山火。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严防森林火灾,保护好“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保护好美丽家园,为建设绿色生态强区做出积极贡献!
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全州各族人民: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态环境,它对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低噪音、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洪涝灾害、美化环境和陶冶我们的情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迪庆州地处滇川藏三省区结合部的青藏高原东南缘,是国家“两屏三带”十大生态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沙江流经我州境内430公里,澜沧江流经我州境内250公里,从而使迪庆成为了重要的生态屏障区、水源涵养区和资源富集区。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是迪庆最大的资源。迪庆之所以是世人向往的香格里拉,核心就是生态环境的不可比拟和无法复制性,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历届州委州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不懈的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迪庆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建设“绿色迪庆”的重大战略意义,把建设“绿色迪庆”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治州方略,举全州之力打造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森林更繁茂、环境更优美的迷人香格里拉。加大森林生态保护力度,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增强防火管护能力,是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群众共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我州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0日为我州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从事下列活动:烧蜂、烧山和使用枪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作业;使用火把照明、吸烟、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地埂、烧灰积肥、烧炭;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是一项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的发生不仅直接危害森林、牧场、乃至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且对全球性气候、植被及生态环境的间接影响,远远超过其直接损失。因此,森林火灾被世界列为八大自然灾害之一,森林火灾问题越来越引起全人类的广泛关注。
20xx年至20xx年,全州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森林火灾案件86 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9起,查处林政案件77起。在破获的9起刑事案件中野外违规用火的较为突出,其中烧荒引发火灾的有3起;小孩玩火的1起;电线引起的1起,其他违规用火的4起。在查处的77起林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仍然是野外违规用火,其中取暖做饭的49起;电线引起的18起;野外吸烟的4起;上坟烧纸的3起;烧荒引起的2起;小孩玩火的1起。
森林防火工作已经与我们每位公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切切不能忘记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即将来临,近期全州境内依然干燥少雨,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公安机关提醒全州各级干部、各族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严禁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源入山,提倡文明祭祀,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大家携起手来保护我们共有的绿色家园,让迪庆的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森林更繁茂、环境更优美。
森林公安局
201X年3月9日
:
今年,由于受持续高温干旱气候影响,林内值被严重失水,大量林木枯死,杂草存积,林下可燃物增加,森林火灾一触即发。我县自11月1日起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向广大林区群众告知如下:
一、引发森林火灾原因:森林防火期内,凡在林内和林缘炼山、烧荒、烧积肥、烧炭、吸烟、野炊、上坟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儿童及智障人群玩火等情况易引发森林火灾。
二、森林防火注意事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烧荒、烧积肥、烧炭等野外用火。
林区造林炼山等生产性用火,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在用火前开设防火道,组织扑火人员,开展防护看守,在3级以下火险的无风天气进行。办理程序是:用火单位和个人提交书面报告,由乡镇林业站勘察,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防火办办理用火许可。
在野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祭奠烧纸要远离林缘易燃物。
在4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及大风天气,禁止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三、发现森林火灾报告:(1)向当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2)拨打“12119”向县防火办报告,(3)拨打“119”向县公安指挥中心报告。
四、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发生森林火灾由乡镇、村有组织的开展扑救。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及未成年人参加扑火,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违规用火承担责任:(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林地经营者为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4)防火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引发火灾依法追究。希望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XX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OXX年十一月一日